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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研究

来源: 会计研究·郑海英 编辑: 2006/08/10 09:47:45  字体: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缺陷直接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环境的缺陷突出表现为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的权利失衡。本文从内部控制的目标、构成及内部控制环境出发。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权利失衡的表现形式及其风险,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环境 控股股东 社会公众股东 权利失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和外部监管力量的加强,在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1300多家公司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未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在公司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的权利失衡。笔者从内部控制环境出发,分析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权利失衡问题及其所带来的风险,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分析

  公司内部控制环境,通常指的是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效率的各种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及职能的行使情况,管理当局监控和检查的方式、方法,公司核心人员素质以及所处的工作环境等方面。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要素,是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其他内部控制要素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离开了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其他构成要素作用的发挥将受到限制,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经营目标、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遵循等内部控制目标也难以实现。

  从近几年深沪两地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看,许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低。很多上市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达不到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业绩水平,一些公司的“一年盈利,二年持平,三年亏损”。据统计,目前有近1/10的上市公司因连续多年亏损已经被戴上ST或PT的帽子,有的已退市到了“三板市场”。(2)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可信度差。近年来,会计做假丑闻时常发生,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问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失真。(3)公司依法经营观念弱。尽管有关法律、制度不断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上市公司有法不依,有规则不遵循,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存在缺陷密不可分。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环境建设中,很少关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方,即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存在的权利失衡而产生的问题,忽视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各项权利,导致内部控制环境等内部控制要素失去应有的作用,其结果不仅使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方,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成为维护控股股东利益的工具,而且最终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因历史原因,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占据绝对控制的地位,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其占股本比例小并且持股分散,没有实质性发言权,这就是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的特殊性。在这种控股股东“超强控制”的内部控制环境下,控股股东不仅可以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更可以通过选“自己人”为董事来决定董事会的决议,从而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选聘,获取自身的利益,如采取不分红利的股利分配政策。客观上讲,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不一样的,有时相互冲突,如社会公众股东更多关心的是眼前利益,希望获取资本利得,而控股股东考虑的则是公司长远发展,关注市场占有率,需要进行融资,少分或不分红利,这将影响受托方即公司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目标。可以说,作为委托方的股东股权结构状况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决定着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所以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不能回避委托代理关系中组成委托方的各类股东权利失衡问题以及受托方是否按照委托方共同的意志去管理、经营受托管理的公司,履行受托责任,实现经营目标。

  二、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权利失衡的表现形式及其风险

  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的权利失衡主要表现在出资权、决策权、监督权及收益权等方面。

  1.股东出资方面的权利失衡。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流通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没有作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为在发行股票时,发起设立的公司对发起人发行的股票是按其投入资本额折股的,一般是每股1元。这样股份公司经营满3年后,只要其净资产收益率满足公开发行股票要求,经批准就可发行新股。假定新股发行前3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25%,这样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也不到2元,何况在公开发行股票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真能达到25%的公司又少之又少,所以大多数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原发起人(控股股东,下同)每股净资产值通常都远低于按20倍左右市盈率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这样社会公众股东每认购一股股票的价格要比发起人折股价高出几倍,有的甚至更多。可见,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在出资方式、资产的增值程度及每股出资额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2.公司股东大会中的权利失衡。一般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到的资金,通常都会比公司原有的净资产还要多。也就是说,对于新上市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中通常有一大半来源于社会公众股东,如果说出资是每个股东的责任的话,那么在股东行使其职权时,这些对公司出资过半的中小股东却没有了相应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大会来行使职权。而所有这些重大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均没有中小股东的份儿。由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广大中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很少能去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这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际上只是前几大股东的大会,所谓保护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是只“保护”主导股东大会的控股股东的权益,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出资之后就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了。

  3.公司董事会中的权利失衡。公司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者,是内部控制最高层面的履职者,它的结构与运作在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情况看,董事会一般由公司前几大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推荐组成,至于广大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根本就没有任何代表,所以也没有任何发言权。由于公司董事会受控股股东支配,而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的责权利又不统一,在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事项中,既使发生控股股东侵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况,广大中小股东也无从知晓,只能任人宰割。

  4.公司监事会中的权利失衡。公司监事会是与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监督机构。《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从监事的产生可以看出,监事要么来自股东代表,要么来自职工代表。股东代表是控股股东的代表,职工代表虽代表职工的利益,但通常也听命于控股股东,因为职工的命运都掌管在由控股股东把持的董事会手中。可见监事会也是由控股股东把持的,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的权利失衡的状况在监事会中也没有得到改观。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都形同虚设,起不到对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作用,这样在公司董事会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时,从监事会那里也得不到相应的监督和纠正。

  5.公司经理层中的权利失衡。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层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由于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控,这样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也变成了控股股东意愿的执行者,实际中很多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就由董事长本人担任,上市公司的经理层也变成了控股股东的经理层,当控股股东做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时,经理层就成了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执行者。

  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权利失衡除影响内部控制环境外,还蕴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与市场风险,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经营水平、获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占社会公众股的利益,把上市公司变成“提款机”。因缺乏良好的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公司股东会、董东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相互牵制的作用丧失了,均由控股股东把持和操纵,控股股东可以采取各种手段直接占用中小股东投入到上市公司的资金,有的占用数额相当巨大,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近几年股市中发生的“棱光”、“苏三山”、“大洋”“猴王”、“济南轻骑”、“吉发”、“三九医药”事件,都存在大股东直接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现象,致使这些公司有的沦为“T”族,有的只剩下一个“空壳”,有的已被拖至退市。

  2.违规关联交易时常发生,降低上市公司获利能力。关联交易本身无可厚非,问题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通常都不是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而是按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意愿,采用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尽管财政部早在1997年就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计准则,又于2001年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但一些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仍“情有独钟”。据统计,2004年1—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5家公司中,有225家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现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4.5%。目前,采取关联交易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隐蔽。有的公司把违规关联交易变成获取控股股东自身利益的工具,这不仅严重侵占社会公众股东利益,而且也掏空了上市公司的资金,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违规担保花样翻新,存在巨大财务风险。近年来,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地以上市公司资产作为担保,从银行获取大量的贷款。上市公司由于给控股股东贷款提供担保,被动地变成了控股股东的连带责任方,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据统计,2004年1—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5家公司中,涉及担保的公司有311家,每家平均担保金额为1.35亿元,其中违规担保金额每家平均0.42亿元,逾期担保金额每家平均0.36亿元。上市公司一旦卷入复杂的违规担诉讼保链中,将难以自拔,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存在因此而亏损甚至退市的风险。

  如股市中早期的“ST海洋”和“ST九洲”就是由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最终被拖至退出股市。近期股市中的“啤酒花”和“中关村”也是由于提供巨额违规担保,使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一落千丈,不仅侵害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而且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利失衡及其所产生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以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在首次发行股票环节方面,实现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具有相同的出资责任。首先,在股票首发环节保证社会公众股股东与发起人股东,每股出资额相等,具有相同的出资责任。也就是说,对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发行价格确定之后,发起人股东要以现金补足发行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对评估的净资产重新折股,而不管发起人是国家股、法人股还是内部职工股,以免控股股东利用不良资产恶意圈钱,真正使股东之间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从一开始就落到实处。其次,积极推进在出资权相同的前提下实行股票全流通。股票全流通的本质是产权的变革。在保持证券市场稳定且给社会公众股东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股票全流通,这样才能实现合理、公平的公司间收购兼并机制、委托代理权竞争机制,以约束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经营行为,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经营目标。

  2、在公司重大事项方面,强化社会公众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实现同股同权。首先,在《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中充分体现社会公众股股东权利和利益,以抗衡控股股东‘’超强控制‘’的内部控制环境,使社会公众股股东有一个良好的维权环境。其次,在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上,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充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机会,允许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表达自己观点,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实行累积投票、邮寄投票、网上股票和其他电子投票等。另外,从制度上规定,对涉及公司重大决策的事项,须经社会公众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实施,以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在公司经营决策方面,实现董事会内部利益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首先,从制度上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社会公众股东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社会公众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比例至少不能低于社会公众股东持股之和占总股本的比例。因为,公司董事会是控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之间利益搏奕的核心环节,只有社会公众股进入董事会,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其次,通过完善独立董事产生机制,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扩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三,建立董事会工作业绩评价制度和工资薪酬制度,规范公司经营风险防范和经营业绩信息披露。第四,加大董事会义务,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提出的各种质询、提案,董事会应定期给予答复,以保证社会公众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和提案权。第五,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责任,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4、在公司日常管理方面,完善高管人员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提升公司获利能力。首先,加强和完善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公司经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以保证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计划和业绩做出独立、准确的判断,对高管人员能够客观、科学的绩效评价。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构,可以通过与高管人员工薪业绩挂钩或持股以及加大股权等形式,使公司的管理层及员工能够长期、有效地工作,与公司同甘共苦。另外,加强管理和教育,增强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经营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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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军。2004.中美内部控制要领的差异。会计研究动态,1

  陈少华。2004.内部会计控制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厦门大学出版社

  陈敏。2001.企业责任与投资者要求权——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企业筹资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魏刚。2001.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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