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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

2011-02-25 14:30 来源:朱军

  摘 要: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视同销售货物业务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税法;会计处理;收入确认

  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视同销售货物业务有不同的认定,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有争论的话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四条规定了确认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行为。归纳起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二是如果要确认收入,如何确认和计量。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251000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1221000贷:原材料 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 351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库存商品 20000[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计税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8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贷:库存商品 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上述四个例子,只在[例3]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从而确认了收入。分别分析如下:[例1]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产品的所有权并未改变,只是存在形式改变,并且还是由企业享有管理和控制权,因此虽然其他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但不能确认收入。[例2]企业将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或者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因为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后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金额并不确定,虽然同时满足其他四个条件,但不能确认收入。[例3]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获取其提供的劳务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例4]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无偿捐赠,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说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额不确定,虽然其他四个条件同时满足,但也不能确认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看该业务是否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能简单持有只要是视同销售业务都应确认或不应确认收入的说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谢定环。如何区别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及进项转出[J]。集团经济研究,2007。5。

  [3]高霞。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J]。财会通讯,2009。

  [4]沈沐风。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税务的会计处理[J]。商场现代化,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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