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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其中,基本准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中施行,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将会给我国会计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样也会给资产评估带来诸多影响。
一、从评估角度看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会计计量基础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是在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背景下出台的,客观上会更好地促进企业提供较为真实的会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需要。在新会计准则当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也是资产评估的计量属性之一,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2、报表列示的变化
(1)去除了部分报表项目: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一般企业,下同)中不再有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项目。
(2)增加了部分报表项目: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开发支出、商誉、交易性金融负债等项目。
(3)合并了部分报表项目:原报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再分别列示,报表中以固定资产净值列示。原报表列示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不再分别列示,报表中以应付职工薪酬列示。原报表列示的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不再分别列示,报表中以应交税费列示。
(4)分拆了部分报表项目:原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分拆,分别在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中列示。原固定资产项目分拆,分别在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上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项目中列示。
(5)部分报表项目新增内容:如其他流动资产中包含了衍生资产,其他流动负债中包含了衍生负债。
二、新准则为评估业带来机遇和挑战
新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应用,为我国评估业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但同时也是一个挑战。新准则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符合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也就是说,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以后,一定会产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而在严格的历史成本模式下,没有必要进行以会计为目的的评估。资产评估由于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在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供需两方面来分析,公司为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和提高披露效果,有要求独立评估师进行评估的需求;审计师也有为回避审计风险,建议客户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评估的需求。
三、要求评估师熟悉会计准则和企业的会计政策
评估使用的方法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但评估最常用的是重置成本法。有时评估选用的方法不一定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可收回金额比账面价值低,那就要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为其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即在确定资产是否减值时,既要评估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也要评估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按以下原则确定:1、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4、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由此可见,从会计角度考虑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评估常用的重置成本不一定与会计所作的资产减值测试有关联。
此外,准则还使用“资产组”、 “资产组组合”的概念,要求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为基础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
以上事例说明,评估选用的方法如果与会计准则不一致,那么评估出来的结果很可能无法应用,这就要求我们的评估师必须熟悉会计准则和企业的会计政策。
四、新资产负债表项目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1、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商誉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大难点,目前在行业内外关于商誉评估理论和操作方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评估师惟有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才能使商誉的评估更为科学、更为准确。
2、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与原会计准则的规定有重大的差异。对于这一点,评估师必须了解。资产评估前,应对此类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否则,评估结果和账面价值间会产生重大差异。
3、固定资产的评估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资产,并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评估时,是否仍按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评估,或还原为一项完整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师应当结合资产评估的目的来考虑。
4、开发支出的评估
原会计准则下,研发支出均费用化,企业资产评估中对研发支出不够重视,评估结果没有反映研发支出对企业价值的作用。新会计准则下,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开发支出的评估,是评估中的又一大难点。对开发支出的评估,评估师必须考虑与开发支出对应的开发项目能否成功,开发支出作为资产的寿命,开发支出的摊销方法等。
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评估
新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要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新准则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原准则下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递延所得税贷项有本质的区别。
6、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的评估
新准则下,部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如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计入负债(应付债券),权益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面对这种情况,当如何处理,值得评估师思考。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也必将给评估行业及评估实务带来广泛的影响,评估师应早作准备,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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