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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审计风险的控制

来源: 尚高峰 编辑: 2009/06/04 09:50:18  字体:

 

  政府审计风险不同于社会审计风险,它所产生的后果不光是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更多的是表现在政治、社会、名誉、信誉等多方面的损害。政府审计风险的后果不仅会影响审计机关的形象,而且会影响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实施经济监督的威信。在法制日趋健全的今天,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社会监督审计的局面已逐渐形成,一旦审计主体出现闪失,损害了社会或被审计单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审计结论就会被要求复议,审计机关就有可能被推上法庭,从而形成政府审计的经济风险和信誉风险。因此,增强政府审计风险意识,最大限度的防范和控制政府审计风险,对提高审计质量及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促进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审计风险生产的原因

  (一)审计主体对审计活动的计划安排、监督、控制因素。一是审计主体未能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严格拟定审计方案,严格执行新颁布的各项审计准则,按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审计。二是审计人员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未能严格履行回避、保密等职业道德准则,没能保持应具有的职业谨慎态度等。三是审计人员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滥用强制措施权等。四是在审计处理、处罚时只重成绩、顾收缴,而忽视了应告之被处理处罚单位或个人有听证权和举行听证的程序或未能按规定受理听证、行政复议等。五是部分审计复核机构不健全或形同虚设,造成无把关或把关不严等。

  (二)审计取证、评价及作出结论因素。一是审计取证过程中,不认真、不谨慎或被被审计客体及其他因素所干扰及蒙骗,产生重大的取证不全,取证错误等失误,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片面的、不完整的、甚至错误的结论。二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评价时,由于适用审计评价的具体裁量标准不当、定性不准,对未审计到的审计事项,或审计权限外的审计事项或审计证据和评价依据不足的事项进行评价,缺乏审计的客观、公正性评价。三是审计证据有悖于客观性、充分性和可靠性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定的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三)审计执法环境因素。随着政府方针政策的变化、总体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新旧体制的交替,有些政策、规章相互磨擦、碰撞,新法与旧法、大法与小法、法与理、法与情之间存在相当的差异,甚至存在矛盾之处,造成有些审计及处理处罚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自然也增加了政府审计的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的政府审计领导体制是实行双重领导,审计机关在行政上隶属地方政府,在工作中既要服从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又要服从于地方长官“意志”;既要服务于地方经济,又要服务于地方“政治”,致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侵犯,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损害,同时增加了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审计风险意识。 一是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强化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重点是《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和审计署6号令等。三是强化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使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增强审计人员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发现和处理问题的鉴别力、判断力和协调各方面矛盾的能力。四是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

  (二)严格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的高层次监督机关,除应从严依法审计,依法行政外,还应严格遵循法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政府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因此审计监督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监督时,必须认真贯彻《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严格执行审计署6号令,恪守《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同时应建立健全审计复核机构,从而堵塞审计风险可能产生的漏洞,以减少或避免审计风险。

  (三)正确运用审计方法。  随着会计核算进入了电算化,审计工作既要脱离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又不能盲目使用不符合被审计单位实际的或审计人员不熟悉、不能驾驭的审计技术、方法,对新的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特别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方法、抽样审计方法、计算机审计方法等的运用,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应注重其完整性、严密性和技术方法本身所存在的客观性和局限性。对某些先进的审计技术及方法要在充分吸收、消化的基础上,有针对的偿试和使用。对具体的审计方法的选用,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客观分析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较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的生产。

  (四)严格取证,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审计证据是审计主体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及确定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应负经济责任的根据,它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效和审计质量的高低,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审计取证。一是依照法定的取证程序,采用合法、正当的手段搜集审计证据,杜绝"不择手段"的违法取证。二是取证应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取证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进行收取,对来源不清、反映不明的审计证据,应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三是取证应认真谨慎、细致深入。要善于分析、善于捕捉,搜集一切有用的证据。同时对搜集的审计证据要注重其客观性、可靠性、合法性、充分性、相关性及重要性等,避免因审计取证不当而引发的审计风险。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控制体系。 一是推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报告,由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以征求妥善处理。二是推行审计质量层层负责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界定各级审计人员的责任。三是推行会计责任承诺制,以界定会计责任,转嫁和解除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同时应按照审计署6号令规定,严格、规范地执法,建立健全科学的、具体的审计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等内控体系,引导、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以达到降低、防范政府审计风险的目的。

责任编辑: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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