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08:44 来源:李清艳
摘 要 本文就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简单确认与计量部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结合中国国情,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必须创新模式,贯彻会计国际趋同"四原则",走立足国情、国际趋同的道路。
关键词 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固定资产;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内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将固定资产定义为:"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16号准则公告,固定资产指符合下列各项标准的有形资产:
(1)企业所有的用于生产或供应产品和劳务的有形资产,包括为了出租给他人,或为了管理上使用的,还包括为了维修这些资产而持有的其他项目;
(2)为了连续使用而购置或建造的;
(3)不打算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出售的。
对符合上述(1)、(2)、(3)项标准的资产租用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后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这一准则公告进行了修订。在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中,固定资产被定义为:"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企业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拥有的有形资产"。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际准则IAS-16中并没有给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超过一个经营周期或会计期间。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这样做的。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个会计年度,其中一个会计年度的具体含义和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这实质上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对于固定资产的两条确认标准,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是一致的:(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才中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该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比较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我国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在国际准则中被称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初始计量"。我国准则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新建或重新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成本人账,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其他相关规定中的办法为准。
1、外购的固定资产
国际准则将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成本细化,由购买价格(包括进口税和不能退回的购买税)以及任何使用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的可直接归属的成本所组成。在计算购买价格时,应减去任何有关的商品折扣和回扣。其可直接归属成本的内容为:(1)场地整理费用;(2)首次运输和装卸费用;(3)安装费用;(4)专业人员(例如建筑师、工程师等)的服务费用。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这与国际准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国际准则限定了运输和装卸费用必须是首次的。我国这样规定使得新旧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趋于一致,从而简化了相关的会计核算。
2、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主要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其成本的确认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中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我国会计准则采用了适度、谨慎地引入,主要考虑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许多资产还没有形成活跃市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固然重要,但应当以可靠性为前提,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以充分体现相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国际准则相比,特别不同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我国会计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
1、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国际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其中单位合计法与我国的工作量法相对应。我国准则中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或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四种。
(2)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折旧时间
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在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相比之下,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更加精确,有利于实际操作。
2、固定资产的减值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减值,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资产的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主,因此在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中不存在像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价值重估问题。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部分计人当期损益。已提减值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发生的减值视为永久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为主,从而出现了相关的价值重估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分别在价值重估条款,账面金额的收回条款〔包括"损耗"、"可收回金额期后增值(基准处理方法)"、"可收回金额期后增值(允许选用处理方法)"〕中予以规范。其中"损耗"条款与我国减值条款相类似。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还给出了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六种状况,从而增强了可操作性,而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这些标准。
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改扩建与修理支出等内容。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标准,美国和德国都有三种:(1)延长了资产的使用年限;(2)使产品产量增加;(3)生产的产品质量提高。国际准则还包括使原定的生产成本明显下降。而我国的规定是"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用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体现了我国准则国际化趋势和本国的国情相结合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正向着一个国际趋同的方向发展,除了极少部分的不同外,已经实现了基本一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2006。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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