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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探析

来源: 田峰 编辑: 2010/10/14 20:16:29  字体:

  【摘要】 目前我国商业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需要谋求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多种融资渠道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模式。本文就商业房地产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和格局进行简略论述。涉及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项目融资、金融租赁、房地产证券化等。

  【关键词】 商业房地产 融资渠道 多元化 操作模式

  地产业属于国民经济的先导型产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综合性和高度关联性的行业,同时其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其经济活动过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运作所以融 资对房地产企业尤其重要。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下,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单一,投融资金融创新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地产企业的成长,同时融资渠道单一导致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也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积极培育二级市场,不同的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不同的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的问题。

  一、银行是资金主通道

  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典型的债务融资,需要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贷款额度比较高,贷款时间不长,是目前商业房地产融资的最主要通道。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商业银行的贷款仍是商业房地产融资的主导形式。商业房地产企业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首先考虑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支持。

  二、房地产信托是融资创新的首选

  信托融资具有的制度优势使得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逐步被房地产业充分利用,房地产信托发行日益增多。当前实际操作中应用比较多的模式有三种:一是贷款类资金信托,这种模式与商业银行传统的贷款模式类似,所不同的是资金来源不同,信托计划的资金主要是靠发行信托计划筹集。二是股权信托,即信托资金阶段性(信托期限内)持有房地产公司股份后被溢价回购的一种股权投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既实现了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目的,又增强了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在不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优化了公司的资本结构;三是受益权转让信托,即以交易为基础的财产信托,一般是把具有可预测稳定现金流收入的房地产财产的受益权通过信托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实现融资目的,信托收益来源于其稳定的现金流收入或者有保证条款的受益权溢价回购。

  三、项目融资可以共担风险

  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项目所安排的融资,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以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以该项目资产抵押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融资不仅是依靠项目发起人的信用保障或资产价值,贷款银行主要依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来考虑贷款偿还保证。因此,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及对项目融资采取周密的金融安排,并将此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承诺和各种形式的保证书结合起来,不使任何一方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是项目融资活动的重要内容。商业房地产运用项目融资的主要运作模式是,由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建设、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有限追索融资。

  四、金融租赁是实际运用较多的模式

  金融租赁行为,属于投资信贷性质,又不同于一般的投资信贷,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以商品形态和资金形态相结合提供信用是金融租赁的主要特点,租赁公司不是向企业直接贷款,而是代用户购入资产,以融物代替融资。它既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又不是真正意义的金融信贷,而是将金融贷款与购买资产这两个过程融合在一起。对承租人来说,在租到资产设备的同时,也解决了对资金的需求。对出租人来说,在租期内始终持有资产的所有权,比较安全,风险较小。由于融资与融物同步进行,不仅能把握资金运用方向,对企业也有较强的约束力;其次,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一般的投资信贷,是由企业直接向银行借人资金,自行购买设备资产等,设备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借款人(企业)一身。而在金融租赁条件下,整个租赁合同期间的设备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结束时,虽有留购、续租、退还设备的选择权,但在租赁期内,只能以租金为代价获得设备的使用权。

  目前商业房地产应用金融租赁手段进行融资的最流行的形式就是回租租赁,通常用于产权型商铺的销售上面,但还停留在把商铺整体产权进行小份分割的状态下,不利于维持商铺的整体产权,从而也难以实行统一经营,而杠杆租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杠杆租赁将成为未来我国商业房地产融资的热点。

  五、房地产证券化是解决商业房地产融资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中国推行商业房地产证券化的条件已初步具备,有利条件主要有:第一,国际上商业房地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是中国商业房地产证券化非常可贵的后发优势;第二,国内巨大的商业房地产市场;第三,房地产金融市场高速发展;第四,逐步成熟的证券市场。政府对机构入市条件的放宽,引导机构入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成熟;第五,制度条件正在形成。银行、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构成房地产证券化所必须的法制环境;第六,具有庞大的房地产证券需求群体等。当然,既有其有利的条件,也有许多不成熟的因素,如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尚欠发达,信用上、技术上制约等,这里不再赘述。

  我国商业房地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第一是房地产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即指信托公司通过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投资者(委托人)签订信托投资合同,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等方式受托投资者的资金,然后进行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并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的一种资金信托投资方式。美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是其房地产证券化最成熟的模式之一,基金型态有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在组织形式上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其发行方式分为开放型与封闭型。由于目前我国REITs赖以发展的基础是一个不成熟的证券和房地产市场,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商业REITs的运作模式应主攻权益性投资;第二是房地产股票。房地产股票是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融资最早的模式之一,但受宏观调控的影响,发展较为缓慢。上市公司的数量及其筹资总量均受到遏制,但是这并没有遏止房地产公司“买壳上市”的发展势头。房地产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并不少见。虽然中国在有关的立法、法规的制定和操作上一直比较滞后,但这恰恰给房地产公司的上市提供了机会;第三是房地产共有持分产权信托。房地产共有持分产权信托是我国台湾房地产证券化的主导模式,是指将产权标的物委托给银行管理,投资人可以将购得的房地产的持分权转移给信托银行以换取受益凭证。这是适合大型商用房地产证券化筹资的一种有效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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