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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会计准则的演进
日本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迅速,反观其演进历程,其实际是在保持原有经济社会连惯性的基础上有步骤地趋同国际会计准则,同时,日本会计准则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与发展。
(一)日本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及其内容
日本的企业会计准则是由大藏大臣的咨询机关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企业会计审议会是以大藏省组织令第87条的内容为基础,企业会计审议会在1964年证券局创设的同时,被称为证券局的主管。企业会计审议会作为日本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的全面改组,2000年3月,日本设立新的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代替企业会计审议会。日本的公认会计师协会将新的会计准则制定主体的存在方式阐述为:第一层次为财团参与的会计准则运营委员会,作为准则制定的主体;第二层次为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会计准则的讨论与制定,经过主题的事先调查、讨论,将有关问题交由第三层次的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20~30名,非专职若干名,来自各界中对会计理解较深的人,他们共同负责对新会计史台、实务的调查,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包括IASC)进行交流。
(二)日本会计准则的修订
日本会计准则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相当于我国的会计准则)自1949年7月制定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共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修订。第一次是在1954年,该次修订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原则》增加了《企业会计原则注释》;第二次修订是1963年;第三次修订是1974年,这两次修订主要是围绕着商法计算规定相协调进行的,增加了对资产评估、递延资产和特种基金的规定;第四次修订是在1982年,明确了计算的公开原则,规定了会计方针、会计方针变更、后发事件、偶发事件公开的规定;第五次大规模的修订是在1998年前后,先后出台了税收效果会计准则、金融商品会计准则、研究开发费会计等。但经过五次修改。企业会计原则中的七项一般原则一直未变,基本上保持了会计原则的相对稳定性,有效地指导了会计理论和实务。
二、日本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及问题
为推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日本的采用,日本金融服务局(日本的证券监管机构)于2009年2月13日正式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日本的采用》,向公众征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6日。该咨询文件回顾了日本公认会计原则国际趋同与等效及其他国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进程,全面分析了日本公认会计原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和趋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从2010年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日本公司自愿选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在2012年前后决定是否强制所有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路线图。
(一)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等效的进程
作为制定日本公认会计准则的法定机构,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ASBJ),在2004年7月公布的文件——《会计准则理事会中期运营方针》中,明确了日本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方针。200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席戴维·泰迪向ASBJ提出了双方共同努力减少国际报告财务准则与日本会计准则之间差异的议案。2004年10月12日,ASBJ和IASB就以上议案举行了非正式会谈。2005年7月,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在对第三国(日本、美国、加拿大)会计准则的等效性问题进行研究后,发表了相关技术性建议。其中,CESR认为日本现有会计准则体系中的26个项目有必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改,具体是: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合并范围(含特殊目的主体)、境外子公司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费用确认)、企业合并(交易日)、企业合并(研究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企业合并(负商誉)、存货会计(后进先出法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关联公司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农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企业合并(少数股东权益的处理)、企业合并(分阶段实现的合并)、保险合同(或有事项准备)、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不良债权、废弃费用、养老金及退休福利、企业合并(使用外币进行的商誉计算)、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资产减值、资产退废义务(ARO)、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
从2005年开始,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等效工作即围绕这26个项目展开。2006~z7月,日本金融服务局计划和协调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标题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报告,旨在鼓励各利益相关方推进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2007年8月,ASBJ与IASB联合签署了“东京协议”,旨在加快日本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步伐,并密切关注欧盟对第三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等效评估。在东京协议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正常情况下,欧盟等效评估(26个项目)中确认的主要差异将在2008年底前消除;除上述主要差异之外的留存差异到2011年6月30前消除;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制定的会计准则预计在201 1年6月30生效,当这些新准则生效时,有关机构将推动这些准则在日本的采用。在ASBJ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努力下,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进展顺利,按东京协议预定的项目时间表,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2月发布了最终决议,宣布日本公认会计原则与欧盟采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等效。至此,日本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已经被消除。
(二)日本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中需解决的问题
为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日本的顺利采用,日本金融服务局认为,各利益相关方有必要共同努力,积极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应循程序。当日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作为实际的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作为公认会计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承担着对监管者、市场参与者的受托责任,必须充分听取受会计准则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因此,其自身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应循程序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日本应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同时,争取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表达自己的观点。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质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必须是一套能反映全球金融和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的适当准则。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必须能够准确地反映日本商业及贸易惯例。因此,日本金融服务局要求日本相关利益方密切监督和审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和修订,及时表达日本会计界的观点,并继续为日本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三是日语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于需要被日本财务报告编制者、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正文必须翻译成日语。四是按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的格式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日本,财务报表正在按以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为基础的统一数据格式编制,这更有利于有效地使用数据,并确保不同时间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此外,由于分类标准与日语缺少兼容性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当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与日本的电子报告系统存在不匹配。因此,为防止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投资者使用信息的效率水平下降,日本当局将努力使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的分类标准中的数据项目的数量与国际保持一致。五是为更好地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需要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日本相关会计人员必须全面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能熟练运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即使处于非强制采用阶段,相关当局也必须稳步推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培训和编写有关教学材料,同时推进投资者、报表编制者、审计师、监管者和其他相关方更深入地理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日本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路线图的设计是相当理性和务实的。日本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途径是自愿选择及强制采用两种方式,对于那些既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又在欧洲或美国交易所上市或通过公开募股方式筹集资金的企业,以及业务遍布全球并拥有广泛国际投资者的企业,有必要允许该类企业较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最终确定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时间安排之前,日本将重点考虑财务报表编制者及审计师们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需要的准备时间,及评估非强制性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和美国、欧盟还有其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将重点关注未来几年全球金融及经济事项的各种影响。在决定强制采用的最终时间时,有必要审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否是高质量的,以及其是否适应未来金融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日本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以及相关利益方的持续努力。同时,监管机构也应与相关方一起努力,确保不仅实现准则上的趋同,同时也推动实务上的趋同。而且,日本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日本公认会计原则将继续存在,由此可见,日本在保持原有经济社会连惯性的基础上独立地选择国际会计准则,日本金融服务局希望各相关利益方能够继续探讨并采取必要措施,以进一步提高日本公认会计原则的质量及国际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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