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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电,来自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座谈会的消息说,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为标志,减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农民负担减轻近1000亿元。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笔者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经法纪审计监督,会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违背财经法纪的行为
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环节上存在的问题是:(1)中央级财政转移支付环节上,大量存在着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现象,其共同的特点是让国家受损害而使部门获利。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去向的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2)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分配环节上,存在着重复设置项目、多头审批、层层截留等严重问题。财政部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讨论的2003年中央转移支付8000多亿元资金中,竟然有2300多亿元专项支付没有说明具体去向。同时,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农村后,使用效率也极其低下。到达县乡的专项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平衡县乡财政预算;到达农村的项目资金,大多都是干部主持对“资本家”招标。例如,大别山区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近10年间,一共争取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2.4亿元,其中有60%以上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此外,专项资金下拨到项目后,县乡都要专门成立机构来主持资金、项目运作,还要有专门人员、配套办公地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所剩无几的资金再来一个“官商合谋式”的招标,结果是专项资金到该用的时候已经是“钱到地头干”了。由此可见,巨额的支农资金主要用在了养农业行政机构和不干活的农业行政人员上。
财政转移支付路径、财政资源的配置方式、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体制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除宝贵的财政资金大量浪费外,更大的后果是造成了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膨胀,资源越多,政府机构和人员膨胀就越快,经济发展的好处不能让人民分享,而是被政府体制内的既得利益集团消耗了。据报道,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农民负担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的农民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2005年农民人均负担百元以上;一些领域的集资摊派仍然较多,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水利电力、校舍修建和报刊征订等领域;一些项目的收费仍然较乱,主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业用水用电、外出务工收费等项目。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对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重点是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侵占各种社会主义资财的事项。财经法纪审计既可以单列一类,又可以认为是财务收支审计中的特殊一类。因为进行财经法纪审计要涉及到财务问题,而进行财务审计又必然要涉及到法纪问题。一般是在财务审计中,对案情比较重大的违反法纪的事件专门立案审查。从近年来“三农”资金审计的情况来看,存在着诸多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挤占挪用、滞留、拖欠、改变资金用途现象相当普遍;项目实施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擅自调整建设项目,重投资、轻效益,重建设、轻管理,资金和项目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效益,损失浪费现象比比皆是;管理监督缺位、少为,财务核算不规范,资金支出和使用杂乱无章;地方配套资金少或迟迟不到位,一些地方“等、靠、要”、“跑步进京”愈演愈烈;国家无偿下拨的财政资金改为有偿使用,非但老百姓得不到实惠,相反还加重农民负担;贪污腐败,行贿受贿,中饱私囊的现象触目惊心。这些问题不会因建设新农村的“新”而迎刃而解。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经法纪审计可以借鉴农村税费改革的审计经验。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财经法纪审计
1、对村级开支的集体资金进行审计。审查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用于村级开支的集体资金,是否按国发[2001]5号文件规定,由乡镇代管,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有无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审查村级三项费用有无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2、对各种涉农收费进行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向电力部门、电信部门、邮政部门、农机部门等涉及农村经营性收费的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审查这些部门面向农民的服务收费、经营收费是否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收。有无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有无乱加价搭车收取的现象,有无强制服务或强行收费的现象,有无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现象。对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中央财政拿出396亿元用于转移支付。这些资金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就会发生严重问题。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从2000~2003年度共收到安徽省财政部门拨付的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16518.3万元,经蚌埠市审计局审计发现转移支付资金存在下列问题:拨付不及时、乡镇统一支配村级补助资金71万元、违规支出。
4、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进行审计。定期审查村级会计账簿,审核预算,审查开支是否在规定的议事范围内,有无按程序办事,开支标准有无实行上限控制,是否由村民代表对议事过程进行监督,是否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经法纪审计
1、必须加强对农村经济的财经法纪审计监督。农村经济组织中虚报产值、资产以及资产挂账、流失现象严重;财务会计管理混乱,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无法发挥会计的管理职能;私设“小金库”,贪污浪费之风滋生蔓延。因此,只有强化审计监督,才能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稳步、健康、快速的发展,这对于推动农村工业化乃至农村现代化的进程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顺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也有着深刻的意义。
2、必须加强对乡镇资金的财经法纪审计监督。如收入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收入,有些收入是偷逃国家税收取得的,有些是无依据征收的;支出方面,存在不规范、失控现象,甚至有贪污、挪用乡镇资金的问题。因此,加强对乡镇资金的审计监督,可以规范乡镇资金收支行为,健全乡镇资金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乡镇资金的运行质量。
3、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财经法纪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三、结论
农村财经法纪审计政策性强、综合性要求高,农村财经法纪审计人员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党和国家的农业方针、政策、路线,熟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审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建立农村财经法纪审计规范,完善农村财经法纪审计依据。要把党和国家的农业方针、政策、路线,有关“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会议精神、领导的指示精神收集好,为农村财经法纪审计提供依据。只有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查,才能彻底查清问题,严肃法办,加大审计监督的威慑力,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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