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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如何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来源: 王开智 编辑: 2009/11/16 15:03:34  字体: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纳入中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提供同期资料已成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

  一、同期资料准备解析。同期资料准备是企业把实际发生的与关联企业间交易中产生的资料,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进行整理,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并加以存档。“同期”是指保存的资料与发生关联交易的时间一致,必须在一个税务年度里记录该年度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能在若干年后再返回纪录若干年前的关联交易。根据《办法》,同期资料内容由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部分组成。它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同期资料信息量大,涉及面广。二是同期资料的各部分内容均有内在连贯性,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整体分析。三是同期资料的分析内容多于事实陈述内容。

  二、同期资料准备对税企双方利好。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纳税人准备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可以协助税务调查人员评估和检查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中存在税务违规的可能性,检验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并可作为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初步依据。因为税务机关面对跨国企业繁冗复杂的关联交易不可能一一搜集证据,而企业才是转让定价的决策者,拥有完整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比税务人员更清楚其关联交易价格、费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从纳税人方面来说,如果企业能以翔实的同期资料证明其在关联交易中所使用的定价制度、定价纲领以及定价理由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中很有可能选择接受企业使用的转让定价,并依法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结论通知书》。对企业当前及以后长期的隐含利益是不容忽视的。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可以显示其制定和执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的意愿,确保其转让定价是经得起检验的,也规范了纳税人税务行为及实务操作。

  三、同期资料准备的范围。依据《办法》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276号),明确了企业报送同期资料的范围:一是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二是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三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四是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权结构中,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五是企业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范围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四、同期资料准备的具体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276号)的规定要求报送同期资料:一是对于2008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及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发生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二是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三是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仍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四是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其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亏损,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五是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资料,如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六是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的6月1日起保存10年。

  五、不准备同期资料面临的税务风险。一是增加税务机关检查的风险。《办法》第29条第6款规定: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如果企业不及时提供同期资料,即便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增加了被税务机关重点调查的风险。二是加收罚息。《办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三是核定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四是不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办法》第48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也就是说,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将不受理其预约定价申请。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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