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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政府对各级党政领导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预防权力滥用导致腐败的重要手段,是强化干部监督、正确评价其工作绩效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合理用权、正确履行经济职责的创新举措。但由于体制、机制、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意义
在干部管理中引入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管理机制的创新。通过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委托或授权,依照相关法规或政策,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公共资金投入的经济组织或团体的受托公共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明确或解脱相关党政领导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因此,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建立,至少具备“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从经济角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 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便于被审计人或继任者了解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继任者的受托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明确或解除被审者的受托公共经济责任,便于划清前后任的责任。通过审计,把领导干部的任期内政绩水平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可以促使那些党政干部努力学习经济管理、学习财经法规,逐步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慎用财权,用好财权,理性决策,从而更好地履行受托公共经济责任。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正确评价和任用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能充分发挥被审单位广大干群的相互监督作用,制衡领导者的权力。审计过程中公示制和访谈制等,能充分调动群众对干部、干部对干部的监督作用,促使领导者在日常工作中洁身自律,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同时,通过与其它监督部门形成良好互动关系,能为纪委和检察等部门提供线索与证据,也能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所掌握了解的一些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门通过对被审领导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理、合法和效益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等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查,以正确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绩效。因此,开展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正确评价和选聘干部,可以为组织上选拔干部提供参考,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是有利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个体,是对行政权力在经济上运用的直接监督,其区间涉及党政领导干部整个任职,因而它往往能够及时发现与处理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者进行的审计,可以把问题直接落实到领导人头上,而且审计报告一般直接呈送上级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领导,其结果可能会影响被审领导的前途,因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而对于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可以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因此,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不可估量的功效,有利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和规范行政行为。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缺陷评估
不可否认,自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起步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诸多缺陷。
从立法层面来看层次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还没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其他有关法规文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技术方法、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全面,其要求与常规审计没有什么区别。目前我们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引用的最有权威或层次最高的法规性文件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几个法规性文件,这些法规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不高,而且也不具备立法的特征。因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实际效果受到很大制约。
从审计标准来看缺乏统一性。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程序等没有统一,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目标、程序、方法、对象、内容和范围在表述上各部相同,用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文件本身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化体系。而经济责任审计最终责任要落实到被审计人的头上,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责任认定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常常给审计机关依法定性处理带来难度。
从独立性来看存在先天不足。由于现行的审计管理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审计部门相当于政府的内部审计,在体制上就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审计部门工作中难免会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干扰,审计的独立性无法充分体现,要想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存在很多现实难题,审计发现的问题往往会打折扣,被部分或全部地隐瞒,导致审计结果处理难。在这种体制下对领导干部受托经济责任的评价效果自然较差。
从实施审计承诺来看存在风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之本身存在的缺陷,致使承诺制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形同虚设,承诺书也宛如一纸空文,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同时,操作过于格式化,对经济责任审计不太适用。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明确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审事议人,这就要求承诺书必须把离任者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以及个人与单位责任区分开来,目前的审计承诺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需要。相反,现行承诺制比较笼统,只要求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很容易造成现任不负责任乱承诺或不了解情况抵触承诺、离任出于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诺的怪现象,无形中帮助离任者解脱了责任,也加大了审计评价与定性的风险。
从审计人员素质看急待提高。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涉及面广,要求执审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高技能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而实际上由于受时间紧、人员少、审计成本高等的限制,加上各种财经法规的频繁修订,造成许多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以及综合能力与实际要求不相适应,导致其实际效果很不理想。另外,现阶段还存在审计力量严重不足与审计任务和责任重的矛盾,这也严重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正常发挥。
从成果运用来看大多流于形式。中办《暂行规定》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而明确了“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先离后审,流于形式,严重削弱了审计的功能。由于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不够重视, 往往导致即使查出问题时,国家的财产已经遭到损失,此时“楼空人去”,再追究责任,为时已晚,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三、深化经责审计的战略思考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各级领导干部既是经营管理者,又是竞争参与者,兼行政与经营双重职能,权力既可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为个人和集团谋私利。由此,不难想象,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监督和制约机制,就不可能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加强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仅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更是建立健全干部考聘机制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加快法制化进程,建立规范的审计体系。《审计法》中应该增加相关条款,力求制定一个标准化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程序,明确职责,从而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在制定标准化的审计规范体系时,要明确经责审计的目的在于评价离任领导的履责效果;同时要明确规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切实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本单位本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同时把握与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效益审计的不同之处。另外,要明确经责审计的评价重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紧紧围绕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同时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从实际出发,独立、客观、公正地区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其次,要提高审计地位,建立上下联动的经责审计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同级政府部门,审计局执法难度较大,应该推行或提倡组织部副部长或纪委副书记兼任审计局长,增加威慑力。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常交流和通报有关经责审计的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控制质量, 可以实行上下联动的审计机制,确保审计结果的独立、公正和客观,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和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
第三,要实施人才开发战略,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专门人才。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国家审计人员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均与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不相适应,高层次复合型的审计人才奇缺。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实施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培养造就多层次、高水平的审计干部队伍,这是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
一是要大力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把普及和提高结合起来,建立上下联动、横向交流、多层次、高标准的动态教育培训体系,要花本钱激励审计人员提高学历和专业资格,要有针对性地培训,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引进等多种方式,提高高素质审计专门人才的比例。二是要在国家层面上考虑增加审计院校和审计专业招生计划。目前,专门的审计学院只有南京审计学院一所,而财经大学几乎每省都有。尽管财经大学也有审计专业,但审计招生计划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国家至少应该在每年的高校招生中增加审计招生计划。三要把好审计人员进口关。要坚持逢进必考、公开选拔制度,加大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力度,体现公平合理、择优录用的用人机制;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并把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用结合起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第四,要强化成果利用,把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必要条件。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防范和揭露腐败的需要,同时也是干部考核与任免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必须充分利用好审计成果,强化审计功效,这也是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
一要扩大任中审计比例,前移经济责任审计关口。由于审计的时间相对较长,而组织上调人的时间比较集中,离任审计往往出现人已调走半年甚至一年,审计还没有审完的现象。审计成果无法在组织措施中得到体现,审计报告只能束之高阁,一审了之。即使查出一些问题,也是“马后炮”,由于种种原因,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必须扩大任中审计的比例。同时,要把审计成果作为组织部门选聘和调整干部的必要内容之一,逢调必看审计报告,这样审计成果就能得到应有的利用,审计的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要严格审计处理程序,确保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涉及许多部门,因此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必须及时完整地报送相关部门,不能隐瞒不报,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 “免疫”功能;组织部门要将审计评价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纪检部门要根据审计结果对那些违反党纪政纪、贪污受贿以及徇私枉法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被审计干部所在的部门或单位也要在落实审计决定,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管理等方面多下功夫。
三要加大相关部门的配合力度,增强审计监督的效果。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先离后审和审计成果应用滞后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严重削弱了审计的监督职能,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要通过五部门联席会议,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握政策,强化审计成果转化的时效性,共同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适时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纪检部门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提出审计工作的重点,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对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审计质量,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通报,以便为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依据。
四要建立惩前毖后机制,逐步杜绝屡查屡犯的问题。组织、纪委、审计等部门可以联合出台政策,凡任中审计查出的问题之后重犯、离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后人再犯、离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到新单位重犯的,组织、纪检及审计部门一定要重处重罚。以此遏制“常见病”、“多发病”等屡查屡犯问题。
五要加大审计公示力度,发挥审计教育和示范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应该把审计公示真正落到实处,做到公示一批、教育一片,处理一个、震慑一批的效果。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全体干部进行教育的客观依据,要注意和善于分析审计结果,掌握干部思想状况和倾向性问题,尤其要注意抓好正反典型的宣传工作。对政绩突出、廉洁勤政的干部,要积极予以正面的表扬,而对那些普遍性、多发性的典型案例,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有针对性地借助适当形式在干部队伍中开展批评教育活动,发挥警示作用,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激励与约束制度,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对整个社会、全民大众负责的良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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