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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理念更新

来源: 易有明 编辑: 2009/10/21 21:26:10  字体:

  一、新风险导向观:新风险模型和审计流程

  新旧准则均倡导风险导向审计,但旧准则所采用的风险模型及相应的审计业务流程在审计实务中并没有真正实现风险导向。新准则通过启用新风险模型和改进原审计流程,真正实现了风险导向审计。

  (一)启用新风险模型,树立审计风险“两要素构成观”

  旧准则规定审计风险由三要素构成,即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采用的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从理论上讲,该模型也倡导风险导向审计,即以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为导向,但在实际运用中却难以使风险导向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现代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实施着内部控制,因此企业期望注册会计师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严格区分开来进行评估,但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导致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识别、评估只能流于形式。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甚至不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假定为高水平,为降低检查风险,于是将大量精力集中在执行实质性细节测试程序上。因此,所谓的风险导向审计徒有其表,实际工作中仍停留在控制基础审计,甚至是账项基础审计阶段。新准则尊重客观事实,摒弃了审计风险“三要素构成观”,通过引入“重大错报风险”这一概念,规定“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采用了新审计风险模型,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无需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识别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而只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就可初步完成风险评估程序。

  (二)改进审计业务流程,落实风险导向观

  根据新审计风险模型,新准则改进了审计业务流程,增强了审计程序的实施效果。旧准则将审计流程分为四部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评估固有风险;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初步评估控制风险;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再次评估控制风险;实施实质性测试,降低检查风险。而新准则将审计流程划分为三部分:风险评估程序,即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控制测试程序(必要时),即通过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重新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程序,即通过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降低检查风险。经过改进,新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不允许不进行风险评估而直接将重大错报风险假定为高水平),在此基础上,针对评估的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即上述新流程中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以合力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可见,能否合理评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既是整个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关键,改进后的业务流程真正实现了风险导向审计。

  二、新业务承接观:全面考虑有关因素并全程关注业务保持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业务质量控制准则中,新准则专门用一章内容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而旧准则只是很简单地用一条内容进行规范,即“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业务承接方面树立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新理念:

  (一)全面考虑有关因素的影响

  在确定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时,新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四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一是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二是考虑是否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是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四是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如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针对每一个因素,新准则又详细规定了应考虑的主要事项,如考虑客户的诚借隋况时,新准则规定了应从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及商业信誉等七个方面予以考虑。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要求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考虑的因素要更加广泛和全面。

  (二)全程关注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除了考虑的因素比旧准则全面之外,新准则要求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还应进行全程关注,一方面,在承接业务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全面关注上述四个因素对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承接业务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考虑有关事项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如在本期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客户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或内部控制环境恶劣,或者对业务范围施加重大限制,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业务执行的情形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以考虑终止该客户关系。此外,新准则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可能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时,事务所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主要为:“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旧准则只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前关注有关因素的影响,承接业务后是否关注以及如何关注则没有规定。

  三、新质量控制观: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和树立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

  新旧准则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进行了规范,相比旧准则,新准则最大的变化是要求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和树立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

  (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立身之本。事实证明,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不仅对一般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引导事务所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新准则补充、完善了质量控制要素,并要求事务所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自上而下促进质量控制文化的形成。一是补充和完善质量控制要素。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质量控制要素方面作了较大地调整。旧准则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督导、咨询、业务承接、监控。新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政策和程序: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虽然从数量上看,新旧准则关于质量控制要素总数没有变化,但新准则的七个要素所涵盖的内容比旧准则广泛与丰富得多。从要素的改变来看,新准则在规范质量控制方面最大的变化是突出了人的作用,以引导事务所注重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建设。二是自上而下促质量控制文化的形成。在补充、完善质量控制要素的基础上,新准则要求事务所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自上而下逐渐形成良好的内部质量控制文化。它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强调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的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以质量为导向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

  (二)树立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

  新旧准则都要求对项目组的工作进行复核,所不同的是,旧准则不对业务进行区分,笼统地规定对所有业务实施三级复核,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很难在实务中真正得到落实。针对该情况,新准则将所有业务区分为一般业务和特殊业务,规定一般业务实施组内复核,即“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对于特殊业务,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等,除了实施组内复核外,还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这种分类控制方法,比较贴近实际,既满足了一般业务复核的要求,又突出重点,考虑了特殊业务的实际需要。

  四、新人力资源观:重视项目负责人和关键人才的培养

  不同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在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一个特殊的组织中,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才是其最宝贵的人力资源。但旧准则对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并没有明确界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务所对项目负责人的培养。

  (一)规定项目负责人

  新准则弥补了旧准则的这一缺陷,不仅明确界定了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而且详细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新准则明确指出,项目负责人就是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规定项目负责人职责的具体内容

  新准则从六个方面详细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中的职责:对审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项目组的工作委派;业务执行中的指导、监督、复核、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监控。对于项目负责人在其他业务中的职责,新准则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从新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项目负责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事务所应树立新的人力资源观,从战略的高度重视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才,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培养,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要稳定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才队伍,而且要在职业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等方面重点向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人才倾斜。

  五、新业务发展观:扩大业务范围与开辟国外市场

  新准则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这既是规范业务、提高质量的需要,但同时也要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开辟国外市场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内容划分

  与旧准则只规范审计业务不同的是,新准则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划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两大类。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等。针对不同业务,都有相应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的业务范围扩大

  国外实践已经证明,除了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之外,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很大的业务扩展空间。但目前,我国大多数事务所还仅局限于审计业务,对其他业务如审阅业务、执行商定程序等鲜有涉猎。事实上,国内现有的审计业务市场已基本饱和,除兼并、重组其他事务所以外,在该领域有进一步较大扩展已不现实,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维持现有审计业务的基础上,重点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扩展收入来源。此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出台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到国外开展业务的有关政策。因此对我国一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放眼国际,开辟更广阔的国外市场。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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