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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计风险是审计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经过系统研究指出审计风险的产生有技术原因和社会原因,以期为防范审计风险提供理论支持。
一、审计风险产生的技术原因
审计是专业人员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向社会提供的专业服务,其主要目的是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一个专家意见,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性。分析现代审计环境和审计技术方法,我们可发现,导致审计人员未能有效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情况、以致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技术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活动日趋复杂,对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现代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经营活动也越来越复杂。各种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各种金融创新工具的广泛运用,使得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报表编报和披露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人们传统的认识程度。特别是当企业跨地区跨国家经营时,其复杂程度就更高。这些发展不仅大大提高了审计的难度,而且对传统意义上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包括知识结构和行业经验,以不断满足被审计企业经营活动日益发展的要求。然而,由于受事务所规模和管理体制等的影响,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缺乏适当的培训制度,专业知识更新较慢,特别是对像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等特殊行业以及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和新经济知识的研究较少,且大都仍还沿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加之因审计收费较低,安排的审计时间不充裕,就很难有效地控制审计质量和发现这些企业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活动的日趋复杂对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的挑战是导致审计风险产生的首要技术原因。
(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未能有效落实
鉴于现代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和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制定了审计质量控制准则,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制定和遵循有关内部质量控制的要求,从每一个具体审计项目和事务所整体上控制审计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加之行业内的激烈竞争和审计收费的偏低,大部分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很不完善。有些事务所即使实施了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其措施仍停留在最基本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上,还没有建立起从接受审计客户的评估到审计报告发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体系。因此,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提供的审计服务大都处于一种走钢丝状态,充满着审计风险。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离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还有相当差距;有的甚至对审计准则的要求还缺乏最起码的理解;更有甚者,为了低价招睐生意,竟无视审计准则的最起码要求。所有这些,无疑又提高了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审计准则的相对滞后
从审计质量控制的角度来说,严格遵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来实施审计,就做到了职业谨慎的要求,履行了审计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社会发展总是处于领先地位,而相应的审计准则的制定或完善常常处于一种滞后状态,因而使得审计人员常常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即使遵循了审计准则的要求,但由于现存审计准则与现时社会发展要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涉及法律诉讼案件时仍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这是因为,当现存的审计准则与现时的社会发展要求之间存在差距时,法庭的判案常常倾向于现时的社会发展要求。因此,审计准则的相对滞后性也导致了审计风险的产生。
二、审计风险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发展过程来看,对审计人员审计责任的追究是导致审计风险产生的社会原因
审计风险的产生除了有前述讨论的技术原因外,还有其社会原因。考察西方民间审计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审计风险的诞生与审计的诞生不是同步的。虽然民间审计在世界上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人们对审计风险的真正认识则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诉讼爆炸”发生后才逐渐加深的。在这之前,虽然也有审计风险,但对其认识一直是很模糊的,其中很重的原因是审计人员很少对社会公众承担法制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正如1968年6月15日美国《论坛》报道的:“在1965年以前,由第三者提起的声称因注册会计师玩忽职守而蒙受损失的诉讼一般是难以成立的。”而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人类社会开始迈向信息化社会,使信息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因而信息像一切有形商品一样具有商业价值,而提供信息的服务也成了商业服务。同时,20世纪60年代西方商品市场迅速发展,但其中也不乏伪劣商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商品市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主义得以盛行。这些环境的变化使大量依据信息进行决策的投资者、债权人有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于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投资者因在财务信息消费中遭受损失而引起的控告审计人员失责的诉讼案便剧增,达到“诉讼爆炸”的局面。这一情况的发展,使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不断加重,审计风险也不断加大。因此,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经历的发展过程来看,对审计人员审计责任的追究是导致审计风险产生的社会原因。
(二)从我国民间审计的发展历程来看,审计责任的追究同样是导致审计风险产生的社会原因
从我国民间审计的发展历程来看,上世纪80年代初,当我国民间审计刚恢复重建时,由于人们对民间审计的目标、性质、特点、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都还较模糊,尽管这时的审计质量很低,有些甚至没有工作底稿,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这时的民间审计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这时的民间审计几乎没什么审计风险可言。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深圳原野公司和北京长城公司等恶性事件所引起的对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追究,才使人们认识到审计风险的存在。而近几年来,银广厦等一系列上市公司欺诈舞弊案例的接连发生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一家接一家的关闭撤销,使审计职业界对审计责任问题有了更普遍、更深入的认识,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也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回顾国内外民间审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审计风险与审计责任两者是密切相关的,没有审计责任,也就没有审计风险。因此,对审计责任的追究是导致审计风险产生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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