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1 11:19 来源:刘莹
【摘要】 股指期货对传统会计在会计要素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为此,对传统会计要进行一定的改革,需要对这种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股指期货;会计要素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
2008年12月3日,“第四届中国国际期货大会(深圳)”正式召开,股指期货何时推出成为参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各方认为股指期货已准备多年,希望监管层不要因为美国金融海啸而放慢国内金融改革的脚步,可见,股指期货推出在望。我国一旦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就有可能同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一样,其规模可能迅速超过股票现货交易市场,现行的会计理论实务必须做出相应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会计实务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这种大量发生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一、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的影响与改革
(一) 股指期货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要素理论对合约的平仓交易事项则难以确认或无需确认。因为:第一,合约平仓交易属于未来发生的事项。第二,未来发生的平仓交易行为,并不完全是由交易者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例如,保证金不足时的强制平仓终止交易以及合约到期日的终止交易等。第三,合约的终止交易所形成的经济资源的流出流入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立足点在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来说,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在会计实务中必须确认,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了新问题。
(二) 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实务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等新的会计要素。所谓“金融资产”,包括“从其他企业收取现金或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金融负债”则是指“向另一企业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义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已经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等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以后,可参照以上准则,对传统会计要素实务进行改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简称CAS22(下同)规定,股指期货的确认应分为初始确认、合约持有期间确认和终止确认。
1.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确认。CAS22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时,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合约买方, 按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一般原则, 投资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同时作初始确认。初次确认时, 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在会计报表日(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 则应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可称之为“动态确认”。因此再确认就是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当日(其确认时间以报告期的时间为标准)。
3.股指期货交易的终止确认。在CAS22 中,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 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 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根据准则的规定, 股指期货投资企业应当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 必须立即对交易进行确认, 可称之为“终止确认”。其确认时间以平仓交易时间为标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 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与改革
对股指期货交易如何进行会计计量,传统的会计计量理论也具有其局限性,难以规范和指导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实务。
(一)股指期货给会计计量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计量理论,对“历史成本”的确认标准有两个,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这两个确认标准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事项作为计量确认的基础。由于股指期货在持仓阶段的持仓盈亏是一种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是“未来发生的事项”,按现行的会计计量确认理论,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持仓盈亏则无需或难以确认。但是,如果会计计量实务不能及时揭示和反映未来发生的股指期货持仓损益的变动情况,企业管理当局就无法及时分析企业操作股指期货的效益,甚至有可能掩盖其潜在的巨大操作风险,从而使企业管理者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决策十分不利。
(二)股指期货对传统会计计量实务的改革
股指期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会计计量实务的复杂性。解决这一棘手的难题,就必须对会计计量实务进行创新。根据企业管理当局股指期货的交易目的,会计计量实务可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确认:第一,如果企业将期货较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则一般可按开仓时的期货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初始确认。第二,若企业为套期保值而持仓,则按财务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会计计量实务的“动态确认”。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一般应予递延。第三,若企业持有的股指期货不属于上述两类,在报告期内已进行合约平仓交易,则一律对平仓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终止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引用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实务的确认值,而不是现行会计计量常用的历史成本。就股指期货这类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股指期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
1.股指期货交易初始计量。初始会计计量应用的计量属性。CAS22第五章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 由于其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性, 使得它的市场价格体现了股指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 其价格也较容易取得; 因此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 其初始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时, 要发生手续费等相关的交易费用。对于股指期货这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CAS22规定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股指期货交易的后续计量。CAS22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金融负债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3.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相关利得和损失的处理
CASS22规定,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应计入当期损益, 影响利润, 进入损益表。由于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每天都在不断地变动, 其变动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与改革
(一)推出股指期货给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带来的新问题
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财务报告的核心是财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三种通用财务报表则构成财务报告的主体。但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通用报表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一,通用会计报表具有固定格式、固定项目以及较为固定的列表方式,难以反映企业从事的诸如股指期货交易等特殊的经济业务。第二,通用会计报表无法反映股指期货交易的数字处理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第三,通用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及时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由此可见,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适应股指期货推出后金融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难以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
(二)股指期货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实务的改革
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特点。就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却难以达到这样的质量要求。为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必须进行创新。第一,可以对现行财务报表的结构进行改进。对于能够合理计量的股指期货的交易,要列为正式会计报表项目,以使报表使用者能直接获取其会计信息。第二,改进现行财务报表的结构和编制方法。可以增加报表的数量,编制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的报表。第三,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强化“表外注释”在财务报告中的地位,使“表外注释”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附注说明”,而应与其他财务报告共同构成财务报表体系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IASC的相关规定,我国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可进行如下的处理。
1.会计报表的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要增加填列股指期货的保证金科目。将用于交易的保证金列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将用于结算的保证金列在“货币资金”科目下。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中,可设“股指期货损益”项目,它既反映股指期货业务已实现的盈亏,又反映未实现的持仓盈亏,对于持仓盈亏要在利润表后予以说明。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出”项目增加“存入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准备金净额”,投资活动中的现金流入项目增加“股指期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现金流出项目增加“股指期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披露。由于投资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对持有合约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合约价格如何变化,均不会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合约价格。但是,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变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属于非调整事项。
3.风险的披露。对于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实行使其风险巨大,所以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信息披露特别重要。风险信息披露包括定性信息的披露和定量信息的披露。定性信息包括投资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形成的原因、股指期货会计政策、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方法、风险管理目标等。风险定量信息可以通过引入风险估值模型VAR (Value at Risk)来披露。
总之,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传统会计带来的影响,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都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加强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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