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0 13:47 来源:奇晋
【摘 要】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内幕信息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入手,揭示了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会计监管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一种行为。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提交并且公开全面的、及时的、有用的、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为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是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依据,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保障。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由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对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做完整的披露,而是避重就轻,选择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投资者。同时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时被查处之前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将信息予以披露。正是由于上市公司这些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证券市场的不规范。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随意。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等。由于这些不规范的会计信息,导致了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失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的价值就是在于它的时效性。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失去时效的会计信息,是无用的会计信息,无使用价值。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还会导致内幕交易等操纵市场的欺诈性交易。因此,具有时效性的会计信息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灵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发展,我国《证券法》第59条对此早有规定。但是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提高股票市价、顺利筹集资金以及增加公司业绩等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和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分析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业务行为人新的经济工具的出现,使现行的法律一时很难跟上。例如:《会计法》以及《证券法》中都没有对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做假账等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含糊的、原则的规定,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执行,而那些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就开始铤而走险以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上市公司,有很多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就出现机构设置繁琐、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的监督不力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机构设置过于繁琐,导致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仅仅是公司“一把手”说了算,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如有些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出于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动机,经常会出现国有控股或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态势。造成国有股“一股独大”,以及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样的形式,自然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第三,监事会的监督不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公司法》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而且法律也没有赋予监事会具备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与手段。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在大多数公司充其量不过是起到一种咨询和建议作用。这样的状态,就特别容易造成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对董事会所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会计信息质量不合格与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常常会出现披露随意、不真实、不充分的不合格现象。例如: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有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者根本不披露。这些信息质量的不合格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从而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第三方会计监管不规范
所谓第三方会计监管就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管。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信息披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大层面都是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独立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做假账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虚假信息的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扩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应不断的从严。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基本散见于《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既不易于操作又不便全面执行。关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关系。为此应该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完善来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完善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授予证交所必要的监管权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职能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监督管理。同时,应该明确赋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惩罚权,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委员会,尽早出台《注册会计师惩罚规则》。最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学术理论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尚无论述,司法实践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这一类罪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简单执行现行刑法规定的几个具体罪名。由于现实的行为与刑法条文规定的不紧密,而在遇到具体的犯罪行为时往往难以把握。因此完善刑事实体法、建立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基础理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全面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想状态。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晰产权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经常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从而会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有必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晰产权转变政府职能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优化股权结构,杜绝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只有从根本上减少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才能使其他股东投资者积极介入到企业管理活动中,使股东大会不流于形式,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成为真正的管理者,共同制定能体现大多数投资意愿的公司章程,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其次,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使监事会不流于形式。在我国上市公司虽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置了监事会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无法约束董事会的决定。因此,应该赋予监事会独立的监督权、扩大监督的范围,使监事会发挥真正的作用,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最后,建立公司内部会计信息化建设,增加会计信息的流动性。上市公司内部信息充分流动离不开信息化建设,一般包括从硬件、软件、人员及制度保障方面进行。畅通的网络是实施事中、事后会计监督的保证。此外,会计电算化是提高公司会计核算和资本运营效率的有效手段,是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保障。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量化会计信息衡量标准
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是衡量会计信息是否全面、及时、有用、真实的量化考核标准,其要求应包括以下方面。
1.全面性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企业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
2.可靠性会计信息披露。可靠性要求企业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可比性会计信息披露。可比性要求不同,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4.可理解性会计信息披露。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使用。
5.及时性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以便于使用者及时使用和决策。
6.重要性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
7.谨慎性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8.相关性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性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9.实质重于形式性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判断,而不应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因此只有将会计信息衡量标准进行量化,才能在信息披露时更加明确,从而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强化会计信息外部监管力量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离不开会计信息外部监管。会计信息外部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管等三方面内容。首先,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是指通过具有会计审核资质的第三方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外部治理,核对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以及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等机构。只有赋予这些第三方中介机构更多的监督权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第三方监管的作用。同时还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些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规制,以达到社会、上市公司、国家三方制约的目的,从而促使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其次,应该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使独立董事真正能起到“独立的仲裁”作用。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却不尽人意,独立董事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其真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规范独立董事在我国的适用,使其在公司外部治理中起到真正的作用。
最后,规范社会舆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促使社会舆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督。规范的社会舆论披露不仅有利于公众对上市公司经营现状的了解,而且还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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