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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年终奖的发放,往往是根据收入、利润、安全等各种因素完成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发放的兑现奖,有没有合理的方法做到税务筹划,减少工资计划,同时可以增加员工税后收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就结合案例来看看如何筹划。
1、张先生的年终兑现奖为24000元
根据规定,24000÷12=2000元,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4000×10%-25=2375元,因此实际税后收入=24000-2375=21625元。
2、王先生的年终奖为24500元
根据规定,24500÷12=2041.67元,超过2000元至5000元,因此适用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是12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500×15%-125=3550元。因此王先生的税后收入为24500 -3550 =20950元。
通过上面案例可以看出,表面上王先生比张先生的奖金高500元,实际上,税后收入王先生比张先生少拿21625-20950=675元。在年终奖发放多少可以看出,如果不会合理安排,明明表面上看似多拿了年终奖,实际上却少拿了,造成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只是白白的给税局上缴了,这样是得不偿失的。如何避免上面的情况出现呢?解决方法如下:
方式一、实发税后奖金反推含税年终奖
企业和个人如果想避免发年终兑现奖时出现上面不利结果,可通过先确定税后奖金,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将实发奖金还原成含税收入后再发放年终奖。用税后奖金反推含税年终奖,可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举例来说,
1、张先生的税后收入21625元
首先找出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21625÷12=1802.08元,找出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然后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发放的年终奖数额:(21625-25)÷(1-10%)=24000元。
2、王先生的税后收入20950元,
首先找出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20950÷12=1745.83元,找出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然后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发放的年终奖数额:(20950-25)÷(1-10%)=23250元。
通过王先生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发24500元和23250元,实际税后收入是一样的,都是20950元,但企业承担的工资显然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在发放兑现奖的时候要通过测算,尽量让企业少花钱,而员工并不少收入,甚至多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方式二、避开赔本区间
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企业财务部门应该测算发奖金的 “赔本区间”。 所谓的“赔本区间”就是由于年终奖计算方法的独特,如果企业发年终奖时不做一番纳税筹划,难免会出现多发钱而员工拿得少的尴尬情况,员工吃了闷头亏不算,企业其实也不划算。在这里,已经推算出了一些 “赔本区间”有6000(不含)至6305.56元、24000(不含)至25294.12元、60000元(不含)至63437.5万元、240000元(不含)至254666.44元等。我们在发放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开“赔本区间”,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企业管理者和财务部门也可以事前安排,充分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争取实现企业员工最大的收益,可选择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主要有以下3种:1、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 2、年终一次发放;3、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来说明各种方法的优劣。
公司张先生每月工资5000元,奖金每年总计36000元。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比较。(扣除额2000元,下同)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
张先生每月奖金36000/12=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000-2000=7000元。
7000元适用税率为20%,月应纳税额为7000×20%-375=1025元,年应纳税额为1025×12=12300元。
方式二、年终一次发放
则张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适用税率为15%) ,每门应纳所得税额3000×15%-125=325(元)
根据规定,年终奖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依据36000/12=3000元确定),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6000×15%-125=52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25×12+5275=9175(元)
方式三、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发放
将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24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0-2000=4000(元)(适用税率为15%)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4000×15%-125=475(元) 。
根据规定,年终奖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依据24000/12=2000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24000×10%-25=2375(元) ,全年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75×12+2375=8075(元)
由以上三种方案可知,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一所纳的税金最多。就仅此一项就可以为个人节税12300-8075=4225元,这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为职工争取了更多的税后利益,可以看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非常有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避免发放不含税奖金;2、避开“赔本区间”;3、注意平衡工资收入,避免收入每月起伏太大多缴税款。4、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5、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则可以将奖金多摊一些到工资收入中去,临界点是筹划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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