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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调研数据表明集群企业存在资金短缺、融资难现象;税负重和税负不公、补助信贷缺失及集群企业间融资协作能力弱是集群企业资金不足的重要原因,为完善税制,须建立支助信贷机制及促进集群企业间实施步步为营融资法等相应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产业集群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性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实。产业集群的竞争力终究与其“细胞”成员——单体企业的竞争力紧密相关。然而,我国绝大多数产业集群是从乡镇、街道兴起,由中小民营企业结网成群而成。这些企业基础差、底子薄,在成长过程中普遍遇到资金短缺问题,并已经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王组强(2005)、李源新和许慧莹(2006)、杨汉波(2005)及王碧秀等人(2004)对浙江、广东、福建等地产业集群融资状况的调查研究表明,集群企业普遍感到资金不足,外部融资难。
外部融资难导致集群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性融资,即通过增加留存盈余、追加业主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这种融资“偏好”的必然结果是集群企业资本结构中自有资金比重偏大。李源新和许慧莹(2006)、陈秀莉(2006)、魏守华和邵东涛(2002)等人的研究表明广东、福建、浙江等地集群企业的白有资金比重都超过60%。这种现实的资本结构强化了不少学者关于自主融资是集群民营企业主要融资方式的认识。但实际逻辑并非如此。正是由于集群企业难以从外部市场获得资金,因此只能靠内部积累来满足发展需求,但这种融资对策牺牲了企业应有的成长速度。因此,克服集群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难是我国发展集群的现实命题。本文拟在剖析影响集群企业资金状况的外在因素基础上,探索缓解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路径。
二、国内外文献回顾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是个全球性问题,理论界也给予了大量研究。但产业集群环境下的企业融资研究刚刚起步。综观已有的集群企业融资文献,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首先,许多学者剖析了产业集群给集群企业带来的融资优势,如魏守华、邵东涛(2002),张炳申、马建会(2003),赵秀芳、周利军(2003),郭席四(2006)等,这些研究主要认为相比较于单体中小企业,产业集群降低了集群企业融资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而减少了融资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研究视角偏重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与利益。其次,部分学者运用调查分析等方法对产业集群的融资现状展开实证研究,如王组强(2005)、李源新和许慧莹(2006)、杨汉波(2005)及王碧秀(2004)、郭斌和刘曼路(2002)等,研究结论主要是集群企业获取外部融资难,内源融资是集群企业筹集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手段。最后,已有研究大多对如何解决集群企业融资难问题做了对策分析,如郭斌和刘曼路(2002)认为只有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运作,建立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杨汉波(2005)则从银行角度探讨如何与集群企业开展融资交易并合理控制交易风险等。显然,金融机构改革和信贷行为调整对改善集群企业债务融资具有重大意义,但不是唯一解。
西方的集群融资表现出了和国内不同的特征,研究方法上以案例研究为主。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Ja-runee Wonglimpiyarat(2006)在分析硅谷信息产业集群的发展动力过程中,发现风险资本和政府的融资创新项目是硅谷成功的催化剂。这主要是因为硅谷产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能吸引全球各地的风险资本。而我国的产业集群大多是传统加工、制造产业,因此绝大多数产业集群难以应用硅谷的融资模式。英国学者Anna Spadavecchia(2005)通过对意大利南、北两个产业集群的案例研究发现,政府支助(state subsidies)是集群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支助形式包括软贷款(soft loans)、补贴(grants)、财政补助(fiscal subsidies)等,并反驳了学术界关于集群企业融资完全依靠自主融资(relied entirely 0n self—financing)的主流观点。意大利的产业集群主要是制鞋、纺织及服装,技术要求和进入门槛较低,这和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产业集群相似。但我国集群企业融资中几乎看不到政府支助,因此对于起步更低的我国集群企业而言,实际上更渴望政府支助,这无疑是令人遗憾的。瑞典学者Joakim Winborg和Hans Land—strom(2000)从管理学角度较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中小企业在融资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步步为营融资法(fi—nancine bootstrapping),他们通过对瑞典900家中小企业进行访谈、问卷调查,总结了包括延迟法(dela—ylng bootstrappers)、关系导向法(relaionship—onen—ted bootstrappers)等六类的步步为营融资法。与集中于外部市场融资的已有财务经济学研究成果相比,Joakim Winborg和Hans Landstrom则着重从财务管理学角度分析此问题,这对我国集群企业融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可以说,相比较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政府支助薄弱是集群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及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并主要在税收政策和信贷政策两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因此,本文一方面将沿着税收、信贷两条路线研究集群企业融资的政府支助机制;另一方面从集群企业加强协作角度探索如何建设步步为营融资机制。
三、影响集群企业融资能力的因素分析
融资是资金需求的行为反应。除企业的运营质量、管理水平等内部因素之外,集群企业所处的中观和宏观环境也极大地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如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及区域内的产业协作状况等。
(一)税负制约集群企业内部融资能力
税内及税外规费直接增加集群企业的财务负担,削弱企业现金流。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长期以来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税负不均和税负过重大量分流了广大中小集群企业的资金。王组强(2005)对浙江省内500家集群企业进行的调查研究及福建省社科联王碧秀组织的对福建省106家集群内民营企业的调查研究表明,两省五成以上的民企觉得税收及税外规费负担重。相比较而言,福建省民企的税内外负担又比浙江省重,这也是浙江产业集群发展更快更好的原因之一。
税收政策是个利益分配工具,直接反映民企所享受到的重视及支持程度。然而与国企、外企相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民企税负偏重问题。王碧秀等人(2004)的调查研究发现,民企除了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家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往往将民企排除在外;所得税减免的起算时间,外企是从获利年度起算,民企则是从开办日期起算;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民企在增资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企不仅不需交个人所得税,还返还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各种达标费、赞助费、培训费、报刊费等税外规费很多。有的民企每年向政府各部门缴纳的费用多达几十种,有的上缴的税外规费甚至超过税收。在税收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使家底原本就薄弱的民营企业更加不堪重负,内部资金积累能力受挫。
(二)股票市场和风险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基本被堵塞,制约集群企业从外部市场融通权益性资金的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发展时间短及其他历史原因,证券市场种类少、进入门槛高,广大集群企业基本被堵在门外,难以从主板市场融通权益性资金。2004年5月深圳中小企业板开市,但除了对申请上市企业规模的要求有所降低外,其他与主板市场的要求几乎一致,绝大多数的中小集群企业仍被拒之门外。同时,设立风险资本市场的宏观条件、运行机制也不成熟,风险资本难以进入产业集群。可以预见的是,集群企业难以从权益市场上融通资金状况在未来较长时期内难有太大改变。
(三)信贷政策不合理,支助性信贷缺失,制约集群企业从外部市场融通债务资金的能力
信贷政策是集群企业重要的外源性融资机制之一,然而现行的信贷融资机制基本上是适应国有企业外源性融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信贷市场的垄断者,主要服务对象并非广大民企,因此集群企业贷款难就是一个合乎实际的顽疾。这种情况况下,本应有各种专门用于扶持中小集群企业创立、发展的支助性贷款,如软贷款、优惠贷款、财政补助等,我国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更严峻的是,中小集群企业从银行贷款往往面临更苛刻的要求,以至于有的企业觉得银行歧视民企。如,有的银行向中小集群企业收取贷款差额补偿金或贷款滞付金以规避利率管制;中小集群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技改贷款,而且抵押贷款过程中费用高、期限短,贷款审批程序复杂。从贷款主体上看,我国货币市场缺乏面向民企的私营银行或中小银行,也缺乏面向中小集群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更未见为促进集群企业成长的各种扶持基金或基金会。因此,我国当前间接融资渠道对于广大集群企业而言,也是极其狭窄的。
现有融资中介服务不完善,加大了中小集群企业融资难度。各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往往要求中小集群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或信用担保,由于集群民企普遍存在可供抵押的资产少,所以对第三方担保的需求和依赖性大。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缺乏有效的中小集群企业担保机制。
民间融资成本过高,不利于集群企业积累资金,中小集群企业难以从外部权益资金市场和债务资金市场融通资金。为了解决企业设立、发展所需资金,许多中小企业往往被迫进行地下融资或民间高利贷融资。陈小红、刘剑(2003)、王碧秀(2004)等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亲友借款”、“民间融资”是民企重要的融资方式,导致民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地下金融也越“繁荣”。然而,地下融资往往利率高、缺乏法律保护,有的企业因此背负承重财务压力,一旦遭遇产品价格下跌或材料价格上涨等经营风险,往往就会致企业于死地。
(四)集群企业间协作程度不高,限制了集群内部交易性融资能力
集群企业共处一条产业链上,生产具有要么上下游相互承接,要么是相互竞争,彼此间的采购、销售、设备租借及资金结算等业务频繁发生。如果企业间协作关系良好,那么可以使用延期付款或提前收款、共享设备或技术等方式缓解资金短缺而带来的资源不足问题。然而,我国产业集群协作关系普遍较差,削价竞争、信息或技术封锁、互相挖墙脚等现象毫不鲜见。更严峻的是,产业链不配套而使集群内企业无法进行交易性融资,进而限制了集群企业的融资弹性。集群企业是同一产业链上的各个结点,一家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往往会波及链条上的其他结点企业,最终可能导致产业链断裂,引起集群经济的萎缩、崩溃。因此,建立健全适合集群企业实际情况的融资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企业融资的政策需求分析
(一)建立扶持集群企业成长的税收政策,减轻税内、税外负担,增强集群企业现金流
税收政策调整应包括税负公平和减轻税负两方面内容。税负公平是指民营集群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应享有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民营集群企业还是“二等公民”,由于身份不同,使其在所得税减免、税率优惠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如,所得税率及所得税减免政策内外资企业差异大,是导致沿海许多民企业主通过投资移民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主要原因。因此统一税负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内在要求。减轻税负则是在税负公平的基础上优先支持集群企业,如在税基、税率、减免待遇等方面向集群企业倾斜,尤其是清理、整顿各种摊派、规费等税外负担。美国政府在推动硅谷信息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就有针对性地免除了风险资本退出的资本利得税,这极大地增强了硅谷吸引风险资本的能力。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及固定性特征,减轻集群企业税负就能象增强企业造血功能一样直接增强企业内源性融资能力,长期改善企业的资金状况。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支助信贷项目,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完善集群企业外部信贷融资机制
集群企业的信贷优势及如何改善国有银行面向集群企业信贷机制的研究已较丰富,不再赘述。但在我国当前扭曲的金融格局下,要让广大中小集群企业都能轻松通过正常的信贷融资通道获取资金绝非易事。首先应当借鉴意大利融资模式,大力发展支助信贷项目,设立各种全国性、区域性的信贷基金,有针对性地解决集群企业资金不足问题。如,设立扶持集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信贷基金,或设立扶持集群企业技术改造的技改信贷基金,或专门用于支助集群企业将专利技术商业化的信贷基金。美国政府在扶持硅谷信息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先后设立了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项目(STTR)、高端技术项目(ATP)、高端防御研究机构(DAR—PA),DuaI USe,合作研究与发展协定(CRADAs)、小企业管理(SBA)、制造和扩张项目(MEP)及人类技术(mantech)等八项创新融资项目,这些项目在不同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硅谷信息产业的升级发展。
其次,在集群所在地设立区域性银行,直接为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如1983年,美国政府在硅谷设立了硅谷银行,为硅谷信息产业集群内的各个企业提供信贷和与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了产业集群信贷融资优势。我国政府也可以在发展较成熟、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所在地,设立专门服务于产业集群企业的区域性银行。这一方面可以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局面,另一方面,促进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秩序。
第三,条件成熟的区域,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为集群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使那些发展潜力大的集群不至于夭折在初始阶段。
最后,针对集群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是地下金融发达地区现象,政府可以考虑采取相关措施将地下资金阳光化,逐渐引入民营银行或民营金融机构机制,这样减少集群企业地下融资的成本和风险。
(三)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运行机制,促进担保业务发展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还处于起步期,其运作机制、法律规范都不成熟,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引导。近年来,尽管有的地方政府针对中小企业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由于担保公司数量少、注册资本偏低、申请门槛过高等原因也未取得预期效果。如,晋江是福建省产业集群最发达的地区,2000年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但直到2004年的四年里,累计为企业担保贷款只有22笔,2003年只为一家企业担保。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需要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四)推动步步为营融资法的广泛实施
步步为营融资法(financine bootstrapping)是指不以在外部长期市场上举债或增加新股东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实际上,大多数的小企业经营者都在用各种各样步步为营法,而不是外部融资。JoakimWinborg和Hans Landstrom归纳了六类常见的方法,不同方法体现了不同的资源需求导向或是内部需求的不同情况。第一类是业主融资法(owner financingmethod),指直接或间接地从业主或管理人员(own-er/manager)及其亲戚处获得资源,如支付亲戚职员低于市场水平的工资,使用经营者私人信用卡支付公司费用,推迟支付经营者工资等。第二类是最小化应收账款(minimizait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通过加速收款或延迟付款等方式尽量减少应收款占用额。第三类方法是联合使用法(joint utilization),如通过和其他企业共享资源或租赁设备来缓解资源不足问题。第四类方法是延迟支付(delay payments),通过延迟支付货款或设备款尽可能地延长资金使用时间。第五类是最小化股票投资(minimization 0f capital investedin stock),也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股票投资,避免资金被套劳,也避免从事高风险投资挤占企业正常运作所需资金(王碧秀的研究现实我国民企基本避免股票投资)。第六类为津贴融资(subsidy finance),企业通过向公共组织申请补助,获取所需资源。Harrisonand Mason(1997)发现95%以上的企业或多或少地应用了步步为营融资法。我国中小集群企业在实务中广泛应用了以上大多数方法,特别是业主融资法、最小化应收账款法及延迟支付法和最小化股票投资法,但联合使用法和津贴融资应用面应较小。应鼓励联合使用法在产业集群内的推广使用,充分发挥产业相同或相近所带来的设备、技术、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在集群内的使用效率,通过联合使用契约解决企业资源短缺问题。
集群企业的这些政策需求,需要有相应的主体代表他们与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沟通、交流协商甚至讨价还价。所以,产业集群内应设立代表产业集群利益的集群委员会来履行这一职责,以便产业集群融资机制尽快建立并完善起来。
注释:
①王碧秀2004的调查显示43.3%的民企觉得银行歧视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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