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及主要财务影响

来源: 吴 恒 编辑: 2009/11/02 17:51:01  字体:

  

  一、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后续计量的主要变化

  (一)后续计量方法选择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参股企业(不控制,不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新准则下后续计量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比较见表1: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优化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分工,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二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发生。

  (二)权益法具体应用的变化

  按照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新旧准则在细节方面差异较大。

  1.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在旧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直接以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确认即可。在新准则下,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时,应当以调整后的净利润或净亏损为基础,除非这些调整不切合实际。这些调整一般包括:

  (1)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母公司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商品销售成本,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的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按照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以不进行调整。

  (2)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经过上述调整,虽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的程序比较复杂,且一般会涉及很多期间,不易操作;二是投资企业当期收取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与前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对应关系减弱。

  2.对超额亏损的确认不同

  旧准则下,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不仅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首先,应减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直至冲减为零;其次,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其他长期权益至零(其他长期权益主要指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但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最后,如果企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上述相反顺序依次调整预计负债、其他长期权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变化

  旧准则下,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新准则下,除将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外,还需考虑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的处理。处置境外投资时,在合并报表层面还需考虑其对应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在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新旧准则都规定,投资方除了以调整后的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转让该投资时,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其从“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下调整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此处理不改变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也不改变投资企业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结构。而新准则规定,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按照旧准则操作,在该投资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原直接计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部分依然以资本公积的形式存在,账面反映的该项投资的整体收益与事实存在差异。新准则的规定明显优于旧准则的规定,相当于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成了该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的清算,更客观、全面的反映了该项投资的实际收益。

  针对外币报表折算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而旧准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四)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采取了十分简单的处理方式。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依照合同规定或在不超过10年进行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新准则对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采用过去的综合摊销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因而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不确认商誉。合并对价与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部分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区分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进行处理。在母公司报表层面,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负商誉不予确认,在合并当日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单独确认为商誉,期末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即需按照购买日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与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基本一致。由于不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必单独确认商誉。负商誉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投资收益时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变化

  1.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有所改变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可见,在旧准则下,无论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期末都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首先分析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需要进行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较旧准则而言,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年末减值测试的工作量。

  2.减值准备的转回受到限制

  旧准则规定,已确认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提取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以后期间均不允许转回;对持有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其他参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

  二、实施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的主要财务影响

  (一)对母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情况造成冲击

  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由原来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该变化对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影响,但对母公司,特别是控股型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影响较大。权益法和成本法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如何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要求按照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收到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成本法则规定,只有在收到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当年的盈亏不会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远低于其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核算方法改变后,在子公司持续盈利的情况下,母公司采用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要低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也远低于按照权益法核算时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在子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则正好相反。这一变化对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控股型公司影响较大,客观上也要求企业适时调整业绩评价体系中的财务指标。

  (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企业资产的大幅波动,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途径

  新准则下,对于除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之外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可以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的长期股权投资,绝大多数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或者战略配售时在一级市场上申购的,其成本一般情况下均低于市场价值,因此对此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对公司财务状况带来较大影响。而在首次执行日之后,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的变化来调整账面价值,在资本市场剧烈震荡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也将随之大幅波动。

  新准则还规定,当对一家公司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如果该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实务中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时一般都按照享有的表决权确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途径,来减少其所享有的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进而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从而达到增加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当期收益的目的。新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企业操纵会计信息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迫使公司改变原有的财务政策

  1.需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实务中,一般都以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进行后续计量后,在子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分配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没有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收益不足以弥补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实施新准则后母公司的净利润有可能很小,留存收益甚至有可能为负数,这样就不具备分红的前提条件。但按照国家财政及证监会的要求,或者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企业需要进行利润分配,为此就必须调整对其所属子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要求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2.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

  执行新准则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较大变化。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发展能力与之前相比也会有改变,这种改变有时候甚至是颠覆性的。在准则执行之初,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因此公司在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需适当调整公司的筹资策略,采取合理的筹资方式,调整筹资规模。

  (四)对会计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需增设备查簿,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实施新准则后,部分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将不会进入企业的会计账簿,但这些会计信息是以后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所必须的。企业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这些信息。如: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的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分录;投资取得日被投资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等。上述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需制定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流程

  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能单独依靠财务部门,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规范和流程,明确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做好公允价值确定过程的记录,做到有据可依。在长期股权投资取得阶段,首先应当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对象进行审计、评估;其次,由专门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增值的理由是否充分等。审查通过的,需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批复后,将评估报告交会计处理并存档。

  三、有关政策建议

  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一)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信息监管的情况下,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减值因素消失,价值回升的情况下进行转回。之所以不允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另外也是考虑到长期股权投资一旦发生减值,其价值恢复的可能性较小。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后其价值就不会恢复,新准则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二)在母公司报表层面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亦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旨在强调法律实体的概念,重点在于从法律实体的角度反映投资资产的业绩。权益法则强调同一管理阶层下的经济实体,使用权益法提供的损益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仅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而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采用权益法,这构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实质性差异。从控制以及掌控被投资单位分红能力的角度来讲,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度显然要大于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但为什么反而要对掌控力度不强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予以确认?因此建议在母公司报表中对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3]戴德明,毛新述,姚淑瑜.合并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有用性:理论分析与经验检验.会计研究,2006年第10期.

  [4]徐志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研究,2007年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责任编辑:小奇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