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6 17:06 来源:
【摘 要】会计信息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具有不同的产权属性,并为特定的产权主体服务。会计信息是一种“私人产品”,会计信息向使用者传递的过程是产权交易的过程。实施对会计信息产权的有力保护,为会计信息的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提高会计信息供求效率的关键。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产权;制度变迁;市场化交易
一、基于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会计信息产权属性
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是企业组织形式依次发展的3个阶段。会计信息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表现出不同的产权属性,并为特定的产权主体服务。
业主制是与简单协作和分工协作制度相适应的产权安排。它的主要特征是:业主既是物质资本所有者,又是物质资本经营者,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业主对物质资本拥有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业主除因内部管理、纳税以及核算收益而披露会计信息外,通常将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排除在信息需求的主体之外,业主成为事实上唯一的会计信息消费者。在业主制下,企业被当作业主的个人财产,与业主的其他财产不可分。而且由于企业经营权掌握在业主手中,所以一般不需要定期计算和报告利润,会计信息相对不系统和不完整,基本上由企业主自己控制和掌握,会计只是向业主简单报告财务状况即可。可见,在业主制下,会计信息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特征,其产权归属于业主。
合伙企业制度下,会计信息产权主体的范围有所拓宽,其特点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并按照彼此之间的契约分享剩余,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制扩大了企业的资本规模,虽然在实践中可能会委托某位合伙人或雇佣经理进行日常经营,但合伙人对企业拥有相同的管理权,并且掌握最终的收益权和控制权。合伙企业的产权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会计信息主要向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合伙人提供。在这种产权制度下,会计信息的产权属于所有合伙人,而保证信息分享的制度主要是以契约的方式决定的,即合伙人之间通过订立契约来保证其获取会计信息的权利。可见,在合伙企业制度下,会计信息也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特征,尽管其产权形式较业主制下的产权形式更为复杂。
在公司制下,企业作为法人存在,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经济主体,投资者以所投入的资本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制下,因其对股权自由转让存在限制,因而限制了公司股权的分散。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公司的管理层通常从所有者中产生。所以,从产权结构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未完全分离。在股份有限公司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使会计信息的产权形式向多元化发展,企业内复杂的治理结构将企业内部分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围绕各自的利益目标相互间进行博弈,企业成为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人力资本所有者居于代理人地位,物质资本所有者居于委托人地位。为防止因利益目标的差异而出现的经营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激励,股东要求经营者披露会计信息。企业经营者借助会计信息的披露,反映企业特定时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解除受托责任,同时满足远离企业日常管理的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增多,特别是股权自由买卖,造成了潜在股东数量的无限。此时,公司的产权特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分离。企业产权安排的这种分离结构也决定了会计信息产权权利束的分离,会计信息经公开披露后,其产权由以往的私人产权已泛化为一种公共所有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从形式上看,会计信息的狭义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但管理层拥有对会计信息的初始控制权,具有了事实上的产权。从会计信息的供给层面来看,会计信息传递和交易源于两权分离,直接动因是经营者向所有者履行和解除受托责任。因此,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就是在管理层对会计信息拥有初始控制权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市场化的交易使股东实现会计信息的所有权。
二、会计信息产权归属及市场化交易
从会计信息的产权变迁中可以发现,会计信息在特定的企业制度下总是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并维护特定产权主体的利益。会计信息本质上是一种私人产品,具有内在的市场交易的要求。
(一) 会计信息属性及其产权归属
根据产权经济学原理,判断一种产品是否为公共物品的主要依据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私人产品和公共物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范畴,会计信息兼具这两方面的属性,只是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具有不同的明显表征,甚至在一定的外力作用下可以相互转化。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部分特征,即具有使用中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这并不表明会计信息就是公共物品。这里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必须要把会计信息对社会公开披露前后的情况分开:在披露前,会计信息属管理当局所有,无疑是私人产品;而当向社会公开披露后,会计信息显然具有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即企业免费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会计信息的过程导致了会计信息属性的变化,造成了会计信息由“私人产品”向“公共物品”的转变。
必须说明的是,当前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所表现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性,是目前我国相关的会计法律、制度和准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结果。这是因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方法,因其存在高额的交易费用而变得不可能。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会计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其私人产品的特性。会计信息“公共物品”的特征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实践中,强制性披露造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会计信息不能成为商品而进入交换领域,同时也带来了会计信息的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会计信息的产权应归谁所有?有的学者认为应归属于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有的学者则认为会计信息天然的产权所有者应该是企业的股东。可以说,以上两种看法没有能够反映出会计信息及其产权的本质属性,本文认为,会计信息的产权应归属于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企业管理当局。因为:(1)从理论上讲,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可以说是无限的,将会计信息产权归属于需求者,这样的产权界定本身是不可能的,也无实际意义;(2)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等权能,不应将产权与所有权等同。企业由各利益相关者通过缔结合约而成,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等)都向企业投入了资本,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虽然企业归属于股东所有,但不能由此得出会计信息产权归属于股东的结论。会计信息其本质上是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能够为特定主体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企业管理当局是天然的会计信息产权所有者。
(二)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及其内在要求
Scott认为,会计信息的产权交易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即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契约性动力和市场性动力。契约性动力是指在原来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新的投资者之间订立激励合约来限制代理行为,提供投资者需要的信息。如果经理不能满足合约的要求,那么投资者可以压低股票价格,增加公司的资本成本。信息披露的市场性动力是指通过经理市场、证券市场和接管市场的力量促成的信息披露。在有效的经理市场和接管市场上,经理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价值,会努力提高公司价值,降低公司资本成本。同时,如果证券市场能够对信息做出正确反应,市场力量就会激励经理提供信息以使公司的资本成本最小化。
会计信息的“私人产品”特性和企业的“理性经济人”特征,使得对于某种特定的会计信息,管理者披露与否是建立在权衡披露信息的成本收益基础之上的。当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大于或等于其成本时,企业才有动力和意愿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如果契约性动力与市场性动力能够有效作用,那么企业就会提供边际成本等于边际受益的信息量。也就是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可以达成使会计信息产权由私有产权(私人产品)转化为公有产权的交易。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这里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动力并不能完全起作用。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使用中外部性的存在,企业为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所负担的大量成本,不能通过市场从受益的投资者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即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私人边际收益低于社会边际收益,使企业只愿意提供边际成本等于私人边际收益时的会计信息量,而没有动力去提供满足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信息量,由此导致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配置过少。另一方面,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使会计信息不具有排他性,一个投资者对信息的使用不会排除另一个投资者的使用,当众多的投资者都意识到这一点时,“搭便车”的行为就可能产生,结果导致没有人愿意为取得会计信息而付费或对管理者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表现为披露信息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
在理论上,自由竞争和充分披露的会计信息市场使得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选择信息披露的私人边际收益等于私人边际成本,因为在这一点上会计信息产权主体的私人收益最大。只有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同,竞争性市场和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才会产生完全有效率的配置。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信息产权的交易往往无法满足资源配置完全有效率的条件。实践中,私人边际收益和私人边际成本在数量上难以准确把握,所以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更关心会计信息披露的收益和成本,而不是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
三、实现会计信息产权交易的制度安排
不应将会计信息的“私人产品”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对立起来,会计信息由初始的私人控制权向公有产权转化的前提是认可信息的私人产品属性和初始控制权的存在。在当前情况下,实现会计信息产权交易,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路径:一是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实施管制,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披露会计信息;二是借用现代信息经济学的观点,通过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的形式进行引导,即把会计信息作为商品看待,要求外部使用者在使用会计信息时必须付费。在此,本文认同一些学者的观点,即会计信息披露的低效率或无效率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在于其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无偿地披露具有成本消耗的会计信息。从产权角度分析,政府的强制行为是一种有悖于产权逻辑的“侵权”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而认可会计信息的私人产品属性,实现会计信息的市场化交易,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产权,而且可使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责任更加明确。
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可分为可计量成本和机会成本两部分。前者如企业会计部门的设立和维护费用、会计信息记录、发布所花费的成本以及雇佣会计人员的费用等。机会成本主要指企业由于公开披露信息而可能遭受的损失,或者由于公开信息而使竞争对手可能采取比较有利的战略等。企业披露信息的收益,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直接收益,它是根据企业提供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计算的;另一部分为间接收益,如会计信息反映的企业良好的业绩及增长潜力将会提高股价,避免引起股东的猜测和怀疑,同时助于企业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会计信息本质上是一项经济资源,应该为生成和提供信息的企业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而且,会计信息成本的客观存在,使企业不可能“无怨无悔”地对外披露会计信息,也使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受到限制。会计信息的供求,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当这种博弈达到相对均衡时,会计规范以契约的形式对会计信息供求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做出规定。但均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在博弈过程中,企业总是倾向于将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转嫁给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具体表现为不披露或少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或将会计信息进行人为包装、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利润操纵等。在会计信息的供求博弈中,作为产权主体的企业之所以没有强烈的动机披露会计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供求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的产权不明晰,没有确认会计信息的私人产品属性以及其产权归属于企业管理当局的产权界定问题。我国会计信息领域现有的制度安排是造成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受阻、会计信息配置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安排的创新,推动制度的有效变迁。其有效方式是从规则上对会计信息私人产品的属性予以认可,对会计信息的产权实施有力保护,为会计信息的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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