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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建筑业甲方供料”,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全部或部分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或部分原材料。“甲供料”产生的原因是甲方(建设方)为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同时也是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作出的选择。有关资料显示,工厂建设项目甲方供料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在30-75%之间,房地产开发项目甲方供料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在25-50%之间,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甲方供料占总投资额的15-55%之间。
关于甲供料的纳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就是说不管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施工方的营业额都包含材料款。而现实是,由于甲方供料行为复杂、隐蔽性强,建筑行业复杂多样和税收管理不及时或管理层次不到位,建筑企业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才办理“甲方供料”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部分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缴纳税款,而没有按全额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既要使税收管理人员做到政策清楚,执法准确,又要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和代征单位知法、守法,从而促进甲方供料税收管理质效的提高。
二是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规范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建筑业税收政策:对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对工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甲方供料重点监控,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三是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进一步落实建筑业项目管理。对建筑业实施项目属地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确保建筑业项目从开工登记、工程进度、甲方供料、发票开具、税款申报等全部纳入微机监控范围,建立起“以项目为中心,以信息化为手段,部门配合,以票控税,源头控管,事后监督”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四是严格推行双向报告制度,延伸税源监控链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施工单位在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进一步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提高计税营业额的准确性。
五是完善“以票控税”制度,加强代征代扣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领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时,要进行“票表比对”,保证开票收入及甲方供料金额均足额缴纳营业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专用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要对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合同、工程收款收料、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计税营业额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加强对税款的代征代扣管理,对于实行委托代征的,完善代征协议内容,特别是代征环节、代征税费项目内容,防止出现未按协议内容代征行为的发生。
六是建立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甲方供料税收征收管理。甲方供料税收管理是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难点、弱点和重点。税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七是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地税、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税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综合治税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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