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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

2006-07-03 16:11 来源:梁昊飞

  内容提要

  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诸国历来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鲜有贿赂和腐败现象。本文分析了瑞典为数不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成因,介绍了瑞典政府在治理商业贿赂上的作用,以及瑞典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值得借鉴的经验,供参考。

  瑞典治理商业贿赂的做法和经验

  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每年都对各国廉洁度进行排名,每次评比的最廉洁国家中都有瑞典等北欧国家。在瑞典,贿赂和腐败是社会非常不能接受的事,在瑞典人眼中是非常羞耻的行为。很少有人借助于贿赂或受贿来发财,风险很高,一旦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当事人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乃至一生的代价。

  常言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国家也很难一尘不染。据瑞典国家反腐败办负责人Bejorn Blomquist检察官称,现在瑞典全国的腐败案件每年约200件,其中涉及商业贿赂的约占30%。下面分析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分析

  瑞典奉行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理念深入人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平等,商业贿赂现象微乎其微。从现有的商业贿赂案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外向型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出口企业与国外采购商之间。这与国外市场环境有关,尤其在贿赂腐败成风的国家,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在外国市场赢得竞争,除了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外,可能会采取商业贿赂等寻租行为。为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瑞典企业的国际形象,瑞典外交部已经部署全球的瑞典大使馆,关注驻在国的瑞典企业,规范瑞典跨国公司的国际经营行为,避免商业贿赂等非公平竞争现象。

  第二种是与有组织犯罪关联的商业贿赂,通常发生在黑白两道交界的灰色地带,犯罪组织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实施贿赂。在查处这类商业贿赂案件中,经常会牵涉到刑事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大,是瑞典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第三种是普通的商业贿赂,存在于行业内或企业内。在瑞典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酒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由于瑞典是禁酒国家,酒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受到严格的控制,有的小生产商为了提高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会向代理销售商行贿,或者对代理商承诺销售提成,这些行为在瑞典是违法的。

  二、瑞典政府在治理商业贿赂上的作用

  瑞典实行所谓的“民主社会主义”,特别强调社会公正,这种理念也体现在了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上。在瑞典人眼中,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公正,打破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结果会带来“劣胜优汰”,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优秀企业顺利成长。所以,瑞典政府尤为关注腐败和贿赂问题。

  从司法机构设置看,瑞典全国分为六个公共检察区域,分担各类诉讼案件,它们是斯德哥尔摩(Stockholm)、林雪坪(Linkoping)、马尔默(Malmo)、哥德堡(Goteborg)、韦斯特罗斯(Vasteras)和乌密尔(Umea)。每个区域设有地区检察院,并设主任负责该地区工作。在地区检察院之下共有约40余个基层检察院,负责日常检察工作的开展。基层检察院一般每县一院,但三个最大的城市分别拥有数个基层检察院。

  除了常规的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构外,瑞典专门成立了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负责调查、申诉经济领域和反腐败领域的案件。

  瑞典国家经济犯罪署(Swedish National Economic Crimes Bureau,瑞典语名称为Ekobrottsmyndigheten, EBM)成立于1998年1月1日,是专门治理经济犯罪的政府机构,包括400名职员和合作人,由检察官、警察、经济调查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管辖范围主要是斯德哥尔摩、哥德堡和马尔默等大城市,辖区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反经济犯罪的目标。经济犯罪署主要负责的经济案件包括:税务案件、破产案件、金融市场犯罪、经济诈骗案件等。现在该署每年受理的经济案件接近4000份,75%以上的报案来自瑞典税务署和有关破产债权人,其它的来自金融监管机构、海关、欧盟事务机构、会计师和公众。按照署长Gudrun Antemar女士的说法,瑞典经济犯罪署的目标是保护金融体系和经济增长,防止社会和民众在经济犯罪中受损,致力于创造更加公正的社会。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成立于2003年,由5名检察官和5名审计师组成。之所以瑞典的反腐败检察机构成立晚、编制少,是因为瑞典的贿赂和腐败案件比较少。该机构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由于瑞典的市场经济运行公平,鲜有商业贿赂现象,故政府未将商业贿赂作为专门的分类,而是采取和其它贿赂腐败案件同样的检察、诉讼方式。

  三、瑞典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虽然在瑞典法律中没有“商业贿赂”这个名词,但瑞典在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20章第2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雇员,可见商业贿赂同样适用于有关贿赂的法律规定。

  在瑞典刑法第17章第7节中规定:“对向雇员提供、给予或承诺给予贿赂或其它非正当报酬,以获取官方利益的人,判贿赂罪,处以罚款或最多2年的监禁。”此处所说的“雇员”可以认为是公务人员,瑞典刑法第20章第2节中对此作了明确表述:“雇员包括:1.国家、省市、郡议会、地方政府、教区、宗教团体或社保机构的成员;2.执行法定任务的人;3.军队人员或其它执行法定军方事务的人;4.行使公共权利的人员;5.除前4类外,由于岗位原因而负责管理法律、金融事务或独立处理需要专门技术知识的任务的人,或主管这些事务的人。

  瑞典刑法第20章第2节规定,对收取、答应接受或索取贿赂和非正当报酬(与其职权相关)的雇员判受贿罪,处以罚款或最多2年的监禁。对离任和上任前收取、答应接受或索取贿赂和非正当报酬的雇员同样适用该条款。如果犯罪额较大,可处以最多6年的监禁。

  就商业贿赂而言,多存在于非政府部门之间,如企业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等,在对商业贿赂的判罚和量刑上采取与上同样的法规。在对这类贿赂案件的起诉问题上,瑞典刑法第17章第17节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受贿者既非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务员,亦非第20章第2节规定的雇员,那么公诉人只有当该受贿者的雇主或负责人报案时,或者案件涉及到公众利益时,才能提起公诉。”从此可见,瑞典对商业贿赂的法治态度相对于政府贿赂来说要宽松一些,在不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基本采取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原因可能是政府希望把有限的公诉力量更多地投入到反腐败和政府受贿案件上,另一方面,瑞典的商业贿赂案件微乎其微,尚不值得调用大量公诉资源。

  四、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知,瑞典并未针对商业贿赂做出专门的、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设立专门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机关和政府机构,但现实中却很少发生商业贿赂行为,这是为什么呢?其实,任何犯罪行为的产生都有着社会、经济、文化和信仰等诸多方面的根源,这些根源是超越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之外的。有的国家虽然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了专门法规,却很难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原因是存在适合商业贿赂生长的环境和气候。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商业贿赂,就必须采取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手段,根治其赖以存在的环境。

  (一)设立专门监管体系,包括监察机构和专项法规,并保证其独立性。瑞典在世界上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1809年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监察员的产生来自议会选举,监察机构的运作资金直接来自议会拨款,从根本上摆脱了政府的控制,保证了司法独立。因此,监察专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独立行动。司法独立是瑞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成功之道。

  (二)实施“阳光政务”,使商业贿赂无生存空间。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之后受到许多国家的效仿。根据这项原则,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包括财务文件;瑞典公民还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财产与纳税情况。这使得所有经济隐私都大白于天下,大大降低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也是瑞典的首创,这对于防范商业贿赂的产生也起到了很大作用。“阳光政务”是瑞典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透明经济”,实行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减少寻租机会。瑞典十分盛行招标投标的制度,即使私人出售财产,也经常使用招标的方式,公平竞争的理念融入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而且,瑞典很早就实行了政企分开,经济资源的配置充分市场化、所有流程都是“透明”的,杜绝了暗箱操作,从根源上切断了商业贿赂的可能。

  (四)充分发挥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做到“全民监督”。在瑞典,反腐败和反贿赂不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且是全民关注的事情,媒体和民众都有很强的监督意识。瑞典奉行新闻自由,报纸、电视等媒体可以触及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有权对任何现象发表言论,并进行揭露和曝光。这使得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犯罪行为都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据瑞典国家反腐败办负责人Blomquist先生称,有很多贿赂案件的败露是源自媒体和民众的。正是这种“全民监督”的舆论和监督环境,扼杀了商业贿赂的产生。

  (五)树立正确的荣辱价值观,从思想本源上铲除商业贿赂之念。任何行为都起源于特定的思维,商业贿赂的产生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机会主义的消极思想是分不开的。与其事后监管治理,不如事前防微杜渐。要在企业和社会上树立以商业贿赂为耻,以诚信经营为荣,以投机取巧为耻,以公平竞争为荣的价值观,引导企业超越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初级目标,提倡“取财有道、用财有德”的经营哲学,从思想本源上铲除商业贿赂萌发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