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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对比及纳税影响

来源: 唐宗春 编辑: 2009/11/06 16:27:24  字体:

  【摘要】笔者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对原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称“旧准则”)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称“新准则”)进行了对比和总结,主要阐述了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关键词】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重要性;对比;影响

  一、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产生的原因及其对企业的重要性

  (一)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断完善,涉及固定资产的新情况、新业务不断涌现,旧的会计准则亟待更新,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为此,对旧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势在必然。

  (二) 固定资产对企业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1. 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生产资料,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它是企业进行物质生产的基础,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2.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高,所占资金比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取得,通常要花费较大的代价。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固定资产所占的资金在其资金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经济价值大的特点,任何在固定资产计价或记录上的错误,都有可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3.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对成本费用的影响较大。由于在其使用过程中,它们的价值应以折旧的形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或服务成本中去。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较大,即使其折旧计提几乎贯穿整个使用期间,在某一会计期间计入产品或服务成本中的折旧额依然较大,所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是否合适,折旧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的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固定资产的净值。

  4. 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种类多、数量大、使用分散、使用期限较长,在使用和管理中容易发生被遗忘、遗失、损坏或失盗,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问题较多。

  二、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及差异

  (一)固定资产概念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特别是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 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 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与旧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由于《债务重组》新会计准则发生了不小变化,故计量方面出入很大。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3. 新准则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4.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新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确定,即:在企业内部固定资产购销活动中,销售企业以高成本或净额的价格将固定资产销售给集团内部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并由此确认当期损益;而购买企业以支付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入账。这种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只是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或者相当于企业内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就包括销售企业因该内部销售而实现的利润。而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5. 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旧会计准则单列一项并说明了处理程序,即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没有提供的则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金额或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6. 新准则没有涉及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旧会计准则单列一项并说明了处理程序,即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 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这一方面。

  (三)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 计提减值准备方面。新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计提折旧方面。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 在后续支出方面。新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另外,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四) 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五) 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对此未做要求。

  三、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对纳税的影响

  (一) 由于新会计准则未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因此不会影响到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分类,同样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二) 新会计准则及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相同,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但对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处理方法不一样,对企业的纳税额影响很大。

  (三) 在计提折旧的范围上,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除了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差别外,其余完全相同。但两者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方面的划分标准依据不同,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短期波动,但从长远上看,两者是平衡的。

  (四)对于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要求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因此,提取全额减值准备会对企业的纳税额造成影响,减少纳税额。

  (五)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影响。

  四、 结论

  通过对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及其变化产生的对企业纳税额的影响,说明财政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及修改完善后的其他会计准则的出台,是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标志,它通过进一步的缩减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选项、严肃会计处理程序、提高披露要求等措施压缩了企业利用会计标准漏洞操作利润进而误导投资者的空间和余地,提高了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并使会计报告也更为科学合理,有助于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在宏观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会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年4月.

  [2] 《企业会计准则(2006)》.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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