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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创新探讨

来源: 朱明 编辑: 2009/06/10 14:09:00  字体:

  【摘要】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对民营企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妨碍了民营企业对资金的筹集。笔者认为,我国应通过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货币和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措施,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民营企业; 融资; 制度创新
  
  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了许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当前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充满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我国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在资金融通、产业结构、企业规模、市场准入、管理方式、技术创新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其中,资金融通的制度障碍表现得最为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制度障碍分析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完全是一个自发的经济过程,它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来加以保证。而我国当前在金融、产权、信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金融体制障碍
  面对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融资体制的转变极其滞后,融资体系工作严重缺位,已成为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
  1.银行准入制度障碍。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已从很多行业退出,但政府为了保护某些国有垄断性行业的利益,仍然利用行政手段对有可能威胁国有垄断性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进入阻挠,设置进入壁垒。如我国政府在1998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和经营”,从而限制了非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形成了目前金融市场上国有四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集中度高达80%的高度垄断格局。由于缺少民间资本的参与,银行领域难以开展充分竞争。银行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也很难得到提高,再加上民营企业自身的所有制性质、贷款需求额度小、需求频率高、短期流动性强、银行贷款成本高的特点,使低效率、正规的银行服务体系很难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反之,即便有少量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也因行政控制而几乎没有发言权,无法真正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我国的民生银行及其他几家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起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服务方向的转移就是很好的例证。

  2.银行产权制度障碍。对民营企业来说,其最直接、最适合的融资方式莫过于利用银行融资,然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同属于国家这一产权主体,因而它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实际上是“自己借自己的钱”,缺乏所有权的真正约束。在国有银行偏向国有企业的融资主导方针下,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就可想而知。
  3.银行信贷机制障碍。主要表现为:(1)在信贷观念上。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不仅仅是因为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风险大以及管理与监督成本高的原因,而更主要的是对民营企业贷款具有习惯的“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2)在信贷管理体制上。其一。贷款管理权限过分上收和过度集中,贷款审批手续繁、环节多,既增加了银行的单位资金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也影响了民营企业取得贷款的时效性。其二。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极大地抑制了基层放贷积极性的发挥。其三,信贷利率结构不科学。目前,央行准备金率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利率偏高,使许多金融机构宁愿把存款上存到中央银行或上层行,以获得稳定的利差收入,也不愿冒险向民营企业放款。
  4.证券市场制度障碍。银行信贷资金仅是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一部分,民营企业还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扩大融资渠道。但由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发育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表现在:(1)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如一板市场发展较快,二板市场发展较慢;上市交易发展较快,柜台交易发展较慢等。(2)设置“门槛”较高。使一些零散的、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也由于业绩和规模的限制很难挤进证券市场的大门。而债券市场发行条件更加苛刻,民营企业很难凭借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发行企业债券。因此,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上,民营企业参与社会直接融资非常困难。
  
  (二)企业产权制度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民营企业是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的方式发展起来的,表面上看是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家族企业或私人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发展初期,企业融资主要靠自身积累,两权分离并不是很迫切,但一旦要向外部融资,没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则是行不通的。另外。我国有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于各种利害关系考虑,往往采取集体、投资入股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程度地在固定资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上存在着产权不清的问题,导致许多民营企业无法将产权进行抵押,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成为民营企业外源融资的一大“瓶颈”。
  
  (三)法律制度障碍
  由于大型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从而使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以大型国有企业为对象实施的,对民营企业则缺乏应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障。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行政法规,中央银行也颁布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但大都是宏观指导意见,缺乏强制性、协调性、配套性与操作性,加上行政及人为因素的干预,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证。
  
  (四)信用担保制度障碍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基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育缓慢,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担保实力薄弱,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需要:担保登记和评估手续繁杂,耗时费力;担保行业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缺位;担保尚未形成风险分散与后续的补偿机制,限制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担保服务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市场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及政府对担保业务不适当的干预等。
  
  二、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对策与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在当前情况下,对民营企业来说,政府仅有开明的态度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采取切实措施,引导民营企业资本向积极、稳妥、健康、规范的方向流动。具体包括:1 加强政策扶持。政府应出台民营企业信贷、税收、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就业补贴、出口补贴、设立风险投资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措施,强化政府的扶持力度;要放宽行业准入限制,积极培育各种生产要素市场,按照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公平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开放和竞争的机制。2 推进民营企业改革,规范民营企业管理。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民营企业管理机构,为民营企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和帮助。同时,还应积极推进民营企业改革。鼓励其进行股份制改革。3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及时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完善金融立法,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一致性、协调性与公正性,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和司法保护屏障。另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拓宽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整肃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培育和发展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商业银行体系
  1.转变信贷观念。国有商业银行应摒弃“所有制”岐视和“规模”歧视观念,转变不愿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民营优势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的改制和资产重组,活化银行贷款,增强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2.积极推动银行产权结构改革。改革银行体制的根本在于改革产权制度,面对中国金融体系高度垄断、服务质量与效率低下、金融困境难以摆脱以及银行产权一元化、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现状,必须积极促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积极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允许较大的民营企业和外资银行参股,这将有利于建立健全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利用股东盈利目标增强银行业务扩张动力,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条件。3.加快信贷体制改革。要改变目前的信贷管理权限分配,适当下放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县级机构贷款的审批权:完善信贷人员考核制度,增强贷款发放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信贷人员防范风险和拓展业务的积极性;改进信贷管理办法,结合民营企业自身特点,以企业发展潜质、技术领先水平、市场开发潜力、企业还贷能力、企业退出机制等为主要审贷标准,完善贷款管理方式及风险评估技术。4.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设置比较灵活,最适宜利用地方的信息优势,了解地方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当前,我国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各种商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如继续加强对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清理、整顿、规范,尽快组建以省为单位的农村股份制合作银行;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民间金融机构。
  
  (三)完善证券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1.要改革现行证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逐步放宽中小民营企业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逐步建立我国股票、柜台交易的三板市场。2.要完善现有股份转让系统,为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股份转让的场所。3.允许一些比较有前景的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调整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措施,采用合并、买壳等途径直接或间接上市。
  
  (四)建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是提高民营中小企业金融信誉度,解决银行贷款担保、抵押难的有效方式。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建立多主体、多层次的,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参与的,分地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体操作上,1.要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搞好信用评级,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2.要按照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运作程序,着力培养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的互助担保机构。3.要加强风险管理的协同配合,健全再担保基金制度,建立担保体系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强化行业协作和自律。4.要尽快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担保市场准入监管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促进担保市场规范、稳健的发展。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民营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大做强企业,为企业融资打下坚实基础,就必须做到:1.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它对治理传统家族式民营企业的产权不清晰、管理混乱的状况具有重大作用。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民营企业要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提高自身信誉度,就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科学理财,增强诚信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建立面向社会的良好的道德信用基础。

责任编辑: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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