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4 10:22 来源:王开智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潜能的释放,政治经济的稳定,投资环境的改善等综合原因,众多国外资金参与到我国境内实行股权收购。有收购就有转让,根据原外资所得税法及现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原国内企业的股权,其转让收益超过原出资额部分的收益,需要由支付单位代为扣缴预提所得税。本文仅就目前股权转让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股权转让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管理相关制度宣传、执行不到位,信息来源渠道单一。非居民企业相关备案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涉及股权转让的非居民企业均未能按规定及时备案。目前很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到外汇管理局申请付款时,外汇管理局索要证明或完税凭证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被动接受后才到企业进行核实,使监控过程不及时,税款入库不及时。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相关信息,是非居民税收管理多年来的难题。目前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流程,是原外国投资者即转让方首先与受让方谈判,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外经部门审批。由于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的交换平台,国内企业也没有主动报告股权变更义务,在日常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企业股权已经转让需要向境外支付转让价款时,税务人员事后才知道,为时已晚。
(二)股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不易取得。了解转让信息只是迈出了追缴税款的重要一步,但还远远不够,需要获取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此对支付人、纳税人、转让价款等进行判定,从而计算出股权转让收益应征税款。但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并无规定要求转让双方提供,新所得税法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比以往更加突出关联交易申报的义务。而股权转让是由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发生,不属于关联企业业务申报范围,没有约束力。该追缴案例中,合同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转让方开始不愿意提供,税务人员则是耐心解释,晓之以理,最终调取了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资料。
(三)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股权转让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其转让收益超过原出资额部分的收益,因为原出资额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所以转让收益的计算关键在于转让价格上,直接关系到税款的多少。而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双方为了达到在国内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价格甚至成本价转让,另外通过其他方式,以合同补充件、合同附加说明等反映真实转让价格,通过其他渠道实现余款的转移。另外由于国外合同基本上是以签字表示生效,对其签字的真伪无法鉴别,现行税收政策也没有规定需要由国外中介结构出具的鉴定证明,主要依靠合同提供方的诚信,即使提供虚假金额合同税务部门也很难判别。
(四)股权转让境外操作的信息难以获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只要我们对股权转让行为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关的信息是可以掌握的。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拥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两个或多个非居民企业之间,或股权转让的交易时间发生在工商、税务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前,税务部门掌握信息严重滞后,既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又找不到非居民纳税人,国家的税收利益就有可能白白流失。为进一步强化国际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税务证明成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部分业务在国外付款,不需要由国内支付的付款情况,税务凭证就失去了防范的作用。
二、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制度,将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融入税收征管体系
在总局制定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节点的功能配置要求,从业务分类、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受理资料、办结时限、业务监督等方面,将非居民所得税管理纳入全省税收征管系统办税流程,力求将非居民税收管理融入整个税收征管系统,实现跨国税源多环节监控。制度的完善和流程的融入,确保了税源信息的掌握。
(二)定期梳理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从内部管理入手,定期对企业变更登记信息进行梳理,筛查涉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企业名单,对照掌握的日常征管资料,对所涉及的企业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核查CTAIS2.0系统中的税务变更信息是否完整、股权变化结果是否进行了动态反映,不仅监控了股权转让,为今后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分配扣缴企业所得税打好基础。
(三)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非居民企业税源控管体系。
税务部门缺乏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信息,是造成非居民企业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股权转让主要是外经贸部门批复,很多企业股权发生转让后才到工商部门更改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只有少数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税务部门只是在企业向境外支付转让时才能掌握,而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信息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因此,构建非居民企业税源控管体系就显得有为必要。
(四)完善税收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和修改相关的非居民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细化和规范现有的规定,提高其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明确纳税申报所须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审核评析的重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和合理标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时的解决途径等;明确规范非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所得归属等认定工作;加强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停留天数、地址等信息控管和对境外收入的取证和评估工作。如进一步完善财产转让收益的征免税规定,保留投资收益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强调关联交易须按公允价值进行等。同时,考虑到股权转让的时效性,应明确税务机关可以简便操作,直接参照市场价或转让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净值计算,而不需要进行耗时较长的可比性分析、调查等工作。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高素质的国际税收管理队伍是做好非居民纳税人管理的保证。随着加入WTO后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外国资本进行中国更加便利,许多过去没有开放的市场和领域逐渐向外国投资者放开,外国企业走进来,中国企业走出去,国际税源急剧增加,这也对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税机关要注重加大非居民税收、反避税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税收管理能力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与9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87个已经生效执行。上述协定都含有情报交换条款。据了解,目前,全球38个避税地中只有列支敦士登、安道尔和摩纳哥三个国家仍在情报交换方面进展缓慢,被列为不合作避税地。而主权国家已纷纷与有关的离岸金融中心签谈了《协议范本》,《协议范本》的谈签必将士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经济领域应对避税地滥用的重要手段。由于近年来国际社会在税收情报交换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多数离岸金融中心业已做出承诺同意进行有效的情报交换,这就对通过自发情报交换开展对境外股权交易调查提供了便利。对于股权转让收益未在国内缴纳所得税的,可以采取自发交换的形式主动告知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影响其纳税诚实记录,使其增加主动缴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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