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6 09:03 来源:骆竹梅 蒋品洪
第一,督导的涵义。
所谓督导,即监督和指导。监督是观察和督促,主要内容包括:对被监督者(项目组成员)的执行业务过程进行观察,检查其工作是否符合预先计划方案的要求、作出的职业判断是否正确;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正确解决,疑难是否已经进行了适当的咨询。监督的内容也可总结为两个方面:即知悉被监督者执行业务的情况和督促被监督者正确的执行业务。指导是教导、指点和引导,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执行业务的整体方案,明确项目组成员各自工作内容、目标、程序及责任,并使其认识到各自工作在整体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讨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讨论在执行业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示和引导对重大事项作出判断。指导可以总结为两层含义:教导被指导者从无到有的学会并领悟;指点、引导被指导者就具体的某一问题做出处理。督导是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业务质量控制职责的需要,通过督导可以有效提高执业质量。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复杂化或业务范围的扩展,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是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的;督导是学习的重要方式,也是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督导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督导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从督导的对象来看。督导可以分为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负责人的督导,项目负责人对注册会计师的督导和注册会计师对业务助理人员的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负责人的督导,主要是督导项目负责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明确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各项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等管理责任,在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等方面以质量为导向,避免和纠正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的倾向。项目负责人对注册会计师的督导、注册会计师对业务助理人员的督导都是在执行具体业务过程中对其如何提高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正确执行业务进行指导,对保持独立性等职业道德进行监督,以及对其遵守执业准则情况的督导。从督导的内容来看,督导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督导与微观上的督导。宏观上的督导是从整体质量层面而言的,是对执行业务整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对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旨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督促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而微观上的督导则是从具体工作层面而言的,指督导者对被督导者在执行业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指导和监督。从督导的时间来看,督导可分为事前督导、事中督导和事后督导。
第三,监督与指导之间的关系。
从总体上说,指导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通过指导的方式和途径实现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提高执业质量,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而应该在监督中予以积极指导。指导和监督是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角度加以定义和理解;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具体而言,指导一方面可以对被指导者执行业务提供帮助和参考;另一方面,指导者也可以借此对被指导者的执业情况予以监督。因此,指导是监督的手段,监督是指导的保障。在业务质量控制中,应该注意克服重监督轻指导的思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把握监督与指导之间的关系,不能将督导的内容仅仅看作是监督,以查找被监督者的工作差错和给予惩戒为目的;也不能只强调指导而忽视监督,让被督者产生过分依赖的思想,从而既不认真执行业务,也不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正确处理好指导和监督二者的关系是有效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业务质量的前提。会计师事务所督导中的监督与通常意义上的监督是不同的,通常监督是一种单向的权力控制,而会计师事务所督导中的监督实际上是一种防止出现业务差错特别是职业判断上差错的机制,这种监督的权限仅限于业务质量方面,而且这种监督是相互的,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不是领导和服从关系,而是业务探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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