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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议永久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一文的思考

来源: 荣凤芝 编辑: 2009/10/23 21:01:30  字体:

  该文摘要里陈述说:“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并未对永久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做明确的规定。而永久性差异带来的会计收益与所得税费用的不配比等问题,要求必须对永久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加以规范。本文拟对永久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改进作初步的探讨。”且该文还对永久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建议新增“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减额”和“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额”科目用于核算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额。笔者对该文作者对会计钻研探究的精神深感敬佩,且值得笔者去学习。但笔者对该文的观点有些疑义。

  从2005年初开始,财政部在总结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顺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提出的新要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启动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建成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我国原企业会计准则特别强调关注企业的损益状况,而新会计准则不仅仅是简单的关注损益状况,更强调了对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情况反映的关注,更注重企业资产的质量和将来的增长潜能,而不仅仅是过去的和现在的结果,其中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由利润表观转换为资产负债表观。

  我国原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利润表观,即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等金额为基础,按所得税法规定对当期收入和费用金额进行调整,从而计算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核算方法分为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债务法和递延法;而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观是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金额为基础,确认资产和负债金额与基于所得税法计算确定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以该差异为基础确认对纳税金额的影响。

  按原准则利润表观下,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会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如财务会计确认为收入、收益,但税法则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企业购买国库券收益。但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的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观下的债务法,在此方法下,企业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因是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例一:假如企业因债务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100万元,但担保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担保方并未就该项担保收取与相应责任相关的费用。

  会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税法:与该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账面价值:100万元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万元-可自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100万元

  例二:企业当期应交纳的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和滞纳金为10万元。

  会计:计入费用,同时确认其他应付款

  税法:罚款和滞纳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

  账面价值:10万元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万元-可自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10万元

  上述两例都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虽然有永久性差异,但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所以在新准则下,基于资产负债表观的债务法下,核算时不会再出现“永久性差异”的概念。因此,在已执行新准则的条件下再谈论“新议永久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已无意义。

  这仅是笔者的一点浅见。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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