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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关联企业资本弱化有新规

来源: 王小荣 刘晓伟 编辑: 2009/12/30 20:10:09  字体: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扣除,同时减少对股息的课税。

  2008年开始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作出限制,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帮助纳税人避开涉税风险,把握好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操作,本文结合新旧企业所得税防范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把握好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具体内涵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纳税人把握债权性投资需要关注的有:1.税法采用固定的债务和权益比率法限制企业的资本弱化,债权性投资不仅包括来自于关联方的直接融资,而且还包括来自于关联方的间接融资。如有些企业采用“背靠背”贷款形式(即股东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由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或者采取担保贷款等资金运作方式,将关联方之间的贷款伪装成独立的第三方贷款,则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2.融资补偿形式不限于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还包括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补偿方式。如向债权投资方无偿捐赠、无偿使用和低于公允价值转让资产都可以认为是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即其金额为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具体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由于税法采用固定的债务和权益比率法,所以要把握好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具体内涵,弄清楚计算比率的基础和关键,从而计算出准确的比率,做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关联方利息支出应按比率标准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有:1.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才可以扣除,如合同约定应到期支付但实际未支付则不能参与扣除,不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如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则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说明。2.超过部分被剔减后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属于所得税申报与会计处理的永久性差异。3.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这些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都可以按5:1范围内计算扣除。如果有其他兼营项目,一定要注意分开计算,否则只能按2:1的比例计算扣除。另外需关注分开计算的方法,要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要求方法合理并且能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符合条件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关联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守的原则。纳税人应当及时提供这些资料,据以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最好在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就可以据实扣除利息支出。

  关于实际税负的比较,也是纳税人需要关注的重点,避免不用调整而进行了调整。如A企业与B企业是关联企业,A企业为经税务机关批准适用15%税率的高新科技居民企业,B企业为一般的居民企业,不享受优惠税率,税率为25%,则由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即使超过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也不用做纳税调整,A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因为根据一方利息支出为一方利息收入的原则,在境内关联方并没有达到避税降低总税负的目的,不应受到调整。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此项规定仅限于双方都是境内企业,境外企业则要受比例限制。

  关联方取得的所有利息收入都应纳税

  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的关联企业不得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减相应收入,而应当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所得税。

  此项规定可以使超过规定标准利用关联企业资本弱化的企业“竹篮打水一场空”,并且可能额外负担税收。如A、B两家关联企业,A企业适用25%的一般居民企业税率,而B企业适用15%的高科技企业税率,A、B企业都常年盈利。B企业借一定数额款项给A企业,A企业符合规定比例利息支出可扣除1 000万元,如果支出刚好1 000万元的话,通过资本弱化可节省两企业所得税纳税成本1 000×(25%-15%)=100(万元)。而如果利息支出达到1 100万元,超规定标准100万元的话,则两企业节省的所得税反而降到了1 000×25%-1 100×15%=85(万元)。所以,相当于税法为部分纳税人滥用资本弱化设了一道“坎”,跨过了这道“坎”就得不偿失了。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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