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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已有十余年了,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得到较好推广,审计结果普遍得到各级人大、政府的肯定。随着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构建、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为确保县级预算执行审计的质量,对基层审计机关深化县级预算执行的审计重点提出了新要求,也是目前搞好县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关键所在。下面就如何搞好县级预算执行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继续加大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审计
根据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要在对财政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向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效益性方面深化。审计中,要分析财政支出格局是否根据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进行了调整,重点是否放在为国家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是否加大对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支出、是否在逐步提高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以及加大财政对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的投资力度等方面。支出的范围、结构是否符合这些重点,是否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顺序合理调度资金,克服财政“越位”和“缺位”的现象,使有限的财力更好地发挥效益。
二、加强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计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应首先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计,特别是要对一些有资金二次分配权力的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的预算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看该列的收入是否如实反映,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截留、挪用或层层留机动指标的情况,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合规,部门之间、项目之间是否苦乐不均。总之通过对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审计,强化预算的约束和预算分配的透明度,促使有限的财力分配更趋合理,从机制和源头上促进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
三、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就是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和促进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经济发展,使下级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均等化目标。近年来,经济欠发达县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之一,且一些特定用途或专项补助的资金数量和支付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农业(大农业)、水利、交通、教育、社保、就业、扶贫、救灾等诸多方面,使每年的财政总预算支出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这种特定用途的资金或专项资金比例的提高,使审计的范围和手段要作相应的调整。突出“全面性”,不但要查上级资金的到位、拨付情况,还要查清地方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一方面,要审查全部资金的到位率和拨付资金的及时性、合法性、合规性,查清不到位资金的原因,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对此产生的影响作出相应的评价;另一方面,要对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到位率进行认真核实,确认资金是否真正到位。对发现的大额支出要作进一步的跟踪,查清是否存在本级预算资金虚假到位或利用其他手段将资金抽回的问题。
四、加大对预算编制各环节的合理、合法性审计
主要审查预算编制、预算批准、预算批复三个环节是否科学、完整、合理。财政部门编制提交人大、并经人大批准的预算,财政部门有没有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及时批复到各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是否完整;确实需要预算调整时,财政部门有没有相应的调整方案,是否经人大批准。
五、加强对国库集中收付的审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和支出拨付程序,实行集中收付,这是财政国库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审计监督的重点应与改革同步,监督的目光应转到“集中收付”上来。首先要审查各级财政、税务和其他征收机关预算内外收入缴库方式、程序是否合规,收入是否进入国库同一账户,有无违规进入过渡户或通过私设账户、“小金库”截留、挪用财政收入等违规、违纪情况;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合规等情况。其次要监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看有无不按预算和程序支付或利用集中支付、集中核算之机,为某些部门开方便之门;有无一方面集中支付,另一方面一些资金又分散管理,使“集中支付”、“会计核算中心”有名无实等问题。另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审计,改进和完善管理,促使此项制度健康运转。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
实行政府采购是预算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审计是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也应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
七、加强对具有收入监督和下拨资金双重职能的预算执行单位的延伸审计
这些单位不但资金量大、环节多、管理要求也相对要求较高。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仅从相关账目核对预算下拨或收入上缴情况,难以准确确定其完整性、正确性,必须在核对的基础上对收入的性质、计算依据的准确性进行确认。一是核对账目数字。将预算单位审计度年内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总额与财政部门的数据核对,并按照预算规定核对查证,对于两个年度内的欠缴、欠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从中发现截留、挪用财政性收入问题和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的问题,以及随意安排非预算项目支出的问题。二是对收入性质、计算基数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混淆财政性资金的性质,为代收单位自身谋利益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隐蔽性违纪行为。其主要手法是在第一环节改变资金原有的性质或人为调整应计收入的基数。这种违纪行为具有隐蔽、大额、容易造成国库资金流失和产生腐败的性质,如果不作进一步检查核对是很难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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