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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解决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依托力量。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已有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发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的制度保障。了解该制度的特殊性,分析其执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就是合作社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与其他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来源、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这决定其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一)资金来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成员出资,也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接受捐赠。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据此,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设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人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设置“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成员账户设置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体现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权益、生产交易等关系,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账户设“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交易额”、“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等栏目,分别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三)合作社内外经济业务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对内是以服务为目的,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应对社内外经济业务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如设置“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设置“应收款”、“应付款”科目分别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应付以及暂收款项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结合此特殊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设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设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设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会计核算方法及报表编制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广大社员服务。当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鉴于会计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编制者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简化合作社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既要能够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同时又要力求简化,方便执行。具体表现在:(1)减少科目数量。规定合作社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数仅37个(另可增设4个)。(2)包含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财会人员掌握和运用。(3)基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属性。(4)核算方法简单。集中反映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业务和交易,对不常见的业务和交易采用合并、简化等处理方法,如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对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等。在报表编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编制和对外报送现金流量表。设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
(六)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应实行社员民主理财与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民主理财是对合作社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前提,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实施民主理财的保证。制度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对强化该制度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员缺乏会计知识,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一般都是由种养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担任,财务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出于降低费用考虑,有些社的会计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社员兼任。由于其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理解或误用,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员普遍缺乏财务知识,难以看懂公开的合作社财务状况,无法识别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缺乏明确具体的合作社税收政策,不便于基层税务部门操作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合作社执行四项税收优惠: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规定没有明确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业机耕、配种、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内成员收购农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对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不便于基层部门操作执行。
(三)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纯看作是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缺乏长远打算,从而忽视内部控制的建设。
(四)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特殊性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不引进公允价值,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与合作社总量较少、规模不大、业务简单的现状相适应。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外交易的增加,这种差异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商业导向型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落实的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强化该制度的落实,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合作社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带头学习财会知识,不断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合作社应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会计人员,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合作社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的要求。建议由政府部门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或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建账建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考核。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进行财务核算,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议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农业院校加强培养胜任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人才。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具体税收政策,逐步取消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议现阶段凡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享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尽快明确对合作社加工、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合作社出售的经过简单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区别对待。对合作社销售的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深加工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从长远看,随着合作社的逐步壮大,应逐步取消税收优惠,减少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在合作社发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合作社同普通企业一样要交纳增值税、土地税等。政府不应鼓励对合作社提供减免税费等直接资金支持,因为这类补贴不利于合作社的独立、可持续发展。
(三)借助审计手段和政府监督,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目前各国审计合作社的做法不同,如加拿大规定必须按照“普遍采用的审计原则”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德国规定必须由合作社成立的特殊审计联盟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借鉴国外经验,建议我国采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规模较小、社员联系密切的合作社可加强内部审计,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组建内部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同时保留成员大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的权利。对大合作社,建议进行外部审计,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也可接受政府审计。通过审计,促进合作社内部控制的完善。此外,为比较不同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建议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选择不同的指标体系,每年对合作社的财务和机构绩效进行考核,以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不断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随着合作社对外经济活动的增加以及实力的壮大,财政部应及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逐步缩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使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竞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以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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