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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是一种制度安排,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实施的结果实际上是不同集团间的一种财富分配,不同利益集团往往都会设法去影响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在准则制定之前及制定过程中进行竞争与协调。要参与这一准则制定过程的竞争必须要付出一定成本收集信息,还要付出成本去联盟相同利益集团。这些成本的规模及在不同利益集团中的分配决定着准则制定的结果,强势集团总是能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最终形成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实质上是各利益集团间竞争与妥协的产物,此时形成的资产评估准则是一种静态博弈下的纳什均衡,因为,一种制度(体制)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
一、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中博弈主体与博弈过程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张维迎,1996)。博弈论可以划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如果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分享合作带来的剩余,如果各主体之间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力,或者没有哪一方能强制另一方遵守这个协议,此时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 强调的是效率、公正、公平。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
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过程实质上是合作博弈的过程,由不同利益集团参加,这些利益集团包括政府、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监会、国资委、委托方、银行、理论界的代表等。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实际上就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构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的一种合作博弈,最终实现准则的公平和公正。政府作为管理者希望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有利于行业的稳定,有利于整个经济的运行;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准则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他们的利益,减少他们的责任,希望资产评估准则规范下的评估方法与程序具有可选择性和较大灵活性,通过选择评估方法和程序达到自身的一定目的;证监会希望准则能够规范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国资委希望准则能够保护国家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强调准则提供的信息具有相关性、真实性。资产评估准则实质上是各利益集团间竞争与妥协的产物,一次博弈过程完成后,此时形成的资产评估准则是一种静态博弈下的纳什均衡。但是随着资产评估环境的变化资产评估准则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会不断的进行博弈,纳什均衡会不断的被打破,并从低级的一般纳什均衡向高级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迈进。资产评估准则的理想模式是完全信息动态的合作博弈形成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虽然这种理想模式难以实现,但评估准则制定过程应积极创造有利于充分博弈的条件去接近这种模式,从而提高准则的效率,使准则能够被各利益相关方所接受执行,为社会制定一套公正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过程及问题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工作程序大致如下:根据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计划,成立相应的起草工作组;项目联络员组织工作组成员召开首次研讨会,就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项目的起草思路进行讨论,在工作组内达成共识;项目联络员起草相关资产评估准则草拟稿;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联络员组织工作组成员召开研讨会,对相关资产评估准则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评协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项目联络员组织工作组成员召开研讨会,根据反馈意见,对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资产评估准则拟定稿;准则组将资产评估准则拟定稿报中评协,拟定稿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发布。这一工作程序使准则组的工作更加规范化,人员相对稳定,从某种程度上保证准则之间的协调。但依据准则博弈分析框架我国准则制定过程存在如下问题:
1. 博弈动因不强烈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强权博弈”表现突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似乎准则制定理应是政府和协会的事情,包括资产评估师在内的一些利益主体缺乏参与博弈的意识。准则的制定计划往往会与现实脱节,准则往往是出于政府监管的需要,“救火式”的出台,使得准则缺乏系统性和各个具体准则之间的协同性,影响了准则的实施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往往体现政府的目的多一些,是一种未经博弈的选择,不利于准则的有效实施。
2. 博弈人员代表性不足
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的桥梁,这决定了准则的制定既要有理论界的代表又要有实务界的代表参与,目前我们的准则组基本组成符合这一原则。但资产评估准则同时又会涉及方法和程序的选择问题,从而会产生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准则制定小组应有各个利益方的代表。但我国目前的准则制定专家组虽然增加了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公司等),但还仍是大型评估机构的负责人为主,没有中小型事务所的代表。而且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但其他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现有的准则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不能全面的代表报告的使用者,但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同样需要准则予以均等地重视和保护。
3. 博弈过程不充分
我国在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过程中,一般不提前公布。大多是准则已经拟定完毕之后才进行征求意见,准则的整个起草过程相对来说是不透明的,缺乏多次征求意见的程序。而且,征询意见大多是在行业内部进行,无法反映全社会的意愿,不能保证准则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拟定稿征求意见大多通过协会,一级级的向下传达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各级机构组织力量进行讨论,各协会对各种意见进行总结,反馈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但由于地方的事务所对准则的制定背景不了解,往往反映不出自己真正的意愿;地方协会组织讨论,大多是就近找一些机构来讨论,并不能全面反映各种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最后准则是否发布以及以什么形式发布,都要“报部领导或司领导批准”,而并不取决于资产评估准则各利益相关方的意愿,使得准则成为垄断机制下的结果,博弈的作用机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公平的市场原则得不到实现。
三、博弈分析对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启示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尚处于博弈的初级阶段,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的距离。为了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能够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笔者建议准则制定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准则组成员代表性更全面
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也在不断地摸索、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现在准则制定程序基本予以规范,成立了准则制定专家组,使得准则在人员上得到保证,在原来的参与人(评估机构的负责人、高校评估研究人员等)基础上,增加了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公司等),使得准则制定的利益各方都有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且进行交流,增强了准则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律师的参与,使得准则更加严谨,保证准则的严肃性。
资产评估准则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应有各利益方的代表,准则组应包括所有关注资产评估准则的行业和部门的代表。资产评估信息的各种利益相关者都会从不同的角度关心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倾听他们的声音并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是准则制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点:一是可以集思广益,优化资产评估准则的具体内容和条款;二是可以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因而可以比较迅速的达成共识。国外的经验也证明了,准则的技术或理论的正确性并不一定能保证准则的成功,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既是缜密逻辑或实证发现的结果,同时也是政治行动的产物。因为,准则制定是一种社会决策,准则是限制行为的,因而准则必须被利益相关方所接受,接受可能是强制的,亦可能是自愿的,或许是兼而有之的。虽然基于我国的立法系统,准则的强制性大于民主性,但并不说明各方不在表达他们的意见。实际上,各方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达意见,例如:评估师“造假”或许是评估界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种方式(当然,评估师造假产生的社会背景可能远比此复杂)。
2. 遵循“充分程序”
充分程序是指准则制定前必须提前公布并接受广大评估师、评估事务所和评估服务对象的评判,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要反复征求各方的意见,并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公开,以使公众了解准则制定过程,也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准则的制定过程。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处于刚刚建立阶段,需要制定的准则很多,基本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在准则的制定计划上,缺乏一定的公开性,这也影响到准则的起草情况以及对某些问题的倾向性的处理。充分的制定程序是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充分博弈和高效率的重要保证,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定程序应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并必须做到准则制定程序与制定人员的配合协调,同时必须严格表决和批准程序,不能使充分程序流于形式,强化博弈机制,从机制上保证准则的效率。
3.准则征询意见的方式趋于多元化
征询意见的过程实质仍是各个主体的博弈过程,这一阶段的工作也应充分重视,应针对我国各利益主体博弈意识淡泊的现状,采用多种方式征询反馈意见,使各个利益主体的意见均得以体现。
方式之一是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是一种针对性强、参与面广且被调查者参与成本较低的调研方式,普遍受到参与者的欢迎。问卷调查是一种反馈,一种博弈形式。例如,2003年3月和4月,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小组就《三个具体准则》分别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评估培训班上进行调查,从中获得的大量客观数据对于准则草案修改、评估理论研究乃至评估行业管理都有较高的价值。同时问卷调查工作本身就是一次评估准则、理论的宣传活动,也体现了全行业共同参与制定准则的指导思想。这也大大地扩展了信息来源,听取了来自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意见。过去我们开会研讨只有少数专家和大机构负责人才有机会参加,由于知识面、专业领域、经验、既得利益乃至责任心的不同,所反馈的意见未必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今后需组织广大评估执业人员、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和评估理论研究人员等广泛参与,切实保证准则制定工作的广泛参与性。
方式之二是培训和宣传,这实际也是一种交流,使得众多的评估师的意见得到反馈。举例,三个具体评估准则、法律权属意见的培训,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专家组及时对于很多地方适时修正,同时也排除了评估师的很多误区。例如,2003年7月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者再次在北注协主办的评估准则培训班上,针对3月份的调查问题再次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与前两次不同,准则制定者先针对三个具体准则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探讨,然后再由学员进行问卷回答。此次调查结果,共收回问卷55份,有效问卷49份。调查结果大体上与上次的调查结果一致,但是对于个别问题调查结果发生较大的变化。在回答“您认为评估报告是否应当规定有效期”,认为“应当”的比例由原来91.67%下降为39.58%,认为“不应当”的比例由原来5.73%上升为53.06%,变化幅度较大。在回答“您认为评估报告有效期应当由谁确定?”,认为“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比例由原来的11.98%上升为63.27%.经过宣传和培训,纠正了评估师执业中的一些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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