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底,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针对即将执行的设备采购计划,决定在全委范围内实行集中采购。半年后,国家正式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全力支持、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采购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做到了以合理偏低的价格,购入了质量优良和售后服务到位的商品,节约了大量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0年初,松辽委出台了《松辽委关于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将集中采购方式作为内部制度明确下来,初步实现了资产采购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一、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采购主体
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采购执行机关、商品最终用户、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计划部门、单位决策机构。
采购执行机关:单位内部的采购机关,是指按照采购任务,负责对外联络、组织招标、询价、草拟合同等日常采购业务的采购组或采购部门。
商品最终用户:采购的目的是实现所购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用户。因此,采购设备、材料,用户参与是必要的。以设备采购为例,用户参与的工作范围包括:确定拟购商品名称、型号,合理否定采购执行部门购货价款及其选择的供应商,设备到货验收等。
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务部门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参与管理和控制的工作环节涉及计划、预算、审签、记录、付款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主要参与设备的采购、验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和卡片。
计划部门:如果采购中的资金需要通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解决,采购的范围要在国家计划所列项目之中,全部采购内容应当通过计划部门逐级履行计划审批程序。
单位决策机构:单位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单位年度购置需求计划、审批落实了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决策机构中,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代表决策机关行使审批权。
二、体现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工作环节
计划管理:集中采购工作应当建立在计划管理基础之上。购买商品所使用的资金是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单位都应当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之初,根据本单位开展各项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确定本年购置需求。年度内,根据各项资金到位情况,陆续发布采购执行计划,交采购部门执行。
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指经由财务部门落实了资金来源的计划采购项目,先由资产监管部门制定采购预算,经采购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门执行的过程。由资产监管部门来制定采购预算是对采购执行机关的事前监督。一般情况下,采购执行部门的采购单价不应高于预算单价。
履行审批程序:在计划、预算、采购执行、付款等4个工作阶段,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在计划阶段,主要由决策层对资产监管部门汇总上报的各单位、部门的采购需求计划进行审批;在预算阶段,主要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对于资产监管部门制定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批;在采购执行阶段,商品最终用户、采购部门、主管领导(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要参与合同的签订,包括审阅、修改和签批。
签订合同:价值超过一定额度的采购,要签订经济合同。采购执行部门草拟的合同,要按照商品最终用户审签、特约(聘)经济律师审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批的工作顺序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履行审批程序的文本文件可以称为“合同批办单”。
三重验收:指商品到货、服务完成后,采购部门、用户、资产监管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详细记录是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商品到货、服务完成后,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详细登记设备名称、型号、供货商、价格、产品序列号、使用单位及保管人等。这是固定资产日常维护管理的基础。设备的维修、升级、盘点、处置需要依照这些基础资料。
货到付款:要求商品到货后,进行验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和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发票、设备材料验收单、购销合同、采购计划和预算,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集中采购工作自始至终,负责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应坚决回避供应商。采购人员通过客观的选择、比较,通过和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提出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款的意见,并通过履行合同审签、审批程序完成采购任务。采购部门内,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款的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做出,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做出决定。
集中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后,贯彻落实是关键,如果执行得不好,集中采购就会失去意义,分散采购中的问题又将重新出现。因此,集中采购每一个控制环节都要求认真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