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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网络团购中的会计核算

2012-12-20 09:35 来源:姚莹

  摘要:网络团购,自2010年初在我国兴起以来,凭借颠覆传统的交易模式和让团购网站、商户和消费者实现“三方赢利”的独特优势,发展极为迅猛,一派兴兴向荣。然而在“千团大战”的浪潮下,如何实施会计核算,保证税收监管,使“网络团购”这一现代化的销售模式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最终保证各方受益。本文将从各个会计主体的角度,就网络团购中的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结合税收监管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网络团购 会计核算 税收监管

  一、网络团购的定义与外延

  (一)网络团购的涵义

  团购,可以定义为团体购买,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使消费者以低于零售价格的折扣价从商家获取商品或服务。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满足互不认识却有着共同购买目标的消费者的需求,团购网站应运而生,为团购提供网络组织平台,这种通过网络形成的,由专业团购机构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商家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被称为网络团购。

  二、网络团购的优点

  (一)总括来看

  首先来看消费者,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个体消费者因为对厂商信息掌握不够全面而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卖方所给出的价格,缺乏同商户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特别是在利益受损后很难从大厂商那里获得应有的赔偿。但在网络团购行为中,消费者的竞争优势得到了体现,不仅可以从销售商手中得到优惠的价格,还可以享受到商户优质的售后服务。通过网络集体采购,可以降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争取到更优惠的交易条件,最直接的就是更低廉的价格和更完善的服务,同时打破地域限制。

  其次来看商户,当前我国的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企业的生命线在于销售渠道,只有尽快销售商品,才能尽快回笼资金,减小库存风险,增加企业的效益。而网络团购可以帮助商户薄利多销,通过网络团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尽管要向消费者让利不少,但由于团购活动不仅可以增加销量或服务,加速其资金周转,降低其资金占用,还可以提高自身品牌的影响力,进而更好地促进常规渠道的销售。因此,商户通过网络团购同样可以赢利不少。

  最后来看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在实现交易的过程中,不仅可以从商户抽取佣金收入,还能利用交易间隙获得资金沉淀效益,更可以逐步树立品牌,通过拓展业务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具体分析

  这里着重就商户在网络团购中的收益进行简要分析,其收益主要分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

  1、有形收益

  (1)收入增加。商家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手段增加企业的销售量,有形的收入自然而然的会增加。

  (2)成本减少。由于开展团购的商品或者服务往往具有较高的固定成本,较低的边际成本,即每多一个人购买商品或消费服务,商户需付出的成本低于甚至远远低于这份消费的收入。以电影院为例,影场、设备、人员投入是固定成本,而多一个人看电影的边际成本是很低的。

  当等式的被减数增大,而减数减少时,可想而知,利润会比原来要大,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2、无形收益

  (1)广告效益。目前,参加网络团购的商户中以中小型服务类企业为主。这些中小型企业通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因此很少投入大量资金,几乎不可能用传统广告来宣传,大多采用的是临街发小广告或促销传单等,这种广告形式影响力无疑十分有限。而团购网站每天的访问量在不断上涨,这样的广告效益远远不是传统的促销媒体所能比拟的,广告效益也将为商户带来不少潜在的消费者。

  (2)管理改进效益。团购条款本身的精巧设计,一般都要求消费者在约定时间内购买或者提前预约时间进行消费。这样可以帮助商户提前了解在具体时间段内消费者的数量,提早准备好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如果商户能因此改进生产流程,那么必将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我们不难发现,无形收益会在无形中逐渐提升网络团购中商户的知名度,扩大销售收入;同时帮助商户改进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最终无形收益也将转化为有形收益,实现利润的增加。

  三、网络团购的现状

  网络团购慢慢在兴起,当前,网络团购物品也多种多样,有婚纱照团购、餐饮团购、旅游团购、形形色色的商品团购等等,因为销售商品时的方便快捷,消费者若对实物感兴趣可以点击购买,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网上支付工具付清货款后,直接填写所购实物的快递送达地址,所购实物最终由物流公司送至消费者手中,或者以电子券团购方式,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付款之后,会收到团购网站发送的电子消费券,消费者即可凭电子券到商户实地消费,主要涉及餐饮、娱乐、美容、电影、健身等服务行业。

  收到消费者付款后,团购网站在选取从支付平台收款和支付给商家款项的方式上有三种选择:第一,由支付平台将款项一分为二,佣金部分支付给团购网站,商品购买价款部分支付给商家;第二,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定期将全部价款分期支付给商家,商家定期将佣金返还给团购网站;第三,多数团购模式所选取的方式是,支付平台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团购网站,网站扣除佣金后定期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家。

  但是,这么方便快捷的购物模式,由于网络团购有别于常规购买的新方式,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依据,故而在实际网络团购中或多或少也有涉税问题:第一,网络团购索取发票成难题。由于消费者与商家两个主题间介入了网站这样一种表面上收取了全部价款却不真正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平台,到底发票该由谁开?商家认为团购行为价格低廉,若再开发票缴税,就会导致商家盈利会更少甚至亏本,或者商家与团购网站的结算时分期进行的,而个人消费时分散消费,可能产生消费者已经消费,但商家尚未收到团购网站的款项的情况,不愿意在收到款项之前先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第二,网络团购的收入确认点有待明确。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多采用以票控税的模式,而现行的网络团购给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带来了较大挑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监控团购网站和商家实际收入情况显得较为无力。

  四、团购网络的对策及实际的会计核算

  (一)对策

  首先商家应当在当期确认收入并为网络团购的消费者开具发票。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售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表面上看,团购网站收取了消费者全部款项,似乎应该成为发票的开具方,但是,了解了团购的经营模式后我们发现,此流程中真正意义上的收款方并非团购网站,而应该是商家,商家收取的才是对应商品及劳务的价款,也是提供商品与劳务的真正主体,而团购网站收取的只是提供交易平台的佣金,让其开具对应的发票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商家已经为消费者邮递了产品或者是提供完了劳务,也产生了取得收入的权利,就应当在本期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加强中间环节的监管

  在第一种模式下,即从支付平台将款项一分为二的模式下,支付平台是源头,税务机关可以重点监控其资金往来账户,如有退货可以凭借相关邮递凭证办理税收的减项。

  第二、三种模式下要层层落实以票控税的模式,每个团购活动应该出具相应的“货款结算单”,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整个经济链中各个会计主体应缴纳税收的类型和税率,要在会计核算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细则,比如《网络团购会计制度》、《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该类型业务的会计处理,给予征税的同时也给予一些优惠鼓励的政策,使我国网络团购走上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在此,举例说明网络团购业务中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

  某丙团购网站新推出团购业务:低价销售国内某知名电器销售商丁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豆浆机,市场价299元,团购价199元,甲公司为给员工奖励用支付宝(乙支付平台)从丙团购网购买358个该型号豆浆机,按照约定,支付宝每笔支付业务收取1元的手续费,丙团购网站与电器销售商丁公司事先约定的佣金率为3%。上述业务发生后,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支付款项方式采用最常用的第三种模式):

  (1)消费者甲公司的会计核算。

  ①甲公司在乙团购网站上在线购买付款给乙支付平台后,根据已付款成功的订单,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608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351.40

   贷:银行存款 71242

  注:71242/(1+17%)=60890.60元

  60890.60×17%=10351.40元

  ②甲公司向丁商户委托的快递公司签收豆浆机并决定发给员工时,根据员工福利发放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成本费用等相关科目 7124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71242.00

  ③实际将豆浆机发放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71242.00

   贷:库存商品 608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351.40

  (2)乙支付平台的会计核算:

  ①当收到消费者在团购活动期间点击团购网上所列商品后的全部款项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12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8.00

     应付账款——丙网站 70884.00

  注:358×1=358元

  ②团购业务结束后的合同约定日期将款项支付给丙团购网站,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70884.00

   贷:银行存款 70884.00

  ③乙支付平台属于服务业,不属于金融业,按5%缴纳营业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7.90

  注:358*5%=17.90元

  (3)丙团购网站的会计核算:

  ①丙团购网站收到在线支付的商品购销款以后,根据已付款成功的订单汇总记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088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37.26

     应付账款——丁公司 68746.74

  注:358×199×3%= 2137.26元

  ②丙团购站收到商户提供的商品领取记录单时,支付给丁公司款项,同时向丁公司收取3%的佣金。丙团购网站根据商品领取记录单和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68746.74

   贷:银行存款 68746.74

  ③计提营业税时作如下会计核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6.8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6.86

  注:2137.26×5%=106.86元

  (3)销售商丁公司的会计核算。

  ①丁丙公司发放团购商品给消费者,假设该豆浆机成本为每个150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此时销售成立,可以确认收入。丙公司根据商品领取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丙网站 712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89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351.40

  注:71242/(1+17%)=60890.60元

  60890.60×17%=10351.40元

  ②丁公司同时需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务成本 53700.00

   贷:库存商品 53700.00

  注:358×150=53700.00元

  ③丁公司收到丙团购网站已扣除佣金的商品销售款时,根据商品领取记录单和网上银行收账记录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6608.48

    销售费用 2137.26

   贷:应收款项——丙网站 68746.74

  参考文献:

  [1]李贵芬 高静娟.试析网上团购业务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11(13)

  [2]潘皓青.商户网络团购收入的会计处理.国际商务财会.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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