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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改制中应研究的财务会计问题

2010-12-16 11:05 来源:陈兆平

  【摘 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迎接国际经济新环境的挑战,我国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改制已是当务之急。文章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般做法为基础,指出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财务会计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设想。

  【关键词】 施工企业; 改制; 财务会计

  着社会政治与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很多行业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纷纷迈上了企业改制的道路。国有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和部分国有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早已在这种形势的冲击下实行了改制,而国有大型和部分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却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方案迟迟不能实施。这不仅与国家政策、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相违背,而且还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既是企业生存的严峻考验和挑战,也是企业发展的良好机遇,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改制的做法

  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因其具体情况不同,企业改制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分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将企业整体进行改制;二是将企业主业与辅业进行分流,先将辅业分离,再将辅业部分进行改制。第一种改制的方式是企业的整体改制,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改建新的企业实体,这种改制的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第二种方式的企业改制,实质上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三类资产”实施的分离改制,这种形式的改制,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进行主业和辅业分流,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改建为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业形式。对于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干部职工观念转变比较到位的改制单位,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控股地位,但必须实现产权多元化,真正做到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二、国有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改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任何企业在改制之前,都必须做好相关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

  施工企业应积极支持各项改制工作,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企业改制的有关财务事项。企业改制应按顺序依次办理产权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债务偿还等财务事项。改制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产权关系明晰且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二)财务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财务审计要在上级单位主持下进行,可以由上级单位和改制企业财务、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由上级单位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要对改制企业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所有的债务进行逐笔核实,从而准确核定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在清查过程中,对拥有实际控股权的长期投资,必须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审计过程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处理。在财务审计过程中,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障改制企业的实际利益,必须做到合理合法地处理问题。

  (三)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保证企业各投资主体的利益。资产评估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主要政策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企业内部实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具体工作由拥有财政部颁发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由上级主管单位指定或由企业推荐报上级主管单位认可,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改制方案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由上级主管单位选定,评估结果报国家财政主管单位核准,有关资料由改制企业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并报国家财政机构。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上级指派评估结构。上级单位选择若干家经考核的、综合素质高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机构,评估机构从备选机构中指派。上级单位在收到改制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评估机构的指定工作。因情况特殊第二级次企业需要推荐资产评估机构的,必须同时推荐不少于三家备选机构并附送评估机构简介和经年检的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上级主管单位在收到推荐函件及相关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的确认手续。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书完成后,由改制企业逐级向上级单位提出资产评估备案申请。

  (四)资产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一般不得将国有净资产降低拆股或低价转让。对资产质量较差或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资产一次性整体转让时,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后可采取折价方式出让,但折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资产评估确认值的10%;还应该根据企业改制方式的不同,区别处理国有股权: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制企业全部资产转入新企业。企业实行分立改制的,应当按照转入新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一般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剥离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实行合并方式改制的,经过评估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如合并前各方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来共同的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有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下面剥离资产的处置有关规定处理。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所得出售净收益,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无偿移交:即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社区管理,相应核减改制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处置的剥离资产,可以由存续企业管理,也可以由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直接管理。

  (五)债权与债务处理

  改制企业应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清理的结果要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对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认真审核。严禁在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改制企业与上级单位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核对,双方对账面记载的债权债务和表外或有负债认定存在差异时,必须查明原因,调整一致。在此基础上,签订清偿协议。改制企业与外部签约形成的各种债权中,对于确属长期挂账的坏账,首先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按规定程序评估确认后进行核销;对因违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改制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继承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应由改制企业继承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分立改制的,应由分立各方分别继承相关的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合并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改制企业经与其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债权人的债权转为对改制企业的长期投资。原始投资数额原则上以原债权账面价值为准,如有变化,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的债务原则上要以自身资产来清偿,偿还顺序如下:所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医药费;所欠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生活费、医药费和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金、所欠税款;所欠职工集资和其它债务。改制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额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益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六)其他

  改制过程中的有关税赋问题。企业就改制过程中的有关税赋问题需专题向国家税务管理机构报告,争取部分优惠政策,其它具体优惠政策需改制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部门申请,上级单位需积极予以协助。改制企业职工住房的取暖和物业管理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支付,具体根据改制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房改亏损按国家财政部文件规定的顺序冲减净资产。

  总之,不断改革是企业发展的新要求。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企业要在社会发展的条件下不断地创新,不断地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才能够保证不被淘汰。应该说企业改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同企业经营一样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要处理好企业的财务会计问题必须要有一定的过程,不得草率处理。

  【参考文献】

  [1] 董静.企业创新的制度设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德禄,赵立杰.管理创新[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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