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1 12:20 来源:赵如兰
【摘要】针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不同认识,文章通过疏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和国外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明确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关系,究其根源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指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二者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法,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所以,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法务会计的发展成果。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法务会计;产生;发展
现阶段,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二者是一回事,有人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鉴定等等,众说纷纭。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发展过程中如果不把二者的关系理清,则会影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演进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萌芽
据《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凡民诉,以地比证之;地诉,以图证之。《周礼·秋官·士师 》也载有:“凡以财狱诉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也就是说处理民间争诉纠纷,以邻里人为依据,解决土地疆界纠纷,以图籍书证为依据;调解财产关系纠纷,则以契约文书为依据。这说明在西周诉讼审判活动中也注意运用人证、物证及书证,特别注意到了物证和书证的运用。 在古书的记载中,运用查账、对账等方法提供证据的也不乏其例。例如,《折狱龟鉴》记载,唐朝江阴令赵和在咸通初年,审理淮阴东村和西村农民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就采用核对钱物和对账的方法,最后作出了正确的定案结论。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从有了行使司狱断案的国家职能,就有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萌芽。
鉴于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在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相当低下的条件下尤为重视人的个体力量和神权,对证据的采纳不会像现代人那样进行科学、周密地思考,同时会计学所具有的理论与方法尚未形成体系,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会计鉴定还未形成。
(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
只有当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达到一定程度,神权才有可能被打破,个人的力量才有可能被淡化,群体和国家的意志才有可能占主导地位。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教授所说“在人类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证明方法曾经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因为各种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都要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的检验或鉴定才能实现,所以司法鉴定的技术和方法便在第二次转变过程中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渐在司法证明的舞台上扮演了主要的角色。” 司法会计鉴定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越来越重视证据,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就是一种证据。所以,有理由相信司法会计鉴定是在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中产生的。
“司法会计鉴定”一词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的。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普及。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加,为了取得和证实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金额的证据,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始进行会计鉴定。在实践中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聘请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来帮助查账,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这就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在“文革” 期间,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被取消,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司法会计鉴定才又得以重新开始。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鉴定进入了真正发展的阶段。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受理贪污罪、贿赂罪的侦察中,涉及到大量财务会计事实需要查证,检察机关开始关注司法会计鉴定。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会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建议》。在该“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并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的序列。司法会计鉴定在检察机关重新开展起来,并且其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开展也走在全国之首。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到20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随着我国经济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诉讼案件和仲裁等工作中广泛应用。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以下同)机构,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启动权仍然由公、检、法机关掌握。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内部设置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组成。司法机关内部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会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易滋生司法腐败,不利于司法公正,社会对司法鉴定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范和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结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的施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也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可见,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发生在诉讼活动中。
二、国外法务会计的起源与发展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起源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17年。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需要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之服务。至此,有了法务会计的雏形。到1900年,指导会计人员以正确的方式提供专家证据的论文开始出现在美国和英国。二战期间,美国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从1940年2月6日到1941年6月24日,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
现代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一类舞弊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账簿做假来实现的。政府为了加强经济秩序,改善经济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必然对这些大型经济丑闻进行调查,调查最重要的线索就在于企业的会计账簿和有关凭证,而能够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直接、有效、专业的判断和追索的无疑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务会计人员。
(二)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
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务会计职业组织的出现,例如,1988年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组织面向全球的注册欺诈检查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并面向注册欺诈检查师以及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人进行反欺诈的继续教育与培训。1992年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成立,该理事会是美国法务检查者协会的二级协会。法务会计师理事会主要负责组织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与资格认证。其主旨是在各法务调查会计事务所与法务会计师之间建立联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与人员交流以及雇员继续教育与培训等。主要在调查会计、索赔支持与诉讼支持方面协调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服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促进了法务会计的发展。1986年AICPA发布实务指南第7号,列出了会计师提供诉讼服务的6个领域:损失的计量、怀疑的分析、会计、估计、咨询和分析;随后又确立了一系列从事诉讼支持业务的规范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咨询服务标准第一号:‘咨询服务:概念与标准’”中,集中于专业胜任能力、为客户保密、客观性和独立性四方面。从总体上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务会计服务方面都比较侧重于向客户提供有关欺诈调查、诉讼支持、损失预防和计算机犯罪的预防。
由此可知,法务会计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涌现,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产生的,随着法务会计职业组织的出现和会计师协会的促进,法务会计得到了发展。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客户委托向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三、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认识
对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与国外法务会计的认识,长期以来严重地困扰着众多学者。经过长期的思考和研究,从根源上进行分析,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而司法会计鉴定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结论归结于证人证言一类,称为专家证人证言。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鉴定可以理解为法庭会计或法务会计。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司法鉴定”名称,通常把司法会计鉴定理解为是帮助法院认识的活动(如法国、德国),或者是中立的第三者提供的判断活动(如日本)。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公检法机关启动,具有超职权主义的管理模式。所以,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关系,不应作简单的评价,而是要放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分析。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是在不同的法系基础中产生和发展的,它们的实践形式必然会受到其所在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的影响。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其思想、理论、管理体制等都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国家的司法体制决定着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决定着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同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也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二者采用的技术方法相同,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所以,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成果。
四、我国发展司法会计鉴定的启示
(一)影响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因素
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有赖于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及会计、审计方法发展和利用程度,会计学和法学的交融。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发展过程看,最初司法会计鉴定是在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并有赖于会计、审计方法的不断完善。在现代阶段,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融,是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基础。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性要求和中立性价值已被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所关注,随着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司法会计鉴定将不断发展,并使其保证公正、中立、科学地为诉讼服务。
(二)促进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建议
1.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职业组织,加强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业管理。由司法部出面成立半官方的“司法鉴定协(学)会”,将各行业的司法鉴定工作者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由司法部联合财政部在司法鉴定协(学)会下设“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协(学)会,主要负责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资格的认证、执业规范的制定等项管理,使司法会计鉴定逐步形成行业自律管理。
2.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以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形式发布。司法会计鉴定的职业道德可由拟设置的“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协(学)会制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组织撰写“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准则”,检察机关为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制定起到了示范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司法会计鉴定基本准则解决理论框架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具体准则解决实务问题。
3.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增加,为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素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已势在必行。实行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后,所有要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而不论是在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是在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
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考试应当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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