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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及推行措施

来源: 要瑞星 编辑: 2010/09/19 10:30:33  字体:

  摘要:从四方面讨论了财务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在分析当前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基础上探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具体措施。

  1 财务会计委派制的理论依据

  1.1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46、112条又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骋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这些法律规定为实行财务会计委派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因国家是唯一的股东,股东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又可聘任财务负责人,因此,财务负责人就可由国家委派。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因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实际上也掌握着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因此说,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所有者的监督行为,而不是行政干预,它是有法律根据的,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当然,为了防止国家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被架空,还需要委派主要岗位的会计人员,这就必须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了。

  1.2 财务会计委派制适应了会计的职能。会计具有反映职能和控制职能。反映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进行的反映,是受托人表明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汇报说明,也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媒介。控制职能是指会计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进行的控制,以保证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得以完成。因此,会计人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财务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反映;另一部分是管理会计人员,主要负责会计控制。对于财务会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最好是由所有者委派或聘任。

  1.3 财务会计委派制是治理“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有效办法。在目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很难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记帐。在现实情况下,会计人员既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无法参与企业的理财活动。有人认为,实行会计委派制会使会计人员无法参与企业的理财活动,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不管怎样,实行了财务会计委派制后,最起码可以解决危害极大的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难题,可以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

  1.4 财务会计委派制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与美国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经济占主体,政府在宏观决策和社会资源的配置上虽逐步淡化,但程度还是很高的。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民间审计组织的力量还不很强。因此,我国不能采取美国的那种自我管理型的、政府只是间接干预的会计管理体制。

  2 当前会计委派制的利弊分析

  2.1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优势。从全国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显。总的来说,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会计人员独立行使职能,有效地克服了一般会计人员“身份不明”或“双重身份”的现象。其次,有利于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由于委派会计常驻所派单位,因而可以将各单位财务年度审查、阶段抽查和随机监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极大地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尤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更有利于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

  2.2 不足之处。虽然会计委派制的效果十分明显,但暴露出来的问题亦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忽略了会计内部监督职能。因为财务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现在把这一部分人为地分离出去,很显然不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2)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相适应。会计委派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监督的独立性,但其管理体制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痕迹。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尚可,而对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则不合适,这是当前会计委派制的严重不足之处。(3)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长远目标不一致。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现时的会计委派制在很大程度上掺杂了行政监督的色彩,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缺乏法律依据,一方面,新《会计法》没有涉及到会计委派制;另一方面,它与《公司法》中某些条款,特别是单位用人自由的某些条款相抵触。

  3 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措施

  3.1 注意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

  3.2 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3.3 处理好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3.4 处理好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在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同时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三种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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