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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 杨景海 编辑: 2012/09/04 08:50:03  字体:

  摘要:我国审计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与审计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就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审计收费;问题;规范;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审计市场也日益完善并发展起来。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在经济发展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日益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的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应该是高质量的,在执行中应该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审计市场包含很多复杂的影响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收取的审计费用。

  审计收费会影响审计的质量,一方面审计收费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另一方面审计收费是注册会计师用以支付审计人员报酬及其他审计成本并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通过研究审计收费可以使我们了解审计行业及审计市场,而且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审计收费的研究,了解和认识审计市场的竞争,发现审计市场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以及是否存在审计意见购买等违法行为,进而进行有效监管,并且制定出合理、科学的收费标准,促进我国审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树立注册会计师的良好形象。

  二、我国审计收费现状分析

  (一)审计收费的标准不统一。在西方很多国家,公认的审计收费标准是执行审计工作所花费的工作时间,而且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收费标准也不一致,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完成审计工作所花费的小时数越多,审计收费越高;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越高,而且越需要级别高的审计人员,审计收费越高。审计风险与审计工作小时也是显著正相关的关系,即与审计收费是正相关的关系。

  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很不统一,主要有参考“业务约定书”、参考审计工作量(或资产规模)、参考各地收费标准或者行业平均水平、参考公司章程或不高于事务所内部价格,这些标准本身就不统一,因此以此为参考的审计收费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如参考“业务约定书”来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是我们很难从上市公司年报中发现“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因而我们也无法判断他们的审计收费是否合理;再如参考各地收费标准或行业标准来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是地方标准的制定也是不统一的,有的地方标准是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而有的地方标准则是地方物价部门制定的,有的选择公司总资产,有的则选择销售收入来衡量工作量。总之,我国审计收费的标准不统一。

  (二)审计市场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短暂,仍属于“新兴市场”,存在着法规不健全、惩罚不力、监督不严、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操纵股市、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频频发生。诸多问题使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做假严重,其中很多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协同上市公司做假。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发现机制,这些问题并没有充分暴露。

  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例外,他们也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且审计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时,审计业务合约的代理人,即注册会计师由于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更高的专业技能,处于信息优势,而上市公司则不具备这种优势,他没有办法去评价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是高质量的还是劣质的,因此无法发现注册会计师是不是减少了审计程序,降低了服务质量。而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大多也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无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因此事务所会利用他的信息优势做假来获取利润。

  (三)恶性低价竞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增长很快,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国际事务所进入我国审计市场,更加剧了我国审计市场上业务的竞争。审计市场上的业务量是有限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强夺业务就选择低价竞争,尤其是我国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后,破产一个企业,事务所就少了一个客户,而且很多国有企业在改革后成为私营企业,而有些地方没有强制要求私营企业一定要进行审计,所以审计市场业务的争夺就更加激烈。

  在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上,有的上市公司以价格为选取标准,所谓“低价者得”。从眼前利益看,低价的审计服务为企业节约了很多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我们会发现很多负面影响。因为审计服务这种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是先确定服务的价格后提供服务,然而由于上市公司与事务所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审计服务完成后,上市公司不能像检测其他产品一样检测审计服务是否合格,因此也不可能不按约支付审计费用。而事务所由于收取的审计费用过低,就不得不降低审计服务的质量以降低成本,减少审计工作程序,缩短审计工作时间。

  三、我国审计收费现状原因分析

  (一)审计市场缺乏自发性需求。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Wallace(1987)总结出了三种审计服务需求的假设:监督假设、信号传递假设、保险假设。虽然监督假设、信号传递假设、保险假设都表明审计市场有自发性需求,然而在我国的审计市场中却缺乏自发性需求。我国现阶段的审计服务需求主要体现为政府的强制性需求。上市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不充分,因而不愿意为审计服务支付高额的费用,只是想达到政策强制性规定的最低需求即可。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管理人员工资应该与其经营管理能力相联系,管理人员是否能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是一个衡量标准。而在我国的A股市场上,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管理人员的任命方式也沿用原国有企业的方式——政府任命。政府任命这一选拔方式存在许多弊端,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来说,他们不需要用经营业绩来证明他们的经济管理能力,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好坏跟他们的关系不大。上市公司管理层追求的利益与审计服务的目的毫不相干,所以他们聘请事务所进行审计无非是为了满足最低的政府强制性需求,谈不上是自发性需求。

  (二)法律诉讼风险低。在西方国家,审计行业面临很高的法律诉讼风险,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会支付高额赔偿。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对审计进行监督,如《注册会计师法》、《刑法》、《证券法》、《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违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惩处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限于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业资格。在审计实务中,由于起诉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诉讼起点高等原因,导致了审计人员并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这就降低了审计人员在执业时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责任出现了不对等,而这种不对等将扰乱审计市场的秩序。

  虽然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纠纷案件,但这个通知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这个通知的前置条件很多,不仅使诉讼的时间延长了,而且还增加了起诉人的诉讼风险,起诉人在高诉讼成本与低收益的情况下只好放弃起诉。我国审计市场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较低,这将影响审计市场的发展,影响审计收费的均衡状况。

  (三)审计收费披露不充分,透明度不高。中国证监会与2001年12月24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以下简称《问答第6号》),并在200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总体上看,中国证监会的该项新增信息披露要求得到了普遍的执行,当然这只是在最起码的规则层面上执行。

  根据《问答第6号》,上市公司披露的报酬决定标准比较笼统,多为形式上的或主观性较强的原则性标准,有用性不强。绝大部分公司将报酬决定权直接交给董事会或总经理,这就说明了我国审计收费模式的主导者是公司董事会。有的公司披露其报酬决策程序是在公司年度审计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视审计结果提出议案。显然,在由董事会控制的报酬确定和支付程序下,审计独立性将受到重大威胁。在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的环境下,《问答第6号》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具有公司治理职能的人或机构的意见缺乏明显效果。

  四、规范审计收费的建议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方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分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事务所对其提供的审计服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对其提供的审计服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赔偿额以其出资额为限,这就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法律诉讼风险和赔偿金额,不利于事务所对其服务后果的重视,降低了审计质量。而我国目前的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制的组织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审计市场的发展,所以应该对事务所组织方式进行改革,逐渐推行合伙制,使事务所认识到其所承担的无限责任的风险,从而使其放弃降低审计成本达到短期盈利的行为,有利于审计收费的均衡发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在审计及相关服务收费问题上,对审计独立性具有潜在影响的因素包括很多,如报酬决定权的归属、报酬的确定标准、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欠费金额、非审计服务的提供及其定价、差旅费等的承担方式,乃至礼品、招待及其他货币收益。《问答第6号》几乎涉及了上述因素中的大部分,然而过于完美的规则设计在客观上难以得到普遍执行。一方面过细的披露要求显然与年度报告中本已非常繁重的其他重大信息披露不相称、甚至发生冲突;另一方面某些信息披露的结果往往千篇一律,流于形式。

  从规则修订的角度看,一方面可以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考虑取消那些很可能流于形式的信息披露要求,因为此类信息的披露与否并无碍于制度设计和理论研究;另一方面,有必要强化对某些具有突出需求和使用价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混淆或模糊之处。

  (三)制定适合全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指导标准。我国审计收费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审计收费的均衡发展。应制定一个适合全国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收费时有规可依,这就需要财政部、中注协、物价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一个指导标准。这个指导标准适用于全国,但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允许审计收费在指导标准的一定范围内浮动,但是不得低于指导标准的最低下限,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事务所之间的恶性低价竞争。我国的审计收费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考虑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应该适当提高审计收费标准,改善我国审计收费偏低的状况。

  (四)促进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努力培育事务所的声誉机制。事务所规模与审计收费是显著正相关的,国际“四大”与国内“十大”收取的审计费用高于其他所。随着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在迅速增加,但是规模都不大,难以与国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相比。因此,培育规模大、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的发展趋势。大规模的事务所很注重自己的自身形象,形象是审计服务质量的象征,提高了自身形象也就提高了与国际事务所竞争的能力。

  与此同时,有必要在审计行业推广诚信制度,并制定一个评级制度,对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更高的审计收费标准,促进事务所之间开展良性竞争。诚信建设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事务所的品牌效应也非短时间能建立起来的,优秀的事务所应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应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这就需要信誉评级机构制定具体的评级标准,并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向社会公众公布其调查情况,使事务所的级差效应得以充分发挥。

  主要参考文献:

  [1]蔡吉甫.公司治理、审计风险与审计费用关系研究[J].审计研究,2007.3.

  [2]郭葆春.我国审计定价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1.

  [3]佟国华.我国审计收费制度现状与原因分析[J].商业经济,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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