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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角度的财务报告目标

2009-06-03 16:55 来源:孙丽影

  摘要:依据代理理论,只要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且在所有者无法完全观察到代理人行动的情况下。财务报告就承担了受托责任目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导致对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包含对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的信息和受托责任信息。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当同时包含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目标,与之对应的财务报告信息集合不一定相互一致。

  关键词:财务报告目标;代理理论;虚拟资本

  一、引言

  关于财务报告目标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前者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后者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价经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大多数已提出财务报告目标的准则制定机构都采用决策有用观,同时将受托责任信息归纳为有助于做出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的一部分。根据这些准则制定机构的观点,财务报告中的受托责任信息集合是资源配置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一个子集,但是,至今没有哪一个概念框架明确指出,在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中,哪些是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信息。2008年,IASB和FASB在它们联合发布的财务报告目标征求意见稿里提出财务报告目标由一个总目标和两个子目标组成。财务报告的总目标是向资本提供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两个子目标分别是向资本提供者提供有助于做出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和提供有助于做出保护和增加其投资的决策的信息。后者即指受托责任信息。从表面上看,2008年的征求意见稿似乎将受托责任目标提升到与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同等重要的位置。然而,由于该征求意见稿依然留下两个未决问题,我们并没有看到受托责任目标得到实质上的重视。首先,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有助于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是有关现金流量前景的信息,但是它并没有描述有助于评估经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什么样的信息,这将导致受托责任目标缺乏可操作性;其次,该征求意见稿没有说明满足受托责任目标的信息与满足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的信息有什么差异。从其行文来看,它似乎认为满足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的信息同时也是满足受托责任目标的信息,果真如此的话,受托责任目标显然充其量只是一个摆设,其重要性无从谈起。

  财务报告拥有很多使用者团体,分别考察每一个使用者团体对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有助于明晰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认识。鉴于所有者(即剩余权益持有者)是财务报告最重要的使用者团体,本文将根据所有者的信息需求来探讨恰当的财务报告目标。首先,以代理理论为依据,讨论受托责任信息的涵义,并论证满足受托责任目标的信息是有助于解决代理问题的业绩信息,从而使受托责任目标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从虚拟资本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目标,对所有者(即虚拟资本持有者)而言,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是两个同等重要的财务报告目标,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提供满足这两个目标的信息。再次,进一步说明财务报告的两个目标所导致的信息集合不一定能完全重合,并据此对未来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

  二、委托代理关系与受托责任目标

  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撇开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可以分成两类: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和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当企业的所有者亲自经营企业的时候,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随着企业规模趋大、业务趋于复杂化,由职业经理人执掌经营权成为必然的结果,此时便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所有者成为委托人,职业经理人成为代理人。

  从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监督代理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源自一个事实,即由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具有经济理性的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何降低因代理人的自利行为而引发的代理成本便是委托人必须考虑的代理问题,这个问题往往又表现为如何在激励问题和风险分担问题之间进行平衡。在这里,激励问题是指委托人应根据代理人付出的努力程度来支付代理人的薪酬,以此避免代理人偷懒。风险分担问题则是指如果委托人用于刻画代理人努力的依据不够精确的话,风险规避型的代理人将要求风险溢价,从而增加代理成本。

  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存在两种情况:(1)所有者可以严密监督经理人的行为;(21所有者不能完全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当所有者可以严密监督经理人的行为时,经理人的行动和其他随机因素都是完全可观察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Holmstrom的模型,风险分担问题和激励问题可以分开,因为经理人可能偷懒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所有者可以和经理人签订最优合同(first-best contract),风险中性的所有者支付给风险规避型的经理人固定的工资,风险规避型的所有者支付给经理人作为业绩的函数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理人的行动是可观察的,他们并不需要依靠会计信息来解除受托责任,财务报告的目标更可能是提供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信息(在这里我们暂不考虑税务当局和债权人的需要)。当然,在委托人为风险规避型的情况下,财务报告还会有另一个目标,那就是为经理人的激励薪酬计划提供业绩指标,由于经理人的行动是完全可观察的,这个业绩指标的客观性自然不成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的另一种情况是经理人的行动不是完全可观察的,这将预示着在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并且可能由此引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一般来说,委托人控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的手段是根据某个双方都能够观察到的业绩指标来推断代理人的行动,并利用这个业绩指标作为支付给代理人的薪酬的变量,达到激励的目的。最理想的状况是,委托人找到能够非常准确地刻画经理人行动的业绩指标,这样就相当于委托人能够完全观察到经理人的行动,从而可以与经理人签订最优合同。然而,在现实中,当企业的规模和业务的复杂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委托人并不容易找到这样的指标。并且,委托人所采用的业绩指标在刻画经理人的努力方面的准确度越低,代理人索要的风险溢价就会越高,这将增加代理成本。所以代理理论提出如下原则:(1)从一个业绩指标可以推断出关于经理人行动的信息越多,支付给经理人的薪酬对这个业绩指标的敏感度就应当越大;f2)如果存在与经理人行动相关的额外的业绩指标,不论它有多不完备,将其纳入薪酬合同都有助于降低风险分担损失,增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福利;(3)在薪酬合同里,两个业绩指标的相对权重是它们的精确度和敏感度的函数,其中,精确度是业绩指标方差的倒数,敏感度是业绩指标的期望值对代理人努力的反应。

  业绩是指经理人在实现委托人确立的目标的进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只要私有制盛行,所有者希望经理人达到的目标就是最大化所有者的财富。这意味着所有者至少可以从两个途径寻找恰当的业绩指标:所有权的价格和会计业绩。从代理理论鼓励复杂的薪酬合同来看,只要这两类业绩指标都是双方共同可观察的。就应当都包含在薪酬合同内。但是,存在一个约束条件,那就是获取业绩指标的成本。比如,如果不是存在活跃的产权市场,所有权的价格就不适宜作为业绩指标。但是,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个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业绩指标来源。

  上述分析说明,只要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并且所有者无法完全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的时候,财务报告就承担了提供有助于解决代理问题的业绩指标的责任。这也就是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目标。所以,对所有者而言,受托责任目标是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有助于观察经理层的努力程度的信息,以便帮助所有者推断经理层所采取的行动和激励经理层采取恰当的行动。为了满足受托责任目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反映经理层的努力程度的业绩信息。

  三、虚拟资本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目标

  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一般不会要求财务报告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由于缺乏活跃的产权市场,所有者投入非上市公司的资本被转化为专用性资产,成为产业资本,很难改做他用。产业资本这种欠缺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所有者主要做出的决策不是评估现有的资源配置方案和寻找更优的资源配置方案,而是考核现任经理人的业绩,做出是否更换经理人的决定。所以,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基本上是单一的,即提供有助于观察经理层努力程度的信息。

  上市公司则不然。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资本属于希法亭所说的虚拟资本。私有企业所有者将产业资本的所有权转化为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卖给投资者。按照希法亭的观点,股票是一种收益证券,其价值源自对企业未来收益的资本化。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支付的货币是资本化的收益证券进行流通所必要的追加货币,不是企业资本的一部分。因此,股票价格不是取决于实际执行职能的产业资本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取决于企业未来的利润额和将其资本化的利息率。股票价格的这种定价特征使参与股票买卖的资本呈现出一种虚拟化的特征。虚拟资本的本性是投机。这一点只要比较产业资本和虚拟资本的运动方式就可以明了。产业资本的转移经常伴随着使用价值的转移,所以,产业资本可以通过创造更高的使用价值来增加其价值。虚拟资本的转移却不伴随着使用价值的转移,所以,虚拟资本的总价值无法通过自身的运动实现增值。这意味着虚拟资本持有者的投资行为只能导致虚拟资本总量在各个持有者身上的再分配,一人所得即另一人所失,但不能增加虚拟资本本身的总量。虚拟资本的这种运动方式决定了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于是投资者(即虚拟资本持有者,也称投机家)注定要利用价格的变动牟利,为了能够在财富的重新洗牌中胜出,他们必须专注于预测企业的未来利润。投资者的逐利性和证券市场的便利决定了投资者不会象产业资本持有者那样对某一家企业情有独钟,相反,他们随时准备着抛弃未来利润低于预期的企业,将资本流向未来利润高于预期的企业。

  这种急功近利的投机本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他们将致力于搜寻有关企业未来利润的信息。他们的信息来源当然不限于企业发布的财务报告。而这个问题正好就是决策有用观的核心论点,即财务报告面临着其他信息源的竞争。因此,为了保持财务报告的竞争优势,财务报告必须提供有助于投资者做出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很显然,财务报告的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是由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催生的。

  虚拟资本和产业资本之间存在着互为基础的关系。虚拟资本的存在是产业资本得以扩张的基础,它满足了产业资本关于融资便利和转移风险的需求,而产业资本的规范运营、不断增值又是虚拟资本的价值之所依。一个合理的推断是,一旦虚拟资本被产业资本所吸引,虚拟资本持有者就应当承担起监督产业资本运营的责任。然而,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决定了投资者并不会花精力于监督职业经理人的行动,因为他们随时准备用脚投票。这就导致一个矛盾,一方面,虚拟资本是产业资本运营成果的最重要的受益者,另一方面,虚拟资本不愿承担监督产业资本运营的责任。这意味着必须存在一系列保证产业资本的良好运营的制度安排,以便保证虚拟资本和产业资本之间的稳定关系。在这些制度安排中,与财务报告目标有关的是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般要求每家公司的股权持有者选举成立一个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监督经理人的职责。这样,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更为复杂。简单来说,上市公司存在着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一是投资者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二是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样,董事会就具有双重身份: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和经理人的委托人。作为委托人,董事会仍是通过采用恰当的业绩指标来控制经理人的代理问题。现在,股票业绩和会计业绩都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业绩指标,根据Holmstrom的观点,都应当在管理契约里采用。

  就上市公司而言,管理契约中采用的会计业绩指标既可以来源于企业的内部会计系统,也可以来源于对外财务报告。但是,有两个理由支持在管理合同中采用来源于对外财务报告的业绩指标。首先,董事会同时也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也存在监督的问题。有研究表明,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实际上都是被管理层控制的。例如,Gaver和Gaver发现。增加净利润的损益表数据与首席执行官的现金薪酬正相关,而减少净利润的损益表数据则与首席执行官的现金薪酬不相关。tSlDechow等也发现高管的薪酬中排除了重组费用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开的数据作为管理薪酬的变量有助于减轻董事会的代理问题。其次,如前所述,如果业绩指标不能排除经理人无法控制的随机因素的影响的话,那么风险规避型的经理将索要更高的风险溢价,从而降低激励合同的效率。相对绩效评价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相对绩效评价指通过同业比较来剔除业绩指标中所包含的在同业中具有共同性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在业绩指标中排除系统性风险,只留下特定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相对绩效评价可以改善管理契约中的风险分担问题。但是,相对绩效评价只有通过公开的信息才可以做到。上述两个理由说明,尽管受托责任信息不一定是虚拟资本持有者在进行资源配置决策时所需要的信息,但是,在财务报告里报告受托责任信息却是保证虚拟资本与产权资本之间的稳定关系的制度安排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上面的分析表明,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当同时包含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其中,决策有用目标是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 所决定的,而受托责任目标的意义在于它要求财务报告提供有助于解决来自董事会和经理人的代理问题的信息,这是维护虚拟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稳定关系所必需的。

  四、决策有用性信息集合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联系

  在2008年联合发布的财务报告目标征求意见稿里,IASB和FASB都承认资源配置决策有用性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目标,但是,他们似乎并不认为这两个不同的目标会导致不同的信息要求。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关于企业的资源、对资源的要求权、由于财务业绩和非财务业绩引起的资源和对资源要求权的变化,所有这些信息一概被冠之以同时符合两个目标的信息需求。

  直觉上看,两个不同的信息目标所推导出的信息集合不一定完全一致。假设整个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的集合为F。根据决策有用目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集合为D,根据受托责任目标,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信息集合为s,那么,这三个信息集合的关系将存在五种可能:

  (1)F=D= S决策有用信息集合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完全重合。

  (2)F=D,SCD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完全涵盖了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并且包含多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内容

  (3)F=S,DCS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完全涵盖了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并且包含多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内容

  (4)F=DUS,DAS≠0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部分重合。

  (5)F=DUS,DNS=O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完全不重合。

  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不一定重合的一个直观的理由是,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要素由管理团队规范运作前提下的企业未来前景信息所构成,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要素由管理团队的努力程度的信息所构成。克里斯滕森等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个推理,他们发现估价背景的信息含量和契约背景的信息含量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估价背景具有信息含量的信息在契约背景里可能具有信息含量也可能不具有信息含量,反之亦然。Gesdal(1981)也发现,对于任意给定的一组信息系统,受托责任目标和决策目标不会拥有相同的信息系统排序。Bushman和Indjejikian(1993)指出,有些会计信息从估价的角度来看是有偏的(biased)和有噪音的(noise),但是它们在与经理层签订的薪酬契约中却具有潜在的契约价值。这些研究均说明两个信息集合不重合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两个信息集合究竟属于哪种关系还有待证实。未来的研究至少可以沿着以下三种思路进行:

  (1)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关系属于上面5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2)哪些信息既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又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哪些信息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但不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哪些信息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但不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

  (3)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信息应当满足什么样的信息质量特征?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信息又应当满足什么样的信息质量特征?对于两个信息集合共同域中的信息,应当如何平衡两组信息质量特征?

  五、小结

  IASB和FASB在2008年联合发布的财务报告目标征求意见稿里将资源配置决策有用性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确立为两个并行的财务报告目标。但是,由于该征求意见稿既没能明确说明受托责任信息的涵义,也没能明晰受托责任信息集合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差异,致使受托责任目标缺乏可操作性,成为名不符实的财务报告目标。本文立足于剩余权益持有者(即所有者)的立场,探讨财务报告的目标。首先以代理理论为依据,提出只要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且所有者无法完全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的情况,财务报告就承担了受托责任目标。满足受托责任目标的信息是能够反映经理层努力程度的业绩信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导致对财务报告的两方面信息需求,其一是虚拟资本出于资源配置决策的需要而要求财务报告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其二是虚拟资本缺少监督产业资本运营的积极性导致维护产业资本与虚拟资本之间的稳定关系的制度安排需要财务报告提供受托责任信息。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来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当同时包含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目标,与之对应的财务报告信息集合不一定相互一致,这意味着未来的研究应当更加关注两个信息集合的关系。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