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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特性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必将长期存在。政府监管部门作为公平、公开、公正和公信的维护者,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实现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保证股市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散户)的利益,促进我国股市和谐发展。
1、应完善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规体系。对于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市场牟取暴利等行为,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惩处力度,使违规成本高于收益等措施,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例如,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可参考国外司法实践的经验,适用以市场欺诈理论形成的“推定信赖”原则。同时,考虑到我国中小投资者较为分散、力量有限,可以由律师集中征集,委托代理民事赔偿诉讼权的方式实现民事诉讼。
2、健全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和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一是建立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行业中介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确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一方面,证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实施纵向监管,全面掌握上市公司信息;另一方面,其他关联部门依照专业性法规实施横向监管,其中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应逐步取得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及再融资的部分审核权;中注协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此外,应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管理和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率,还应加强与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等部委的沟通,建立信息沟通常态机制,充分发挥“借力监管”的效果。二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三是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缺乏公正性问题,可考虑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提高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四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相关机构应加紧研究制定保荐人持续监管工作规程,建立诚信档案库及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保荐人的监督作用。
3、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信息披露工作。应加快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步伐,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监督权,特别是独立的财务监督权,促使公司的会计控制权回归企业所有者。同时,应强化董事会职能,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审计委员会,增强董事会对会计和审计事项的监督,逐步完善财务信息的内控机制和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机制。
4、应加强市场对政策的可预期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应加强对宏观经济背景和股市内在规律的研究,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一些重大政策的出台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增强市场对政策的可预期性。
5、应加强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个人信用制度比较落后,企业信用制度也有待健全,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公民的信用观念势在必行。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操守培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使诚信成为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为。
6、应加强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中小散户的风险教育,提高其对信息的敏感度和识别风险的能力,并逐步培养中小散户的投资理念,减少投机操作。
7、应加强对新闻媒介的管理。新闻媒介的正面引导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挖掘和流通,消除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但目前我国的一些媒介却起着相反的作用,一些新闻媒体、财经网站和荐股博客身后甚至有庄家的影子,通过错误宣传,吸引中小散户“入套”,获取暴利。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媒介的管理,严格控制牌照的发放和审核,强化运营监督,净化股市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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