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7 11:18 来源:魏中芬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结构 会计监督体系
论文摘要: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利益驱动、低廉的违规成本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是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该文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社会和政府监管、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法规、注册会计师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真实、及时、充分、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在不断地发展,制度日益完善,但其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规范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了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更有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内在原因
良好的会计信息不仅使公司获得良好的公司管理业绩评价,而且能够吸引更多的股市投资者;而较差的会计信息则起到相反的作用。因此,某些上市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业绩,利用造假等会计行为,在会计信息的数量上和质量上做文章,致使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不能正确、客观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各方利益团体也在影响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制定和披露,并积极地参与制作过程。
1、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独大”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分开”,实际上却“分不开”,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像“SI’棱光”、"ST猴王”、“济南轻骑”、“粤金曼”、“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假借各种名义,甚至利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
2、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10年来,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表现地投机性过强。过强的投机性又是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我们从“银广夏”1999年以来的K线图中可以发现,“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了“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年以440%的涨幅位居深沪两市第二位的排名。“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
(二)规则制度不完善、审计监管不到位、违规成本低廉是造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外在因素
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有86.4%实行公司制,仅负有限责任;而在美国,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制,只能实行合伙制;在我国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制,且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目前我国仅是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削减了责任人的责任风险。
长期以来,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深交所综合研究所2002年5月20日推出的题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研究》的研究报告认为: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尤其是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方式,未能足够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没有起到防犯的效果。在2001年前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包括增发和配股)机会与未受处罚的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因此,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对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和机会均没有产生不好影响。由此可见,监管不严、处罚不力、低廉的违规成本放纵了会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滋长。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从总体上讲,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控制型治理结构,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我国的1170多家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授权投资人”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未能实行“五分开”,妨碍着上市公司新体制的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败德行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履行维护股东利益的义务,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监事会形同虚设,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实践证明,公司治理中的缺陷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从现实情况看,我们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以调整持股结构来分散大股东的股权;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
(2)健全董事会,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在董事会中完善独立董事的职能,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
(3)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这将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
(4)建立经营管理者的努力和经营成就的评价机制,加强激励措施。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延期支付奖金及超额利润分成,以认股权证和赠股等方式来代替现金支付,以防止代理人以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
(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体制,减缓财务报告造假的动机
一套严谨、科学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是监管的基础。
1、建立完善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并不断的加以完善。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在这一规范体系中,会计准则是核心。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务的指南,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依据和职业保障。因此,为使会计信息的生成、披露更加规范、恰当,应适时地修改、完善会计准则及统一会计制度。
2、完善业绩评价机制,提高评价机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目前,财务指标是上市公司股东对经理人员的最主要的评价标准。如此单一的评价方法易导致经理人员夸大对自己有利的数据、指标,避而不谈或者进行粉饰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数据和指标。因此,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应当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应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以正确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其他股票市场较为完善国家的做法。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就有以下八个方面:领导能力、战略规划、经营业绩、继任规划、人力资源管理、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外部的关系、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等。
3、股票发行制度力求市场化,完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核准制的股票发行制度存在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报告粉饰的诱因。例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可以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实行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完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的指标;增加非财务指针,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等。
4、加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建设,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当务之急,要尽快发展证券市场,分散股权结构,从而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市场的形成;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人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并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积极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努力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积极主动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审计监督,加大处罚力度
1、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个层次。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政府的审计监督与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共同构成了审计监督的全部外延。因此,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和控制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基础作用;完善政府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性失真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刚性法律法规的“硬约束”;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警察”_的作用。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意义甚大。
2、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但是,良好公司治理不仅仅体现为完善的制度或标准,更重要的是制度或标准的贯彻执行。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加大造假成本;补充惩处条款;实行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会计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四)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作用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为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由上市公司的某些大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东来决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对更换的理由做充分的披露。公司要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当前,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不能完全保证。为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为注册会计师独立从事审计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持。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意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加大教育培训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进审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首先,应该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例如,一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虽然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随意增加说明段或者问题放在附注信息中披露等问题,因而应尽快制定审计报告指南,细化披露规则。其次,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为注册会计师独立从事审计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4、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素质。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进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队伍素质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作用,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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