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8 19:51 来源:陈文军 黄园园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其中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新无形资产准则)与以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相比,新无形资产准则不仅借鉴和吸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先进做法,而且进行了合理的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充分体现出新无形资产准则的制定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它将对促进我国企业及国家的技术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说:“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中国必须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2005~2020年前我国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其中一个重要的具体内容便是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科技,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随着科技水平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网络技术的普及,使企业生存环境和竞争格局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运用中的比例显著提高,甚至跃居支配地位。在这种环境下,企业若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发展自己独特的技术,开发自己独特的产品,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企业利润的持续增长。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大了科技开发的力度和科研的投入,因而对无形资产的计量与核算也就更加重要。
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新无形资产准则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着眼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企业的研发能力既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核心竞争力,又是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与发展潜力的重要体现。新无形资产准则改变了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一政策将大大改善那些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为落实中央提出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号召创造了良好的会计政策环境,功在眼前,利在长远,战略意义相当重大。
一、新旧无形资产准则的不同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原准则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同时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前损益。新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务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它或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是它的权利源自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商誉因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被明确规定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不用按照一定的年限每年进行摊销。
(二)取消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旧准则第10条中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该规定在实务上有很多操作问题,譬如,如果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在投资者账上没有记录,那么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接受这项无形资产时不应将其入账,这使得企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等,将无法进行投资,制约了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能力,也阻碍了企业吸收无形资产的意愿,抑制我国技术的发展。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有利于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刺激企业对无形资产投资的意愿,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
(三)允许部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研究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虽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不太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阻碍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投入,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新准则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研发支出”这一科目,区分了企业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性质,包括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以下5条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支出,首先应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按是否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再方便结转到无形资产和管理费用中去。
(四)不再限定无形资产的净残值为零。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全额摊销,不存在净残值。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五)增加了延期支付的核算办法。原准则对延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没有特殊规定,仍是按合同规定的无形资产价值入账,无论何时付款。而新准则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认为: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这要求我们在购入无形资产时,应按所购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对促进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
从以上几点不难看出,新无形资产准则不仅从定义、范围上对无形资产做了修订,也从会计核算上对无形资产做了完善和补充;它不仅重新修改了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确立了无形资产可有残值、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观念,也引进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使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国际性。其对促进我国技术进步的积极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新无形资产准则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商誉因此被剥离出无形资产的范畴,使无形资产的定义更加明确,有利于核算企业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从而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
(二)取消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使企业取消了对接受无形资产投资的界限,有利于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作用的发挥,激励相关人员加大对科技的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
(三)开发投入较多的公司将受益于开发费用资本化。由于国内公司的研发活动多半集中于材料、装置和产品的开发,即属于开发阶段的支出,按照新准则规定予以资本化,大大降低了对当期利润的冲击,无疑会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鲜明地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性和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
(四)不再限定无形资产的净残值为零和增加了延期支付的核算办法,承认时间价值,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重新认识,有利于提高对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同时也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要求。
(五)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相关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可以通过配套政策进行抵扣,即公司在盈利增长的同时,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和现金流的流出。这就打消了企业对加大无形资产投入的许多顾虑,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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