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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报告舞弊,从根本上讲,总是一定主体行为的结果。要想更有效地预防财务报告舞弊,必须找出财务报告舞弊的始作俑者,这样就必须从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界定出发,从行为主体的内在动机角度剖析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并寻求恰当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行为主体;直接受益主体;经理人;舞弊内因
一、引言
当前,关于财务报告舞弊即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已相当丰富,对于财务报告舞弊原因的分析已涉及到公司自身特征、国家的制度因素等多个方面,但对于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因素方面的研究相当缺乏。这里的主体因素确切讲是指提供舞弊财务信息的责任人和始作俑者。事实上,正如美国行为学家赫西(P.Hersey)和布兰查特所言:“我们所遭遇的许多极严重的问题并不在于‘物’,而在于‘人”’。(王开田,1999年)研究一项行为应该从行为主体的研究出发,这样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也不例外,并且这样的研究趋势已表现在多个研究领域。
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必然是财务报告舞弊的“直接受益主体”,依据陈少华(2003)所给出的定义,“直接受益主体”就是在财务报告舞弊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具有策划和主导舞弊进程的动机及表现,并可能在未来的不正当利益中占去最大份额的个人或组织。本文通过对所有财务报告舞弊参与方的分析,演绎推理,证明经理人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始作俑者。
二、所有财务报告舞弊的参与方及其关系分析
(一)经理人财务报告舞弊
经理人舞弊可以解释为:为了取得相应的报酬,或者获得一定的声誉地位,以总经理为主导的经理层篡改财务数据,伪造财务指标,直至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经理人舞弊的基本动因源于现代企业理论的委托代理理论。
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其中出资者和经理层构成的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缔结的台约为最核心的部分。财务资本所有者也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股东或投资者将财务资产交付给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其问,财务报告成为管理当局报告其经营行为和经营结果的媒介。股东经常以财务报告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作为经理人经营报酬的衡量指标,因而,会计数字直接同经理人可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挂钩。经理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存在最大化自己经济报酬的内在动机,而且契约的不完备性。使管理当局再通过伪造会计数字以掩盖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结果,成为财务报告舞弊的直接受益人。由此可见,理性经济人、企业的契约性质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使经理人天然地存在着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和实现舞弊的可能条件。当然,经理人舞弊的动机和实现条件在现实中是错综复杂的。比如说,已经有研究证明,当有逆向选择机会时,有些经理人确实出于伦理或道德约束他们自己的行为,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即顾全大局)(Noreen,1988)。因此,经理人是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因素或日直接受益人,虽然其并未见得有条件时都会实施舞弊行为。
(二)会计人员财务报告舞弊
会计人员舞弊是指有机会接触财务循环或会计处理程序并参与编制财务报告的工作人员,为直接受益主体进行的财务报告舞弊活动。在公司委托代理网络中,会计人员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内部层次,正如井尻雄治(1989)指出:会计涉及责任者、委托者和会计人员三方。
在这一代理层次中,会计人员充当了特殊的角色。一方面,会计人员处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中介地位。此时,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代表代理人向委托人反映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人员作为第三方介入经营责任关系中,以便在责任者与委托者之间,可以顺利地把受托责任和责任的交卸交代明白”(井尻雄治,1989)。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直接受托于经理人,而间接受托于企业外部的委托人,如:股东,债权人等。在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虽然会计人员具有不可推卸的向委托人报告代理人履行情况的责任,但是由于其直接受雇于经理人,经理人能够观察到会计的行为,并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命令、条例、暗示等对会计人员进行控制,使其按其意图行事。事实上,这种实质性的控制已经使会计人员沦为经理人的附庸。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单位领导授意会计人员违反财经法纪,有39.55%的会计人员只能按照领导意图办或者完全听领导的,只有7.3%的会计人员会越级上告或在群众中造舆论,还有7.62%的会计人员遭遇此类问题只好设法调走。由此可见,公司会计人员是接触公司财务信息资料的第一当事人,在单位经济活动中,是对反映和记录经济事项的数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提取、加工的直接操作者,所以财务报告舞弊与会计人员直接相关。
(三)财务报告舞弊的其他参与方
财务报告由公司内部生成到最后传递到使用者手中,还需涉及外部主体的行为。
1 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对财务报告所承载的会计信息实施审计监督。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默许公司的舞弊行为,其就也构成了财务报告舞弊的一方,与经理人一道构成了共同舞弊行为。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疏忽或重大过失而使审计报告不能揭示财务报告所存在的舞弊行为,那么,可以认为是注册会计师的不利监督促使舞弊财务报告的出现成为可能,这就构成了舞弊行财务报告产生的外部条件。在美国或者在我国,诸多舞弊案倒都表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舞弊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 我国政府部门、券商或其他机构也同样存在共同舞弊或者监督不力的情况。在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背后,无不可以看到政府行为的影子。在大庆联股票案的通报中,有39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中10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麦科特作假案曝光后,再一次引起市场哗然。该企业三年内共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并以此骗得虚假上市的行径让人愕然惊叹;更令人恐惧的是,在此过程中所有中介机构无一例外地“开闸放水”、“推波助澜”,使这起造假工程发挥到了“极致”。对在麦科特上市过程中,由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券商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书、法律意见书及发行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一概给出了“严重失实”的结论,并认定其中有涉嫌犯罪的行为。
综上,财务报告舞弊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三、经理人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始作俑者
从上述对于财务报告舞弊参与方及其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经理人是财务报告的始作俑者。
经理人是财务报告供应链的起点,他们是信息的所有者,最终要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经理接受董事会委托,具体负责公司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包括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为了完成董事会对其的委托,经理人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必须要合理保证董事会及管理阶层了解该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程度、对外公开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经理管理责任的一部分。经理人需要按照目标和计划,衡量和及时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以及董事会制定的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
就财务报告而言,董事会只是负责对财务报告进行必要的审核以及批准重大的会计政策。总的来说,董事会,尤其是一般董事,较少直接参与财务报告的编制。经理人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活动,因而熟悉公司的运营情况,包括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相对于一般的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经理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为清楚。
在西方国家,财务经理也属于高层管理人员。可以说也是经理人。在安然公司舞弊案中由于涉嫌制定计划和犯有其他罪行,安然前首席财务官Andrew Fastow2002年10月31日遭到美国休斯敦一法院的78条指控。在我国,财务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专门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活动。会计人员直接受经理的委托而编制财务报告,他们在精神上和经济上从属于经理人,进行财务报告的虚假陈述也往往是为了执行经理或董事长的指令。因此可以这样说,财务报告的编制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经理人的意志,每一份虚假财务报告几乎都难以离开经理人的作用。即使是会计人员为了贪污、盗窃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经理人也应该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对于虚假财务报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依然是经理人。
COSO(1999)对1987-1997年间舞弊性财务报告的研究表明,83%的舞弊公司的CEO和财务报告舞弊有关。从主观上讲,经理人对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行为,其或者是为了实现董事会制定的目标、要求更高的报酬或者是保住职位,或者是与执行董事合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以满足资本市场融资的要求等。作为经理人,一般不可能对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虚假陈述不知情。1968年Escott v.Barchris Construction Crop,案中,McLean法官认为,Barchris Construction Crop的首席执行官Russo知道所有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因此,不能以其已尽注意义务进行辩护。
虽不能排除虚假财务报告产生也可能是因为经理人的过失行为,但是没有发现并预防下属舞弊仍然属于重大失职,同样违背了诚信义务,而且,即使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是董事会的意思,作为内部的经理人也难辞其咎,因为其违反了对于股东的忠实义务。另外,如果经理人不寻求舞弊机会,就不会出现外部配合,就不会牵扯进注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和政府行为。所以说,经理人才是财务报告舞弊的最根本主体,是财务报告舞弊的真正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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