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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对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尚未有新的统一规定和具体要求,因此各地做法也有所不同,如有的纳入当地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有的上缴地方注协代为管理,有的则用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有的由事务所自行管理。凡此种种,管理很不规范。如何对现行的职业风险基金进行管理,笔者认为:
职业风险基金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一项负债,但是从长远来讲,应当作为事务所的一项收益。(1)从现行税法角度来看,职业风险基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扣除,必须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必然对出资人的权益有所影响;(2)事务所一旦合并、终止,在清算时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必须进行处置,对风险基金的存在当然也不能悬而不决;(3)对出资人来说,已经按出资比例承担了事务所潜在的执业风险,也就必然对职业风险基金的存在拥有分配处置权,即在未发生风险理赔或发生了风险理赔仍有结存的情况下,职业风险基金这种负债性基金针对的应当是出资人这些债权人;(4)在实行风险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所缴纳的风险责任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列支扣除,并且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理赔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事务所已经享有了职业风险基金的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1)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作为事务所自身积累的一项基金,由事务所自身支配,不应纳入“专户存储”或上缴地方注协代为管理;(2)在现行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下,由于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可直接改为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并相应提高提取比例;(3)由中注协作出相关规定,在事务所合并、终止清算时按照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一定比例继续投保留存若干年,作为期后保险,用于承担由于执业风险具有滞后性特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这部分留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以上缴给地方注协代为管理,期满后返还给原事务所作为原事务所出资人的一项收益。
(4)各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事务所存续期间,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等风险性较小的投资,以确保基金不被闲置,从而增加事务所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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