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8 09:00 来源:财会学习
咨询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的学时有什么样的规定,主要有哪些方式?如果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后果?
解答 根据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1)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3.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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