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惩范围
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二、奖励的标准和依据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成绩显著,依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在惩治腐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者;
(五)所在单位的会计工作经财政部门考核达到三级以上的;
(六)有其它突出成就和模范事迹者。
三、惩罚依据和标准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处分和解除委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单位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转移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补贴,损害国家利益,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所在单位工作制度,不参加本单位组织活动,不按时处理会计事务,不按时向财政部门和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的;
(六)有腐败行为、以权谋私、向工作单位索要资财、报销虚假发票、挥霍、贪污国家资金的;
(七)委派会计在任期内,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八)农村经济组织会计不实行财务公开的;
(九)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四、关于委派会计
(一)建立严格考核制度。按照制定的考核细则,定期对委派会计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收回委派证书,“离岗”集中培训。
(二)建立委派会计离任审计制度。委派会计任职期满或调离要进行审计,严格考核委派会计在任职期间的会计管理水平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作为下一步任命的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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