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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阐述了现行资源税在立法目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之间存在的偏差,提出了矫正这种偏差的途径选择。
关键词:资源税;可持续发展;偏差;矫正
一、现行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之间的偏差
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自1994年1月起,开始对原先暂缓征收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2004年开始陆续调整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的征收标准。2007年2月1日起,调高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额进行了调整。2007年8月1日起,调高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资源税制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调整,但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偏差。
(一)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单一,不利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合理使用,就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把物质、能量进行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模式,它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 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就要求企业以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改善生产设备和流程、减少污染的方式来展开竞争。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主要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使各开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但我国的资源税没有考虑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的经济功能,不利于企业自觉地实现发展循环经济,不能反映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需求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未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法起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作用。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利用
现行资源税覆盖面太窄,基本上只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对合理利用资源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我国仅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产品征收资源税,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没有课征资源税。这既不符合当今世界资源税的发展趋势,也与我国资源短缺、资源利用率低、资源严重浪费现象的现实极不相称,扭曲了负税资源和非税资源的相对价格比。事实上,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已十分普遍,没有对这些资源征收,既不利于资源的全面保护,也不利于资源的持续有效的利用。客观上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过度开发十分严重,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税计税依据欠科学,不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资源税课税依据是:(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使企业对已经开采而无法销售或占用的资源可以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与浪费。
(四)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利于资源税调节功能的发挥
目前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这也使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和总体税负偏低,而国内资源类产品价格已基本与反映长期成本的国际市场价格接轨。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近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很快,也导致生产者的利润空间不断扩大,而资源税收却没有实现同比例的增长。过低的税额鼓励了浪费行为,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不仅使资源税收入增长缓慢,而且也不利于资源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矫正资源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偏差的途径选择
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完善计税依据、提高征收标准等措施,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控作用。
(一)借鉴国外经验,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无论与世界各国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都过窄,未将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变相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如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也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不仅应将不可再生的资源全部列入征收范围,还应将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可再生但影响环境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
(二)完善计税依据,提高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
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方式,不受价格变动影响,只与数量有直接关系,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因此,为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资源,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改为按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数量的市场价格计税。改为从价计征后,税收将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提高资源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这可以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企业这部分产品的成本,引导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
(三)提高资源税税额
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一方面,应根据能源的价格适度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另一方面,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保护资源和能源。同时,还应通过设计差别税额,调节由于自然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并将其收归国有。这样有利于排除客观因素造成的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使企业在比较合理的利润水平上开展公平竞争。
(四)完善立法,建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没有很好地体现政府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意图。这既与《资源税暂行条例》出台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有关,也与该条例的立法层次较低有一定关系。为此,建议由全国人大颁布资源税法。一方面,强化资源税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上强化开采者和使用者节约资源、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以资源节约方式增长的理念,体现政府保护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的导向。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资源税法的过程中,应注意适当下放资源税权限, 使各地能根据自身的资源环境状况因地制宜地贯彻资源税政策, 对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 就更需要通过资源税来保护环境和资源。通过建立资源环境的税收补偿机制,强化资源税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 纯《资源税改革胎动,从量计征改为按照销售收入计征》,《财经时报》2006年6月10日。
(2)孙 钢《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税务研究》2007年第11期。
(3)张 捷《我国资源税改革设计》,《税务研究》2007年第11期。
(4)邢 丽《资源税费:改革思路与国际借鉴》,《中国金融》2007 年第24 期。
(5)翟建超《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中国资源税管理体制改革》,《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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