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2 15:48 来源:曹辉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采用了资产负债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帐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个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所得税帐务处理在新企业所税法执行后又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拟通过案例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收益、处置环节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进行解析,与大家进行探讨。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H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G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交易税费10万元。所得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G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作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当年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应收股利 8万元
投资收益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应收股利 8万元
3、资产负债表日
(1)递延所得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帐面价值为136万元,期末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帐面价值为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交易性金金融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资产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以该案例来说,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154万元,其中含应收未收股利对价款8万元,应作债权处理,不能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该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146万元(154-8)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136万元小于计税成本10万元,该差异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
(2)、应交所得税分析
2008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时,企业将本该计入资产计税成本的交易费用10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交所得税27.5万元(10×0.25)。
4、利润表中应确认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27.5-2.5=2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5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核算
承前例,在2009年3月份,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4万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企业应进行以下帐务处理:
1、G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0.4万元
贷:投资收益 20.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4万元
贷:应收股利 20.4万元
3、资产负债表日
(1)、应交所得税分析
H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含投资收益20.4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H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9.6万元(100-20.4),应交所得税19.9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属于债权性交易金融资产,其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2)、递延所得税分析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未曾发生变动,帐面价值为136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46万元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1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5万元,当期无需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19.9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9.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9.9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承前例:2010年12月31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变化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应作如何帐务处: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万元
资产负债表日
1、应交所得税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金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H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108万元,应交所得税27万元(108×0.25)。
2、递延所得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8万元,计税基础为146万元。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128万元小于其计税基础18万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5万元,当期需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
=27-2 =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
承前例:假如2011年2月28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2万元,3月18日H企业将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部出售,价格184万元,销售款通过银行收讫,当年实现利润总额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企业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1、2月18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4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4万元
2、出售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84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6万元 (24-8)
投资收益 32万元
借:投资收益 16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6万元
资产负债表日
1、应交所得税分析:根据《关于执行(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应税收入为38万元(184-136),企业计入当期利润投资收益为16万元(32-16),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22万元(100+22),应交所得税为30.5万元(122×0.25)。
2、递延所得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零,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时间性差异,原确认的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应予转回。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35万元
贷:应交所得税 30.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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