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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研究

来源: 李书锋 郑淼 盛庆辉 编辑: 2009/03/30 17:06:15  字体:

  【摘要】 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大小不仅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而且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正确计算与理解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对于反映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而引导投资者实施正确的投资决策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每股收益; 摊薄; 投资决策

  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指标之一。通过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有助于引导投资者正确运用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的收益情况和盈利能力进行评价,进而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33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已经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提供每股收益信息依据的是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两者的要求,各公司需计算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其中,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净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份数。关于加权平均股份数的计算,前者只要求简单地按照期初、期末普通股股份数除以2的平均数来确定;而后者要求以时间为权数进行计算。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上述两种的每股收益是一样的。媒体和投资者经常使用的是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这些规定和具体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和GAAP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每股收益”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用来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均有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也做出了规定。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英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做出了调整。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我国证监会“第9号”规则的第六条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P÷S

  且S=S0+S1+Si×Mij÷M0-Sj×Mj÷M0-Sk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以上公式以文字形式表达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缩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例1,2005年,某公司1月1日已发行股数800股,库藏股数为120股;5月31日发行新股320股;12月1日购买库藏股100股,则该公司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800

  -120)×12÷12+(320×7÷12)-(100×1÷12)=858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我国证券会“第9号”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 ×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平均数)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计算的稀释作用

  公司在计算当期每股收益时,还应考虑到当期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由于权利的行使,而对其造成的影响。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合约,如: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或权益(如优先股);认股证或认股选择权;或有发行股等。潜在普通股的发行对当期每股收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潜在普通股都会对当期每股收益产生稀释作用。只有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它才能被视为具有稀释性(称为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否则就不具有稀释性或称为具有反稀释性。

  当公司发行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当期除计算基本的每股收益外,还应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1.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分子的影响:

  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后,以前与这些股份有关的股利(如可转换优先股)、利息(如可转换债券)和其他收益或费用(手续费、债券的折价、溢价等)将不再有效。相应地,这些节省下来的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会增加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新转换的普通股也将有权参与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分配。现举例说明可转换债券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例2,某公司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500万股,可转换债券100万张,并且每10张债券可转换2股普通股,与可转换债券有关的本年度的利息费用为9万元,与利息费用有关的当期所得税利率为33%,则每股收益的计算为:

  基本每股收益=1 000万元÷500万股=2.00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1 000+9×(1-33%)=1 006(万元)

  债券转换形成的普通股数量=100÷10×2=20(万股)

  用于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的普通股总数=500+20=52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1 006÷520=1.93元

  2.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分母的影响:

  由于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转换而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母的普通股股数除了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外,还要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对于股份选择权(认股权证或认股选择权)而言,如果其以低于平均市价的价格发行,则其具可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平均市价减发行价格;按发行价格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与其按平均市价可发行的普通股股数间的差额应作为不需补偿的普通股发行处理,只有这部分不产生发行收入的股份才是具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加到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中;而其按平均市价可发行的股份由于是公允定价的,发行收入已按市价从发行中收取,因此,按IAS等的规定,被假定为既不具有稀释性也不具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现举例说明股份选择权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例3,1999年,某公司净利润为1 2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500万股,每股普通股的平均市价为20.00元,选择权中的股份加权平均数为100万股,选择权中的股票行使价格为15.00元,则每股收益的计算为:

  基本每股收益=1 200÷500=2.4(元)

  选择权中的股数1 000 000股

  选择权中按市价发行的股数=100×15.00÷20.00=75(万股)

  选择权中不需补偿的股数=100-75=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1 200÷(500+25)=2.29(元)

  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研究

  (四)多种普通股同时发行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如果公司有一种以上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那么,在分析它们是具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时,应对每股潜在普通股进行单独分析,而不是汇总分析。考虑潜在普通股时所使用的顺序不同,将会影响到对其是否具稀释性的判断,进而影响到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因此,国际会计准则(IAS33)及一些国家的每股收益准则(如SFAS128等)均规定,为使基本的每股收益稀释达到最大化,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应按稀释程度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现举例对多种潜在普通股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中的顺序加以说明:

  例4,2000年,某公司的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10 000 000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2 000 000股,年内普通股的每股平均市价为75.00元,其潜在普通股为:

  1.股份选择权100 000股行使价格为60.00元;

  2.可转换优先股为800 000股,每股拥有累计股利8元;每一股优先股可转换成2股普通股;

  3.利率5%的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100 000 000元;每1000债券可转换20股普通股,税率为33%。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选择权的新增每股收益为0,因而,最具稀释性;可转换债券次之;可转换优先股最少稀释性。因此,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按此顺序排列,如表2所示。

  由于考虑可转换优先股时稀释的每股收益会增加(从3.32增至3.51),因而可转换优先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则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因此,本例中公司的稀释每股收益总是3.32。

  二、我国每股收益计算的不足及其改进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每股收益的不足

  在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与IAS33的差别后,笔者发现,我国每股收益准则的规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摊薄”这一术语不准确。

  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与公司的资本结构关系密切。如果公司没有发行认股权、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对每股收益具有潜在稀释性影响的证券项目,即为简单资本结构的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只要披露单一的每股收益指标——基本每股收益;如果上市公司除了发行普通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外,还存在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职工认购股权证、优先认股权等,成为复杂资本结构的公司时,才使用“全面摊薄”概念。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尚属于简单资本结构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上述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作用的证券项目,使用“全面摊薄”这一术语,其实际含义并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造成误解。

  2.“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这一指标的信息含义不明确。

  每股收益作为评价公司经营业绩的指标,反映的是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每股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收益额,该收益额是由公司在整个会计期间内对应的实存资本所创造的,应采用整个会计期间内加权平均的普通股股数来计算。而《格式准则》中所要求计算披露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却是采用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来计算的,反映的是年度末普通股每股所能分摊到的收益额。可见,“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并不符合每股收益指标的信息含义。

  3.每股收益指标的预测性差。

  投资者使用每股收益指标进行决策,是因为他们认为该指标具备预测价值,通过该指标可预测该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然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对分子的计算简化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这一指标,这在我国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盛行的现阶段,会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准确性和该指标的预测性造成负面影响。

  4.过于简化的配股计算方法。

  在配股计算方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采用了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计算配股后的理论除权价格及其调整系数,只将配股视同发行新股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时存在。虽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但由于非流通股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

  (二)对我国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改进的建议

  1.每股收益准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从证券市场前瞻性的发展角度出发,可根据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类型,对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作不同的要求。对于简单资本结构的上市公司,由于不存在稀释性证券,按照国际惯例,只需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即净利润除以加权平均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我国现行规定中按年度末普通股股数计算得出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可作为补充的信息加以披露,以反映年度末普通股每股所享有的收益额。对于复杂资本结构的上市公司,应同时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充分稀释每股收益,后者是在考虑了认股权、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对每股收益的潜在稀释影响后计算得出的。

  2.每股收益准则应规范其计算标准。

  为了使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具有可比性,对于时间权数的计算应统一。在《格式准则》中规定按“月”进行加权的基础上,可补充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范围。例如,凡是在每月15日之前(包括15日)发行的,视为当月月初1日发行在外,凡是每月15日后发行的,视为下月月初1日发行在外。此外,也可考虑按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来计算时间权数,这样更为准确。

  3.每股收益的计算重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合理贴现率来修正净收益和每股收益,便于投资者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每股收益指标不能具体反映股东收益的时间性和连续性,为克服这一缺陷,可以将公司一定时期的净收益,按投资需要的最低报酬率进行折现计算,然后算出每股收益,这样算出的每股收益更有说服力,更具有预测、决策价值。其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净收益折成现值÷普通股股数。

  三、正确运用每股收益提供的相关财务信息

  (一)每股收益提供财务信息的局限性

  虽然每股收益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财务数据,能够反映公司过去的盈利情况,并能用来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但是由于许多人倾向于直接使用该数据,而不去详细阅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过分强调单一的每股收益数字会使报表使用者忽视企业的总体经营状态与财务状况,因为每股收益数据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局限性:

  1.每股收益不能反映股票投资所内含的风险。例如,假设某公司原来从事日用品的产销,最近转向房地产投资,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了许多,但每股收益可能不变或提高,并没有反映风险增加的不利变化。

  2.股票是一个“份额”概念,不同公司股票的每一股在经济上不等量,它们所含有的净资产和市价不同,即换取每股收益的投入量不相同,这样势必会影响公司间每股收益的比较。

  3.每股收益多,不一定意味着公司能够分配较多的现金股利,这还要受公司的现金流量、未来投资机会以及股利政策的影响。

  (二)每股收益数据的使用者必须注意的问题

  缺乏经验的报表使用者常过分注重每股收益额,这实在是一个错误。这一总括性的数据并不能囊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尽管对于权益投资而言,每股收益数据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是,它只不过是财务报表里许多数据中的一个,所有这些数据都反映了证券的价值以及管理人员的业绩。为了能够从正确的角度看待每股收益,一定要仔细分析其他数据。在使用每股收益数字时,报表使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计算每股股利与每股收益采用的并不是同一个股份数。因此,不应该用每股股利去除每股收益数字来计算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是以股利日实际发行在外的股份数为基础的,而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必须根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对实际发行在外的股份数进行调整。

  2.由于各个公司在会计方法上的差异,具有稀释性质的股数转换为实际普通股的概率不同,加之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水平不同,每股收益数据是不能进行简单的比较的。

  3.稀释的每股收益数据可用于许多相关的目的,然而,如果它不能反映现实,或不能反映计算中相关证券的期望,那么,它就可能具有误导性。因此,有经验的报表用户总会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中确认稀释性证券的影响,检查那些引起调整的关键证券的市场状况,并且,如果他们认为市场与会计对这些证券的看法有所差别,就有可能重新调整每股收益。

  鉴于每股收益信息的复杂性,财务信息使用者在使用该数据时一定要充分收集其它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只有结合了充足的其它信息,该数据才能对使用者的决策有所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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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IFRS.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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