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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性质新探

来源: 陈琪 编辑: 2010/10/25 17:28:13  字体:

  第一,投资收益与收入、利得的概念辨析。

  一是相关概念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二条又指出“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由此可见,新准则中所规范的收入仍旧是狭义的范畴,仅指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可见,利得与收入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利得是由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因此,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要看形成投资收益的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二是相关分类。一般来说,投资收益按其所属的时间划分,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持有期间收益;另一类是处置收益:对于处置收益,因为它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归属于利得应无太大疑义。对于持有期间的利息、股利等收益,符合收入的特征,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该归属于收人。事实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就表明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属于收入的范畴。以上分析针对一般工商企业。如果是专门的投资公司或者金融企业,则投资的处置收益就应作为日常活动的收入了。

  第二,新准则中投资收益规范的变化。

  一是“投资收益”科目所体现理念的变化。新准则体系将经济增长理念转变蕴含于会计理念的转变之中,比以往更强调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仅仅是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更重视资产质量、关注企业今后的增长潜能、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仅仅是对历史的总结,很好地体现了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观,因此,新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大大改善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有力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新准则中,只有当投资企业已经实现收益并表现为企业净资产增加时,才能将该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与此同时,为了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以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由于公允价值并没有带来现金流入和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只有当处置该投资时,才能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科目。新准则在“投资收益”科目的设置上,一方面以服务投资者决策为出发点,稳健地看待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把上市公司的动态利润变动加以反映,体现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这一理念。

  二是投资收益确认、计量方面的变化。新准则体系中有关投资收益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1:具确认和计量》等,据此投资收益可以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中投资收益的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投资创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旧准则中,控制这种情况是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成本法核算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股份比例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另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者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比例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除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外,还需要将原来因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核算。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计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升高,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降低,则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旧准则中当金融资产的价值升高时,由于谨慎性原则不对资产进行处理;当金融资产的价值降低时,要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虽然新旧准则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所计人的科目不同,但两个科目中的金额都只有在处置该资产时才能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同时将“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与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企业应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计人“投资收益”。处置该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由此可见,持有期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没有计入投资收益,只有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才会形成真正的投资收益。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并没有改变投资收益数额。

  三是投资收益报告方面的变化。投资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在旧准则中,投资收益被排除在营业利润之外,和营业外收支一起构成利润总额。相关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一主营业务成本一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一营业费用一管理费用一财务费用=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投资收益被包含在营业利润中。相关公式如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可见,投资收益在财务报表中的位置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营业利润之外变化为现在的营业利润以内。

  第三,新会计准则中投资收益的认识。

  一是正确划分属于利得或收入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可以分为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一般来说,持有收益属于收入范畴,处置收益属于利得范畴。在持有收益中还要区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金融资产持有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所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所取得的可持续投资收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越高,说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越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企业越具有投资价值。金融资产的持有收益是由于股价的上升使得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随之变动而所获得的虚拟收益,在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而是计人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科目,一方面反映了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现时价值;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收益并未实现,因而没有将其计人投资收益。处置收益是将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出售而获得的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这种投资收益是一次性的、不可持续的,应放在利得范畴中。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属于收入,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持续性的,因而也是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的;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属于利得范畴,对企业的发展没有持续性影响,是暂时的,一次性的,因而不能作为评判企业长期发展趋势的指标。

  二是准确把握投资收益对投资决策的价值。投资收益是报表使用者关注的重要项目。但是在进行财务分析时,我们绝不能忽略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的差别。新准则下,营业利润中包含了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越多,营业利润越多,利润总额也越多,由此导致股票的市盈率越低,从而直接引导投资决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仅要参考市盈率的高低,还要详细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内容。一方面,要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构成、主营业务在行业中的地位。营业利润中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以外的日常营业利润越高,主营业务在行业中的排名越靠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投资价值也越大。另一方面,要分析投资收益在总利润中的比例和投资收益的构成情况。如果投资收益在总利润中的比例较大而且投资收益中属于利得的部分占很大比重,该公司的可持续获利能力可能会比较差。

  三是改进利润表及附注披露的建议。新旧准则下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存在差异,但实质上投资收益的性质没什么变化,但在新财务报表中投资收益的位置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转变,实际上,不论在新准则还是旧准则下,投资收益都应划分为利得和收入两部分。在新准则的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被放在营业利润中,该项目下只单列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对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的特别说明。但哪些投资收益属于利得、哪些投资收益属于收入却无法区分,而属于收入或利得的投资收益对投资者的决策作用显然是不同的。因此,一种方法是,可以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下增加项目,如属于利得的投资收益(或处置收益);另一种方法操作起来更简便,可以在利润表附注中细化投资收益的披露,按照属于收人或利得的投资收益分类列示,以便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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