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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国内各省区间税收竞争导致的非合作均衡,会造成贸易和税收收入水平下降,引起双重征税或漏征税。而省区间税收合作则会增加区域税收总收入。减少双重征税或恶意避税,提高区域内贸易总量。同时,在实施“单边转移支付”的条件下,区域间税收合作也能够增加各自省份的税收总量。上述结论同样适应于国际税收合作的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税收竞争;税收合作:损益
本文主要从理论上探讨企业可转移定价条件下省(区)间地方税务合作中的损益和条件问题。许多国内外文献已经讨论过国际税收竞争问题,指出国际税收恶性竞争必定会损害各参与国自身的利益。推而广之,一国国内各省区之间的税收竞争也具有同样的特征。由于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和实际税收征收率存在差异等,使得一定程度的地方税权客观存在。而这会影响到各地方(省、市、自治区)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的高低。
一、假定和模型
基本模型:某大型跨国(省)公司在A、B两省经营两家分公司。该集团公司在A省生产产品并全部运输到B省销售,数量为S,内部转移价格(或调拨价格)为q,A、B两省份的实际所得税负担率分别为tA、tB[tA、tB∈(0,1)],且tAB(tA≠tB是由于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和税收实际征收率差异等因素造成的)。
假设1:①各省区政府(地税部门)都是经济学上的理性人;②各省区间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率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省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指标上,即该区域内企业税收综合负担率的差异上;③各省区政府在决策时都充分了解其他省区政府的决策信息(即信息完全)。
假设2:只从地税部门的角度考虑。即假设企业的综合税收负担率可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来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是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加上营业税等流转税种很少有地方税务部门能决定的减免税优惠,因此,我们这里主要考虑由各省区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普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部分。
对基本模型的讨论。如果没有法律约束,当该集团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从低税省区出口产品到高税省区销售时,为使整个公司的总利润(联合利润)最大化,则该跨省(区)间经营的公司会尽量选择较高的内部转移价格,将产品利润转移到实际税负较低的省区,以便低税省份的分公司赚取全部的利润,而高税省份的分公司赚取的利润为零,整个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最大化。这样一来,高税省份的税基便为零,高税省份地税部门便无企业所得税可收。诚然,这是极端情况。整个跨省总公司的税负虽然降低,但人为地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在各省区之间的不正常转移。
对基本模型的改进。现在我们参照国际转移定价规则做一个进一步的假定以避免上述这种极端情况,即假定各省政府(地税机关)都是明智和信息完全的,他们这样的“合作”是无法维持下去的。
因此,在省区间税收协作中,转移支付程序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达到两省政府以及企业三方均得益的目的;否则的话,只能靠统一全区域内各省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担率(包括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和统一征收率)来强制实现均衡。
二、结论
当两个寻求自身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地方省政府(或地税部门)对同一家跨国(省)公司的税基进行竞争时,在非合作税收条件下,纳什均衡要求同一家跨省公司在不同税率的省区使用不同的调拨价格(内部转移价格)来报告应税利润,只有这样才符合企业最大化利润的要求。但这将导致对同一利润的双重征税或漏征税、且降低了省区间贸易量总水平。而一定条件下的省区间税收合作则可能增加区域的税收总收入、增加跨省公司的税后利润总量、以及增加区域贸易的总量。尽管省际区域税收合作有潜在获益的可能性,然而,模型也指出,如果没有区域内各省政府之间的“单边支付程序”和“价格情报协作”等,设立一个共同转移价格的协议也许并不能自动维持。在这种情况下,则只能靠统一全合作区域内各省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包括统一税收优惠待遇和统一征收率)来强制实现均衡。
因此,要使省(区)间税收合作得以顺利实现,不但要建立税收征管协作、税务稽查合作等程序,也要根据需要相互提供跨省区经营纳税人的有关征管资料,定期交换与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务信息及经济税收数据,实施包括“跨省大公司价格情报交换”和“省际转移支付程序”在内的省际合作或利益协调机制;不出台和实施任何与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单方面税收优惠措施,不重复征税,不擅自减免税、不搞恶性税收竞争等等。同时,探讨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内资源有效利用和合理共享,合作开拓新领域、新途径、新空间,营造互补互利、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多赢”格局。努力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逐步统一各省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各省区的交流、合作与协调。特别是要在科学测定国家法定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各省地方税收综合负担率的差异,以合理确定一定的省际转移支付程序,保证区域税收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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