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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来源: 杨景海 编辑: 2010/09/10 15:12:24  字体:

  【摘要】完善的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实现有效监管、保障年金受益人利益,也是维持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必要之举。在我国,对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刚刚起步,在理论和实际应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因而,对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近两年来,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飞速发展,年金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对企业年金加强监管,保证年金的安全就显得至关重要。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存在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且企业年金会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年金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受益人利益。完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不仅是保障广大民众老有所养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之举。本文主要研究了改进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希望对规范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有所裨益。

  一、我国目前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不健全

  企业年金处于多项立法部门的边缘,目前还没有一部法规是专门针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在现今对于企业年金有限的立法规范中,仅是十分粗略的规定了其中各主体的信息报告制度,而对于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关信息将受到何种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这种规定成了一种“摆设”,对参与企业年金管理运作的各方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根本无法保障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而且法规条文存在概念模糊、规定笼统等问题。另外,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他参与主体在信息披露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所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没有明确指出。

  (二)相关支持政策缺失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是“两头热,中间冷”,即监管机关和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都在热烈地探讨和展望企业年金的发展,而年金受益人和发起人设立企业却没有热情。究其原因,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是其主要因素。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唯一政策依据,只有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关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规定,且覆盖范围不全。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税收的政策也没有具体规定。在无形中使得企业年金的吸引力大打折扣,也使得受益人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甚至没有保证。

  (三)企业年金运作缺乏完善的制衡机制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内存在大量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风险控制链加长,极易引发相互制衡机制的软化。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这两种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极易增加企业年金虚假或者不充分信息披露的风险。

  (四)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严格有效地监管制度是加大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力度,避免“暗箱操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的关键环节。我国政府在这几年相继发布了一些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的办法且初见成效,但从总体来讲,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且企业年金市场也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年金监管涉及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没有形成制衡关系,使得极易出现多重监管,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情况,导致监管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绩效,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营。

  (五)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制定的局限

  目前,企业年金的会计准则的规范并不全面。我国企业年金由企业及其职工缴费,交由受托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托管、账户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因此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然而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应该如何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确认多少,如何披露、应披露什么内容等等问题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

  二、构建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一)构建合理的企业年金会计报表体系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中只规定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并披露的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笔者认为要完整的了解企业年金,还应包括披露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报告。

  我国企业年金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应包括表内列示和表外附注。其中表内列示的内容有:1. 在当期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单独列示“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金额。2. 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单独列示“预计企业年金负债”。3. 在当期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下单独列示“企业年金基金成本费用”金额。4. 本期企业年金实际支出数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特殊职工的企业年金实际支出数反映在经营活动支出中;特殊职工的企业年金实际支出数反映在投资活动支出中。表外附注的内容有:1. 企业年金计划的一般性说明。2. 本期确认企业年金费用的金额。3. 期末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成本费用以及净资产金额。4. 企业年金期末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减值等情况。5. 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缩减和清偿的原因,缩减、清偿比例以及相关处理的详细披露。6. 投资收益率及投资绩效有关信息。7. 与企业年金有关且影响与前期可比性的其他重要事件等。

  (二)推行企业年金会计报告的鉴证制度,以保证信息质量

  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构成会计报告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实行了强制的鉴证制度,然而关于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出台。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编制的会计报告无须经审计师鉴证,直接上报给有关部门。公众在利用企业年金会计信息进行决策的时候,对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合规难以知晓。因此,为加强对企业年金活动的监督,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实行企业年金会计报告鉴证,把审计监督和鉴证结果公开化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企业年金会计报告定期报送制度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会计报告定期报送制度,明确企业年金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和对象。一般来说,企业年金会计报告应定期向企业或年金的直接管理和监督部门报送。具体可参考企业财务报告制度,采用中期报、季报及月报等,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年金运营情况的报告频率,确保相关利益人在第一时间掌握决策信息。

  (四)完善个人账户信息披露

  为满足劳动者的需求,提高他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企业年金经办机构应实时公布个人账户的会计信息。具体来说首先要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就是要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将每个参与人员的每次缴费额及属期、每次按收益率计算的个人账户收益额、每次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额、每次个人账户年金支付额以及累计结余额,记录清楚、核算正确,使受益人随时可以了解自己个人账户中的各项情况,使有关部门能及时掌握个人账户中的各种数据。

  三、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不独立存在,它自成一体,渗透在有关的法规、信息披露法规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文件中。因此,完善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实质上就是企业年金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完备。目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共同搭建起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上述法规都属于部门规章,且企业年金市场又涉及商业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亟待对年金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普及和年金基金市场的成熟,立法部门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和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和年金基金运作的特点,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对年金投资管理人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独立运营、外部审计等各方面制度做出更为细致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为监管机构的活动提供法律支撑,也为年金基金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二)强化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内的相互制衡机制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加强内部监管,实现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的手段之一。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方面,最为关键的是保持企业年金的各当事主体之间的制衡机制运作有效。按照《信托法》,受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允诺代为管理处置的人,应处于实施信托的中心主体地位,是负责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年金举办企业和投保人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当管理层与企业职工共同执行委托人的责任时,一方面管理阶层代表企业的利益,而职工则代表了最终受益人的利益。在企业年金基金选择代理人时,双方协商可以选出最适合双方共同利益的代理人,而双方由于彼此监督,互相制约,又大大降低了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企业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三)规范年金投资公司的运作

  截止2006年底,我国910亿元的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总量中有158亿元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具有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的。2006年第四季度,企业年金的平均收益率为9.6%,2007年上半年的平均收益率为24.5%,前三季度的平均收益率为40.6%。以上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年金实行规范运作以来,在质和量上都有所提高。但我们不能盲目乐观,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中还存在着诸多隐患,如对投资管理人自身出现的重大情况或出现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违反规定投资运营,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如何规范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现阶段凸显出必要性与紧迫性。构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适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这些程序和措施的实施可以实现内部的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有效防止虚假和欺诈性信息的披露。构建投资管理人内控机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结构和权责分配体系;建立规范的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控制等。

  (四)加强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不是单独存在的,均由监督管理机构在有关法规中引入“强制性信息披露”条款,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提供完全的、准确无误的、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如年金方案、财务状况、计划成本、投资策略、服务项目、收益特点等。

  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监督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凡是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或不履行备案程序的,要坚决进行纠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管理机构每季度和每年提交业务情况报告,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和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纠正,直至取消管理资格。完善和推行信息披露制度,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建立优胜劣汰的监管机制,对违规的机构建立“亮牌”制度。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年金,在需要信息披露的领域和对象上,一定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标准,在缴费、投资、管理、选择机构等方面都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及时、完整、有效的报告。信息披露对于避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同样有效。透明的信息监督是防止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最有效方式,权衡信息披露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才能达到监管效率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季晓东. 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财会月刊,2006,(7).

  [2] 罗韶莲. 关于我国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思考[J]. 国际金融研究,2007,(8).

  [3] 李连友,等.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论[M]. 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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