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3 17:43 来源:胡克训
农村集体资金资源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其管理的好坏,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当前,由于一些地方存在着资产分配不公、债务过大、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为有效避免农村集体资产的闲置、流失、浪费,促进农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规范农村干部的从政行为,促使干部按程序办事,遏制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中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现象,增加透明度。
一、关于农村集体“资源”的认识问题。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即“三资”实质就是农村集体“资源”,对其监督管理并不是三个问题,而是同一问题即“资源”问题的三个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目前普遍认为的农村集体“三资”就是资金、资产、资源。其中资金主要包括村组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娈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以及借入资金等集体所有资金收入。资产主要包括村组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资源主要包括村组集体拥有的土地、矿藏、林场、荒田水面、滩涂等。对于农村集体“三资”,不是三个问题,实质上这里所讲的“三资”就是资产和资源。因为资金本来就是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单位带来利益的资源。所谓资源,是指在一定时期、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因素和条件。因些,农村集体“三资”的实质就是“资源”。在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体制时,不能把他当作三个不同的问题来思考,而是一个问题即“资源”管理的三个方面。
二、关于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性质问题。目前试点单位的作法就是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两个平台。也有同时设立农村集体资产及经济合同监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农村招投标委托中心等三个机构并存。这些作法,机构设置复杂,不符合当前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其原因都是对农村集体资源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的。无论采用那种作法,目标都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源”。只是因资源的具体内容不同有其不同的特点,针对不同的特点而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本人认为在机构的设置上,应依托乡镇财政所在原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对其职能进行扩充,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其性质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服务、管理、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并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一个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服务、管理、监督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
三、关于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问题。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是对农村集体资源实施服务、管理与监督的一个载体,属财政局垂直领导双重管理的二级事业单位。在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分配权、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对村集体资源进行服务、管理、监督。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下设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三个办公室,分别负责招投标、财务处理、合同订立等具体工作。配备中心主任一名,根据各办公室工作内容设总会计、总出纳、信息化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招投标协调员、合同订立管理员等岗位,在不违背有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岗位可交叉任职。为各岗位配备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文化程度高、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进行专业化培训后持证上岗。监管中心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业务熟练、服务热情、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密切配合形成一个高效的团队,以达到工作效率最大化。为此,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集中时间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系统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培训工作给予支持,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为更好地承担对农村集体资源服务监管的政府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关于监管中心的职能问题。所谓职能,就是监管中心在对农村集体资源服务监管活动中所具有的功能。监管中心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职能。监管中心就是运用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在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及资源管理人员上的优势,来为村集体提供的一种资源管理服务。监管中心应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监督是手段,服务是目的。要把工作的重点和注意力放在为村集体、为群众服务上,建立便民服务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源,降低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资源的保值增值。二是核算职能。就是对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和上报,主要表现为记帐、算帐、报帐等具体工作。形成完整、综合的会计信息,以便客观公正地反映各村集体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三是监督职能。就是监管中心人员对村集体的经济活动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表现为财务收支、资源产权的变更处置、评估、经营交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具体工作。监督贯穿于村集体经济活动事项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大职能是密切相连、相辅相成的关系。核算和监督的过程就是服务的过程。服务是核算和监督的前提,只有服务才有内容,没有了内容也就无所谓核算和监督。
五、关于监管中心的工作原则问题。一是要坚特以法办事确保“五权”不变原则。要确保村集体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核算主体权保持不变。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仍然是各村,只要审批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内容合理,监管中心必须及时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平调、挪用,不准私分、截留,不准破坏、侵占。二是要坚持实行民主决策办事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农村集体资源的登记、变卖、经营、交易和产权变更等经济事项都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表决同意,方可实施。三要坚持监督约束机制办事执行政务公开原则。监管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开制度,要在全面公开职能、工作责任、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按时公开各村资源管理及保值增值的各项资料信息。
六、关于监管中心制度建设的问题。推行农村集体资源新机制,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监管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有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保证。县级财政、经管部门联合起来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全县统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农村资源监管制度体系,确保监管中心的各项具体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制定《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村集体资源的持点,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对村集体资源的登记、使用、处置、开发、产权、纠纷调处、收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规范合理的规定,达到产权明晰、使用规范、收益分配合理、保值增值的目的。二是制定《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参照《预算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农村集体财务特点,研究制定《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杜绝新增债务”原则,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规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执行。禁止超预算支出,镇财政所负责督查监管,年终向群众公布结果,从源头上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强化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三是制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参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现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管理、财务收支审批、票据管理、民主理财、会计核算、财务公开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制定《村集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参照国家的《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本村集体资源资实际,研究制定《村集体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申请、公告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做出合理的规定,做到环环相扣。五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参照《经济合同法》,针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特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村集体经济秩序。六是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参照《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村集体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对村集体资源管理各种档案的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规定。做到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立卷规档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杜绝不规范档案入库。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七、关于监管中心运转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财务预决算、财务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益分配等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涉及集体资源的重大事项,一定要履行民主程序,各村要将原来的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小组合并,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收支、资源处置、材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要严格执行村集体资源产权登记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书。四是要严格执行评估制度。集体资源产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经过监管中心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定价。五是要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每年监管中心要对村集体资源增减变化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年检备案。六是要严格落实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财务的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和经济活动的监督。七是要落实好监管中心软硬件建设。要做到服务有专业人员,工作有固定场所,办公有经费保证。达到办公有场子、机构有班子、资金进笼子、档案进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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